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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萬江街道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修訂)》的通知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4-05-07 15:11:59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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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讀:《萬江街道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修訂)》政策解讀

  各社區、各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萬江街道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萬江街道辦事處

  2024年3月29日

  萬江街道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街道社區集體資產的交易管理,規范集體資產交易行為,促進集體資產優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動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助力拓展與優化城市發展空間,服務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大局,根據《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東府〔2020〕14號)有關規定,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萬江街道行政區域內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集體資產交易,包括以下交易行為:

 ?。ㄒ唬⒓w資產進行發包、出租、出讓、轉讓等;

 ?。ǘ├眉w資產折價入股、合作開發等。

  集體資產交易原則上需經集體資產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性文件對集體資產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集體資產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的交易,統稱為經集體資產交易平臺交易(以下簡稱平臺交易)。

  第三條  集體農業用地流轉,包括集體統籌家庭承包農地及未承包農地后統一對外發包,或其他地類以專業承包方式發包的,通過平臺交易。

  一級市場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出讓,應當報自然資源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其中流轉出讓用于工業、商業、娛樂、旅游、倉儲等經營性項目的,應當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

  第四條  對擬作為學校(幼兒園)場所用途招租的集體資產,街道教育部門要加強前置把關,摸清底數,主動統籌,確保學校(幼兒園)的辦學需求,強化公辦教育資源保障。

  第五條  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循民主、公開、自愿、誠信的原則,不得侵犯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不得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第六條  禁止“二手房東”哄抬集體物業價格。對未經街道審查同意、違反合同約定及未在街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承租方不得對集體工業廠房進行轉租、分租。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執行市、街道關于穩定工業廠房租賃市場的政策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穩定集體工業廠房租賃市場秩序。

  對集體工業廠房原承租制造業企業因經營規模收縮等特殊情況確需轉租分租的,或經市(街道)有關部門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中小微創業基地和專業園區開發商、平臺運營商,可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轉租分租申請。先由集體經濟組織向街道農林水務局提出申請,經農林水務局征求經發、消防、住建、應急、生態環境等部門意見后進行審批。其中: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的工業廠房轉租分租,由農林水務局審批;2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廠房轉租分租,由農林水務局審查后報分管領導審批。

  第七條  街道農林水務局、生態環境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急管理分局等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集體資產交易的產業準入、主體準入與信用準入標準,嚴格消防安全、建設安全、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約束與監控措施,對違規分租、違規欠租、違規作業、違規改建搭建、偷排偷放、藏污納垢的,從嚴依法依規依約杜絕準入、及時清出、切實追責、聯合懲戒,確保集體資產交易的綜合效益與全面保障。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八條  農林水務局統籌協調街道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工作,指導和監督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工作。

  第九條  萬江街道集體資產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為街道社區集體資產交易提供服務。交易中心設在街道招投標服務所,與招投標服務所合署辦公。

  第十條 成立街道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審核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由農林水務局、經濟發展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分局、自然資源分局、生態環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隊、招投標服務所、規劃管理所、投資促進中心、法律服務所等部門機構組成,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交易項目實行交易前會審:

 ?。ㄒ唬┐枭探灰醉椖?;

 ?。ǘ﹩巫诮ㄖ娣e3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出租年限在5年(含)以上的廠房宿舍、商鋪、倉庫等物業交易項目(含續約);

 ?。ㄈ┘w土地出租用作非農用途的交易項目(含續約);

 ?。ㄋ模┰凶馊擞捎谠鲑Y擴產、升級改造需提前1年以上申請續約的項目。

  會審流程:

 ?。ㄒ唬┯杉w經濟組織向農林水務局提交立項申請,申請資料包括:立項申請表、交易方案、合同初稿、租金評估資料(含測繪)、標的物照片及位置圖等;

 ?。ǘ┺r林水務局征求交易審核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

 ?。ㄈ┙M織召開交易審核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項目;

 ?。ㄋ模┙灰讓徍祟I導小組通過后,集體經濟組織依權限進行民主表決并按規定辦理交易手續。若磋商交易項目達到街道辦事處工作會議議事范圍的,須報街道辦事處工作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農林水務局具體負責本街道社區集體資產交易的指導、監督和交易事項的審查工作。

