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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望牛墩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01-28 來源:本網 瀏覽次數:- 字體大?。?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

  關于印發《望牛墩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

  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村(社區),鎮屬各單位,省市駐鎮單位:

  《望牛墩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業經2021年12月17日第38次鎮領導班子聯席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望牛墩鎮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5日      


  望牛墩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

  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我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安全,加強農村基層廉政建設,根據《東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東府〔2019〕1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東府〔2018〕4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指導意見》(東農農〔2020〕40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鎮人民政府為我鎮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含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投標集體建設工程,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監督主體,組織鎮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對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提供相關指導和服務,實施必要的審查監督;集體經濟組織為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責任主體,在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下,自覺加強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有關部門按職責權限實施管理如下:

 ?。ㄒ唬╂傓r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對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相關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程序實施審查;對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相關管理開展財務檢查;

 ?。ǘ┴斦块T對涉及財政資金的集體建設工程招標項目的預算、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開展審查;

 ?。ㄈ┱型稑朔账鶠樵阪偧壵袠说募w建設工程提供交易場所和服務,配合相關部門對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

 ?。ㄋ模徲嬣k負責對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相關管理事項開展審計;

 ?。ㄎ澹┘o檢監察部門負責對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違規違紀或職務違法問題的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進行查處;

 ?。┢渌嚓P部門參照《暫行辦法》第四條按各自職能分別對在鎮、村招標的各類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提供業務指導和監督,協助處理相關投訴和違規違紀案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鎮行政區域內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屬于《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按《暫行辦法》管理。

  集體建設工程是指使用集體經濟組織資金,且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項目。包括房屋建設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裝工程、裝飾工程、修繕工程、園林綠化工作及其相關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重要設備和材料(即用于實現建設工程基本功能且與集體建設工程不可分割的設備和材料)購置等。

  上述所指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含集體經濟組織全資所有、控股50%以上或股權雖低于50%但有實際控制權的下屬單位資金,實行政經分賬的,還包括村民委員會資金。出資形式包括貨幣資金,以及以土地或其他資產折算成貨幣資金。

  第四條 集體建設工程應具備預算和工程量清單,單項合同估算價30萬元以上的大額招標工程,應由具資質單位根據設計圖紙、招標需求等資料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標準編制預算。

  第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項目總投資額5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審定投資規模,自行確定施工單位。

  村集體經濟組織項目總投資額在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工程預算經財審后,以不高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同類招標工程中標價的平均下浮率下浮后的價格作為合同價限價,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確定施工單位。市交易中心發布的《東莞市建設工程施工公開招標投標中標價情況分析表》中無上一年度相應平均下浮率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不高于招標控制價下浮10%的價格作為合同價限價。

  村集體經濟組織項目總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由鎮招投標服務所按相關規定在鎮內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

  村集體經濟組織項目總投資額在40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由鎮招投標服務所按相關規定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

  第六條 集體建設工程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集體建設工程一般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集體經濟組織經批準實行邀請招標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項目可按有關規定采用邀請招標。集體建設工程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并須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報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后實施。

  第七條 集體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ㄒ唬┩ㄟ^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或者在資格預審文件發售期內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申請人少于3個的;

 ?。ǘ┰谕稑私刂箷r間之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ㄈ┙浽u議有效投標的投標人數量不足3個的;

 ?。ㄋ模﹪?、省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招標失敗情形。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原因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經原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批準,可以調整招標方式或不再進行招標。重新招標、調整招標方式或不再進行招標的,須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報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后實施。

  第八條 集體建設工程因改變建設標準、調整建設方案、增減建設規模、工程量計算有誤、人工或材料成本調價等原因而發生工程變更事項時,追加附屬工程或增加主體工程,追(增)工程占建設工程施工單項合同比重10%以下,且另行承包給他人會影響施工或功能配套,工程預算經財審后,以當前建設工程中標價下浮率下浮后的價格作為合同價。追加附屬工程或增加主體工程,須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報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后實施。

