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審稿)
政策解讀:《萬江街道社區集體建設工程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和監督,促進社區集體建設工程規范有序實施,確保集體資金規范使用,有效防范化解廉政風險。根據《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辦法》《關于加強農村(社區)集體建設工程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街道行政區域內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包括經聯社和經濟社,下同)建設工程管理。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統籌集體建設工程管理,合理劃定部門分工、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為集體建設工程提供指導服務,實施必要審查監督,落實集體建設工程在決策、審查、預算、招標、建設、驗收和結算等環節的全過程監管。
第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為集體建設工程的管理主體,對工程建設 全過程 實施民主管理和監督,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工程管理第一責任人。集體經濟組織要配備專人負責工程管理,包括但不僅限于質管員或具有相關資質技能人員。監事會應參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驗收等民主監督,列席相關重要環節的討論,及時提出意見建議,指出、制止違反程序和紀律行為,發現違反程序和紀律行為時,及時報告理事會啟動相應民主決策程序,必要時提請理事會和社區干部報街道相關業務部門作出指導或協助處理。
社區和集體經濟組織應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嚴格控制招標后建設實施過程中的設計修改。確需修改工程設計,應按照規定開展設計調整工作,不得擅自變更工程。
第五條 街道相關部門按相應行業職能對集體建設工程管理實施指導和監管。
農林水務局落實審查項目預算編制的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程序。審查工程招投標相關民主決策和監督程序。包括:是否按規定招標投標,招標方式、招標調整、工程變更是否履行民主決策和監督程序。監事會書面提出異議或提請處理事項是否按民主決策程序作出處理。招標決策事項、招投標相關重要資料等是否按規定在財務公開欄公布等。督導工程完工后及時結轉核算固定資產。協助處理職責范圍內相關投訴、糾紛和違規事項。
住建、城管、水務、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行業建設監管部門按職能對各類符合條件的集體建設工程進行指導監督,并制定具體流程。包括:指導監督招投標,防止拆分工程規避招標、圍標、串標、虛假招標、設置不合理條件招標等違規行為;防止違規分包工程;規范工程驗收程序,參與符合條件的工程驗收;處理職責范圍內相關投訴、糾紛和違規事項。
財政分局按規定對使用財政資金的集體建設工程預算、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開展審查。
招投標服務所為在街道招標的集體建設工程提供交易場所和服務,配合相關部門對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
紀檢監察辦(審計組)負責開展集體建設工程相關審計。
紀檢監察辦對集體建設工程管理中存在違規違紀或職務違法問題的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進行查處。
其他相關部門按職責開展指導監督。
第六條 集體建設工程應具備預算和工程量清單,估算價10萬元(含)以上建設工程應由具有資質的單位根據設計圖紙、招標文件等資料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及標準編制預算。預算價在10萬元(含)至50萬元的集體建設工程應通過第三方有資質單位審核;預算價在50萬元(含)以上的集體建設工程應通過街道財政投資審核中心審核。預算10萬元以下不招標的建設工程可只開展自行預算和自行結算。
第七條 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含工程造價咨詢、設計、監理、施工、勘察以及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購置等)應按街道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嚴禁不公平招標,不能設置減損市場主體利益或干預其正常生產經營的投標人資格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八條 合同價30萬元(含)以上的集體建設工程應聘請監理單位對質量、費用、進度、安全、環保等實施科學有效監管,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監理費用應由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不應要求施工單位支付。
第九條 規范工程變更管理。集體建設工程因改變建設標準、調整建設方案、增減建設規模、工程量計算有誤、人工或材料成本調價等原因而發生工程變更時,集體經濟組織應書面列明具體工程變更清單、圖紙、理據、工程量及變更工程款(施工單位估算)等情況,履行相關手續后方可實施。工程增和減的變更要對應相關程序和手續,嚴禁通過變更調減對沖變更調增的做法實施工程變更。變更調減的工程款估算價在50萬元(含)以上由股東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才能實施;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實施。變更增加的工程款原則上不超過施工合同價的10%,并根據施工單位估算的變更工程款實施分級審核:
?。ㄒ唬├塾嬜兏こ炭钤黾咏痤~在5萬元以內,應先由經濟組織理事會討論同意,報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和所屬社區兩委干部審核通過后實施;
?。ǘ├塾嬜兏こ炭钤黾咏痤~在5萬元(含)至10萬元,應先由經濟組織理事會討論同意,報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和社區兩委干部審核通過,并提交股東或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
?。ㄈ├塾嬜兏こ炭钤黾咏痤~10萬元(含)以上,應先由經濟組織理事會討論同意,社區兩委干部審核通過,報農林水務局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經股東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實施。
如果變更調增工程審核結算價高于施工單位估算價的,按施工單位估算價作為該項變更工程的結算價。
第十條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追加附屬工程或增加主體工程合計金額不得超過施工合同的10%,且追加的工程總額在50萬元以內,另行承包給其他人將影響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在第三方有資質單位審核預算后,由理事會討論同意,社區兩委干部審核通過,報農林水務局審定,經股東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原中標人承建并按規定簽訂合同。
第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采購預算在10萬元(含)以上與集體建設工程相關的設備、材料等貨物,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辦公室關于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財辦庫〔2021〕14號)《關于規范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東財〔2021〕89號)等文件相關精神,通過采購程序采購。采購流程應包括列出明細清單、規格型號、數量、技術指標等情況編制預算,預算按規定交第三方審核后按表決權限設置提交表決,表決通過后才能實施采購。采購一般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開展。
第十二條 合同價在50萬元以下的集體工程驗收由理事會、監事會、工程主管等人員參加。合同價在5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工程由行業建設監管部門、監理、設計、施工、社區書記、社區分管工程干部(屬經濟社的建設工程理事長要同時參與驗收)、監事會(要求過半數人員參與)等多方共同開展規范驗收。具體驗收流程由行業建設監管部門制定和指導。
第十三條 集體建設工程結算應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贤て谝荒昙耙陨瞎こ?,相關合同明確施工過程的結算節點、結算周期、計量計價方法、驗收要求、價款支付、材料調價等內容。
?。ǘ┲Ц豆こ炭铐氁罁贤?、施工方提供工程資料,并填寫《付款呈批表》經審批人審批后付款。
?。ㄈ﹪澜M度付款,明確施工單位擅自變更工程或存在其他違規違法或違反合同行為的,不能付款。
?。ㄋ模┕こ探Y算要求取得發票。
?。ㄎ澹┙Y算資料作為工程檔案存檔備查。
?。┖贤瑑r在10萬元(含)至300萬元的集體建設工程結算應通過第三方有資質單位評審;合同價在300萬元(含)以上的集體建設工程結算應通過街道財政投資審核中心評審。評審后的工程價作為工程的最終結算價。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或實際已使用的,應立即結轉核算為固定(其他)資產,無論工程是否完成驗收和結算。
第十五條 街道各行業監管部門要圍繞集體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權力運行各個環節,尤其是“關鍵少數”、關鍵崗位,加強日常監督、專項檢查和專項監督,嚴禁肢解發包工程,及早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監督整改。對不正確履行職責、涉嫌違紀和利用職務違法犯罪的單位或個人;對違反工程投資建設有關法律法規的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要依法依規提交紀檢監察機構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以往出臺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工程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農林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合同簽訂日期在本辦法生效后的項目全過程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
萬辦[2024] 24號(關于印發《萬江街道社區集體建設工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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