  集體資產擬作為學校(幼兒園)場所的,在進行平臺交易之前須先征求街道教育部門的意見。

  交易項目審查流程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需進行會審的項目,審查流程可適當延長。

  第十二條  農林水務局在集體資產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笇Ъw經濟組織建立健全集體資產和經濟合同臺賬;

 ?。ǘζ脚_交易申請進行審查;

 ?。ㄈ┍O督交易的進程及交易合同的簽訂;

 ?。ㄋ模┍O督平臺交易信息公開情況;

 ?。ㄎ澹ζ脚_交易的審查資料和合同歸檔備案。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為集體資產提供交易服務。交易中心必須具備固定的交易場所,配備投影儀、視頻音頻監控、電腦、網絡等設施。交易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峁┢脚_交易的場所;

 ?。ǘ┙y一發布平臺交易信息;

 ?。ㄈ┙邮芨偼兑庀蛉说淖稍兒蛨竺?,審查競投人資質;

 ?。ㄋ模┙M織開展公開交易;

 ?。ㄎ澹┍4婀芾砑w資產交易文檔和交易活動記錄等資料檔案。

  第十四條  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要按規定做好資產交易和交易信息公開工作,將集體資產交易及相關經濟合同情況錄入交易業務系統,建立健全集體資產和經濟合同臺賬,對集體資產實行動態管理,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五條  交易中心在平臺交易過程中,不收取服務費用,其運作經費列入街道財政預算。外聘拍賣師臨時提供服務的,可以約定聘用費用由競得人承擔。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六條  平臺交易可采取公開競價交易、續約交易、磋商交易、小額資產交易等方式進行。

  集體經濟組織應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6個月向農林水務局提交資產交易申請。集體資產原承租合同終止后,無特殊原因不得繼續由原承租方占用。

  第十七條  平臺交易一般由交易中心組織完成,不設置社區交易點。

  平臺交易依權限經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或股東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并報農林水務局審查同意后,可以委托依法承擔我市公物拍賣工作的拍賣機構組織現場公開競價交易。

  組織現場公開競價交易的場所要配備工作人員以及網絡、投影儀、視頻音頻監控等設備,對交易過程進行監控。

  第十八條  平臺交易應當合理制定交易底價。街道將逐步建立健全集體資產分類交易指導價或評估價制度,以此作為平臺交易底價基礎。

  第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可在交易合同中設置免租期,免租期超過2個月(不含)的,須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章  公開競價交易

  第二十條  集體資產公開競價交易,是指集體資產通過競投人競爭性報價的形式達成的交易。公開競價交易是平臺交易的一般方式。

  公開競價交易含現場競價交易和網上競價交易兩種形式。其中,現場競價交易可采取舉牌競價或書面報價方式進行競投。

  第二十一條  集體資產需進行公開競價交易的,由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林水務局提交申請。交易申請資料包括:

 ?。ㄒ唬M定的交易合同和集體資產交易方案;

 ?。ǘ┮罊嘞抻杉w經濟組織理事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交易方案的表決情況記錄表;

 ?。ㄈ僦卮笫马椀?,按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審查制度規定應提交的材料;

 ?。ㄋ模┌从嘘P要求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經農林水務局審查同意進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交易中心按規定受理交易項目,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平臺交易委托協議,并將交易項目的交易公告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公開發布,集體經濟組織同時要在其財務公開欄公布。從交易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報名截止日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復雜或重大交易項目,應適當延長公告時間。交易公告發布后,可接受意向競投人報名。

  集體經濟組織應對集體資產權證合規性等方面存在的瑕疵在交易公告或交易合同中作適當披露,并公布交易底價。

  交易公告一般應附帶交易合同文本,交易公告和交易合同文本等附件構成交易項目的一般性要求。

  第二十三條  交易公告可對意向競投人適當設置條件要求,條件要求須清晰合理。其他交易條件一般在交易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四條  在交易公告公布期內,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經農林水務局審查同意后,可由交易中心對交易公告內容進行調整,并發布調整公告。交易公告公布期按公布時間要求重新計算。

