為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安全,加強農村基層廉政建設,2021年12月17日,鎮政府召開鎮領導班子聯席會議,討論通過《望牛墩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送審稿)》(下稱《鎮暫行辦法》),2022年1月15日,鎮政府正式印發。為更好地貫徹和執行,現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安全,加強農村基層廉政建設,市出臺了《東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東府〔2019〕18號)》(下稱《市暫行辦法》)、《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指導意見》(東農農〔2020〕40號)等指引和制度,要求各鎮進一步完善集體經濟組織招標投標的工作,我鎮結合實際制定可操作性強且更為具體的《望牛墩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農村集體建設工程的定義 集體建設工程是指使用集體經濟組織資金,且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項目。 1、上述所指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含集體經濟組織全資所有、控股50%以上或股權雖低于50%但有實際控制權的下屬單位資金,實行政經分賬的,還包括村民委員會資金。出資形式包括貨幣資金,以及以土地或其他資產折算成貨幣資金。建設工程項目包括與建設工程直接相關的勘察、設計、監理、工程造價咨詢、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購置(即用于實現建設工程基本功能且與建設工程不可分割的設備和材料)。 2、本辦法適用于本鎮行政區域內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屬于《市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按《市暫行辦法》管理。 (二)大額集體建設工程的定義 集體建設工程應具備預算和工程量清單,單項合同估算價30萬元以上的大額招標工程,應由具資質單位根據設計圖紙、招標需求等資料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標準編制預算。 (三)招標投標流程 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村集體經濟組織項目總投資額5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審定投資規模,自行確定施工單位。 2、村集體經濟組織項目總投資額在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工程預算經財審后,以不高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同類招標工程中標價的平均下浮率下浮后的價格作為合同價限價,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確定施工單位。市交易中心發布的《東莞市建設工程施工公開招標投標中標價情況分析表》中無上一年度相應平均下浮率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不高于招標控制價下浮10%的價格作為合同價限價。 3.村集體經濟組織項目總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由鎮招投標服務所按相關規定在鎮內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 3.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規模在40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由鎮招投標服務所按相關規定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 (四)投標方式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 1、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企業投標,并按規定程序選定中標人的招標方式。 2、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函的方式邀請特定的企業參加投標,并按規定程序選定中標人的招標方式。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 集體建設工程一般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經批準實行邀請招標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項目可按有關規定采用邀請招標。集體建設工程采用邀請招標的,須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報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后實施。 (五)應當重新招標情況。 1、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或者在資格預審文件發售期內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申請人少于3個的; 2、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3、經評議有效投標的投標人數量不足3個的; 4、國家、省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招標失敗情形。因前款第1項、第2項原因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經原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批準,可以調整招標方式或不再進行招標。重新招標、調整招標方式或不再進行招標的,須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報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后實施。 (六)增加工程的要求 集體建設工程因改變建設標準、調整建設方案、增減建設規模、工程量計算有誤、人工或材料成本調價等原因而發生工程變更事項時,追加附屬工程或增加主體工程,追(增)工程占建設工程施工單項合同比重10%以下,且另行承包給他人會影響施工或功能配套,工程預算經財審后,以當前建設工程中標價下浮率下浮后的價格作為合同價。追加附屬工程或增加主體工程,須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報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后實施。 (七)重大事項審查范圍 審查內容包括: 1、招標級別、招標方式是否符合鎮、村要求,是否履行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程序;是否按規定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投標。 2、招標調整事項是否符合鎮、村規定情形,是否履行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和鎮審查程序。 3、工程變更事項是否履行民主決策、民主監督、變更情況認定和鎮審查等程序。 4、對監事會提出異議、提請處理事項是否按民主決策程序作出決策,或必要時報請鎮相關部門進行指導或協助處理。 5、招標公告和中標結果是否按規定發布或公示。 6、招標決策事項、招標投標相關重要資料等是否按規定在財務公開欄公布。 上述審查內容的第一項,集體經濟組織應在招標實施前呈審,如招標工程屬大額項目投資的,該項審查可與集體經濟組織“大額項目投資”審查合并實施;后五項,應在招標投標活動開始后適時呈審。 點擊查看政策文件:關于印發《望牛墩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