  第九條 集體建設工程招標項目應充分落實資金,具備滿足施工需要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等),符合現行有效的市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

  第十條 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應經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報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招標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程序后實施。

  鎮財政部門加強對政府投資預算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集體建設工程的招標代理機構選擇、招標文件編發、招標公告發布、投標人資格審查、投標保證金、開標、評標、中標結果公示、中標通知書發出、合同簽訂、招標投標情況報告等環節參照《暫行辦法》辦理。

  集體經濟組織自行實施招標的,一般應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在鎮相關制度框架下,對工程招標投標事項進行民主決策。未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的,招標投標結果無效。

  集體經濟組織建立村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明確工程招標級別標準、招標方式、招標調整事項處理、工程變更事項處理及其民主決策程序,以及投標人資格預審、入圍篩選、評標原則等。

  集體經濟組織在工程項目表決表中列明工程預算、招標級別、招標方式、招標調整事項、工程變更事項等表決情況,當工程預算超過工程預估金額且超過原預計招標級別的,按預算對應的民主決策程序重新表決招標事宜。

  第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對開標、評標等過程進行監督,及時指出、制止違反程序和紀律的行為,并在因特殊情況導致開標、評標無法繼續時,或在發現違反招標投標程序和紀律的行為時,報告理事會啟動相應民主決策程序作出決策,必要時提請理事會報鎮相關業務指導部門作出指導或協助處理。

  集體建設工程招標相關決策事項、招標投標重要資料等應在財務公開欄公開不少于五個工作日,招標結果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三條 集體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為招標活動第一責任人。集體經濟組織應指定專人負責工程的招投標和質量安全等管理工作。集體經濟組織嚴禁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四條 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納入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審查范圍。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設立“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民主程序”審查項目,對招標投標相關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程序實施審查,并對相關資料備案。審查內容包括:

 ?。ㄒ唬┱袠思墑e、招標方式是否符合鎮、村要求,是否履行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程序;是否按規定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投標。

 ?。ǘ┱袠苏{整事項是否符合鎮、村規定情形,是否履行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和鎮審查程序。

 ?。ㄈ┕こ套兏马検欠衤男忻裰鳑Q策、民主監督、變更情況認定和鎮審查等程序。

 ?。ㄋ模ΡO事會提出異議、提請處理事項是否按民主決策程序作出決策,或必要時報請鎮相關部門進行指導或協助處理。

 ?。ㄎ澹┱袠斯婧椭袠私Y果是否按規定發布或公示。

 ?。┱袠藳Q策事項、招標投標相關重要資料等是否按規定在財務公開欄公布。

  上述審查內容的第一項,集體經濟組織應在招標實施前呈審,如招標工程屬大額項目投資的,該項審查可與集體經濟組織“大額項目投資”審查合并實施;后五項,應在招標投標活動開始后適時呈審。

  第十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結束后,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每個招標工程項目獨立建檔,存檔期一般不少于20年。歸檔資料包括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內容參照《暫行辦法》第四十四條)、招標工程項目預決算、招標事項表決記錄、評標報告、開標記錄、中標通知書、監事會工作記錄、招標投標財務公開資料、鎮審查表格等所有與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的資料。

  第十六條 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引起的相關糾紛由鎮住建、交通、經濟發展、城管、水務工程、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招投標服務所、農林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作進行協調、調查和處理,必要時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定期分別對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相關管理開展財務檢查和專項審計。重點檢查和審計:工程招標管理范圍、招標級別、招標方式、招標調整事項和工程變更事項處理等是否符合鎮村相關規定,招標投標相關民主決策*、民主監督、財務公開、信息發布、呈審等程序是否規范等。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職責、人員專業技術要求、法律責任,投標人資格、義務、法律責任,以及中標人義務等參照《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含本數。本辦法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從其規定。與本鎮以往規定相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鎮農林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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