  第二十五條  在交易過程中,因出現以下特殊情況之一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經農林水務局審查同意后,可由交易中心終止該交易項目,并發布終止公告。

 ?。ㄒ唬┙灰醉椖壳闆r出現重大變化的;

 ?。ǘ┑谌綄Ρ敬谓灰滋岢鲋匾愖h,且確有依據的;

 ?。ㄈ└偼度擞信撟骷?、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

  威脅他人等嫌疑,且有初步證據的;

 ?。ㄋ模┮虿豢煽沽蚱渌厥馇闆r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第二十六條  屬現場競價交易的,意向競投人應在正式競投前規定時間內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公告要求提供的資料進行競投資格審核。通過資格審核和按交易公告要求繳納交易保證金后,意向競投人即獲得參加現場競價交易資格。

  屬網上競價交易的,實行競投資格后置審核制度。意向競投人須按交易公告要求繳納交易保證金,獲得網上競價交易報價資格。網上競投項目報價階段產生初步競得人后,初步競得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交易中心提交有關資料進行競投資格審核。特殊情況經農林水務局同意,可適當延長初步競得人提交資料時間。初步競得人未通過資格審核或超過資格審核規定時間要求提交審核資料的,取消競得資格,按交易公告或網上交易服務協議對交易保證金進行處置,本次交易程序終止。

  第二十七條  交易保證金具體數額由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確定,出讓項目的保證金按交易底價金額的10%—30%范圍內確定,出租(發包)的項目按不少于3個月租金金額計交保證金,按以上標準計得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保證金。

  交易結束,競投人未中標的,一般在交易出價結束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原路徑無息全額退回保證金。競得人在簽訂正式合同和繳交合同履約保證金(押金)后,可向交易中心申請退回交易保證金,交易中心在收到退款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無息全額退還。

  競得人競得交易標的后因自身原因棄標,第二次重新組織交易時,若該競投人繼續報名,其繳納的交易保證金至少提高至該交易項目一般設定的保證金金額3倍以上。

  第二十八條  集體資產現場競價交易時,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應到場見證監督全過程。集體經濟組織應指定專人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通知相關人員,不到場的視為自動放棄該項資產交易的監督權。對于標的額較大或影響重大的項目,可以邀請公證機構提前介入制定競價評審程序方案,并對競價評審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九條  現場競價交易具體競價時間應由交易中心至少提前36小時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上公告;網上競價交易時間應在交易公告中確定。

  采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的交易,報價不得低于交易底價,按照價高者得方式成交。采取書面報價方式進行的交易,多名報價人的出價相同且同為最高出價的,以抽簽形式確定最終競得人。符合法律法規有關優先權規定的,按相關規定確定競得人。

  交易報價以交易方案設定的方式進行。無人競投的,本次交易程序終止,集體經濟組織可重新提出交易申請,或可在自交易終止之日起6個月內,在不改變原交易方案主要條件的基礎上與交易意向人達成交易,并報交易中心備案,超過6個月未能達成交易的,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組織交易。

  中標人放棄中標資格或因中標人自身原因未能按時簽訂合成交合同的,視為中標人棄標。網上交易項目初步競得人在規定時間未通過資格審核的,取消競得資格。中標人棄標或初步競得人被取消競得資格的,如該項目僅有2個競投人參與競投并都提交有效報價的,經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和農林水務局審查同意,可認定另一個競投人為中標人,中標價格為該競投人在競投過程中的最終報價。如有2個以上競投人參與競投的,本次交易程序終止,該交易標的須重新組織競投交易。

  第三十條  在價格相同的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依約定享有優先權的原承租人參與競投時,享有優先競得權。

  參與現場競價交易項目的競投人,須在報名參與競投時主動向交易中心主張優先權,否則視為放棄優先權?,F場報價前,交易中心須向參與競投各方明示優先權人參與競投的情況。

  網上競價交易項目優先權人采取自動匹配方式進行確定。匹配不成功時,競投人可向交易中心申訴修正,因競投人錯誤登記等自身原因導致匹配不成功的,相關交易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優先權人須按交易公告的要求正式報名參與競投并明確出價或應價后才能行使優先權。在交易確認最后成交前,非優先權人可以在優先權人報出或接受當前最高價的基礎上繼續出價。

  第三十一條  現場交易達成后,交易雙方應當在交易中心即時簽訂集體資產成交確認書,并在簽訂成交確認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訂成交合同。網上交易確定成交人的,初步競得人應當在成為初步競得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交易中心完成競投資格審核,并在資格審核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訂成交合同。

  交易中心將交易結果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公開發布;同時,集體經濟組織應在本地財務公開欄公布交易結果,時間不少于5日。

  第三十二條  經交易報價確定競得人的,集體經濟組織不可單方面終止交易。經交易雙方協商同意終止交易的,應由雙方共同出具終止交易的書面聲明報農林水務局和交易中心備案。

  交易過程中,如因集體經濟組織責任或雙方爭議出現交易終止情況,依權限經股東代表會議同意,可減免沒收競得人的交易保證金。其中,由交易中心組織交易的,集體經濟組織須向交易中心出具減免沒收保證金的書面聲明和股東代表會議依權限表決的材料。

  因集體經濟組織責任導致交易終止造成競得人損失的,競得人可與集體經濟組織協商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的,由交易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因雙方爭議或一方責任未能按時簽訂合同的,可由交易中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交易合同簽訂后,原件或復印件應報農林水務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屬原社區交易點組織的交易,除需重大事項備案審查、設置行業要求和競投人準入條件的項目應按相關要求向農林水務局提交書面審批資料外,其余項目可直接采用網上審查的方式,經農林水務局在網上審查同意后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交易結束后將交易資料報送農林水務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交易達成后,若競得人不按時簽訂成交合同或簽訂成交合同后不按合同約定繳交合同履約保證金(押金)的,視為自動放棄交易,競得人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并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五章  續約交易

  第三十五條  對于符合誠信經營和街道所定其他續約標準的集體資產承租項目,原交易合同到期前1年內,原承租人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續約申請并經理事會初審通過的,依權限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并經街道農林水務局審查同意,可按要求進行續約交易。原承租人由于增資擴產、升級改造需提前1年以上申請續約的,須經街道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審核領導小組審查同意。

  集體經濟組織應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2個月向街道農林水務局提交續約書面申請。

  第三十六條  續約項目一般由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符合以下條件,且續約年限在5年以下(不含5年)的續約項目,股東代表會議的續約表決權可依權限向理事會授權,授權期限結束或換屆后,須重新授權。

 ?。ㄒ唬┠曜饨痤~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廠房宿舍等物業租賃項目;

 ?。ǘ┠曜饨痤~不超過8萬元(含8萬元)的辦公樓、商鋪等租賃項目。

  第三十七條  續約項目需設定免租期的,須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原承租人在申請續約前必須按原合同繳清約定的款項,否則農林水務局不受理該項續約申請。

  對于符合轉租分租要求且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轉租分租合同的最終承租方,滿足續約條件的,可直接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續約申請。

  第三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林水務局申請集體資產承租項目續約須提交的資料如下:

 ?。ㄒ唬┯屑w經濟組織負責人簽章的續約申請書,續約申請書須說明原承租方繳納租金情況;

 ?。ǘ├硎聲蚬蓶|代表會議表決材料;

 ?。ㄈM簽訂的續約合同文本和原合同文本;

 ?。ㄋ模┺r林水務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續約交易租金單價一般不低于此前租賃期內最后一個計租期租金單價,且不得明顯低于周邊同類型物業的租金水平。街道對集體資產有分類指導價或評估價規定的,續約交易租金單價應從其規定。續約交易合同簽訂后,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交易結果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公開發布。

  第六章  磋商交易

  第三十九條  集體資產交易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由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與特定意向人磋商達成交易:

 ?。ㄒ唬┓细骷壵a業規劃導向政策或連片開發的項目,包括街道招商部門招商引資或重點投資等項目;

 ?。ǘ┨囟ㄒ庀蛉藢儆谑?、街道劃定的重點企業;

 ?。ㄈ┘w經濟組織與各級政府或其代表機構(含市屬、街屬企業)的交易項目,本社區范圍內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間的交易項目;

 ?。ㄋ模┥婕肮怖婊蛎裆捻椖?;

 ?。ㄎ澹┳庥眉w經濟組織資產進行經營的企業需要配套的專用設施,或企業利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擴大生產規模;

 ?。┘w非貨幣資產置換或利用集體資產折價入股;

 ?。ㄆ撸┙浭腥嗣裾饪砂创枭探灰追绞酱_定合作方的城市更新改造項目;

 ?。ò耍┢渌_需采用磋商交易方式的特殊項目。

  第四十條  磋商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ㄒ唬┯杉w經濟組織理事會與特定意向人進行磋商,初步達成交易方案。除第(三)、(四)項條件外,集體經濟組織原則上須先到街道投資促進中心進行項目效益審查,并提供相關依據材料。

 ?。ǘ┘w經濟組織向農林水務局提交磋商交易申請(含立項申請表、磋商交易方案、交易合同草案、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以及租金評估報告(含測繪)等資料),農林水務局收到申請后征求街道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審核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各部門對項目提出審查意見。

 ?。ㄈㄖ娣e2000平方米(不含)以上,或租期5年(不含)以上的物業出租項目;面積10畝(不含)以上,或租期5年(不含)以上的耕地、魚塘、荒地等農用出租項目;原值50萬元(不含)以上的設備、車輛的出租、出讓項目由街道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審核領導小組審查后提請街道辦事處工作會議討論決定,標準以下的項目由街道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審核領導小組審查同意。若議事范圍有變動的,則按照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制定的議事決策制度執行。 

   (四)經審查同意后,依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報農林水務局辦理交易手續后才能簽訂磋商交易合同。

 ?。ㄎ澹┘w資源、原值50萬元以上的集體資產置換或作價投資須經有資質的第三方對資源、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枭探灰缀贤炗喓?,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交易結果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公開發布。對于標的額較大或影響重大的磋商交易項目,可對交易合同進行公證。 

  第七章  小額資產交易

  第四十一條 對于小額集體資產,可簡化交易程序。小額資產交易的適用范圍如下:

 ?。ㄒ唬┰贤詈笠粋€月單宗月租金2000元以下,且出租期限為3年以內的商鋪、簡易房、出租房、市場攤位、果樹等;

 ?。ǘ┟娣e2畝以內的非建設用地使用權,且出租期限為3年以內;

 ?。ㄈ┩ㄓ嵒?、充電樁或變電站等小型公共設施場地出租;

 ?。ㄋ模?年內易手出租超過3次或租期不超過3個月的臨時攤位;

 ?。ㄎ澹┰瓋r值5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所有權轉讓;

 ?。┮蚴芗{入城市更新改造項目范圍影響處于空檔期的需短期出租(不超過1年)的土地、廠房等集體資產。

  嚴禁將超出上述標準的集體資產化整為零、分拆交易。除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情況形外,首次通過平臺交易的集體資產不得采用小額資產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第四十二條 對符合第四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小額資產交易事項,集體經濟組織應提交如下資料報農林水務局進行審查:

 ?。ㄒ唬┌疵裰鞅頉Q權限進行表決的情況記錄表;

 ?。ǘM簽訂的合同和原合同;

 ?。ㄈ┵Y產價值證明(轉讓固定資產時提供)。

  第四十三條  經農林水務局審查同意后,集體經濟組織可與特定意向人簽訂交易合同。小額資產交易合同簽訂后,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交易結果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公開發布。

  第八章  信用警示制度

  第四十四條  平臺交易推行信用警示制度。單位或個人被納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的,不受理與其進行的續約交易、磋商交易和小額資產交易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可不接受被納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的單位或個人對公開競價交易項目的競投報名。

  第四十五條  農林水務局及時收集、審查所轄區域內交易相關人的信用情況,根據初步審查結果,將信用記錄不良的單位或個人列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統一歸集、審查后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上予以發布。對接市信用聯合獎懲管理系統,按國家要求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六條  納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的情形包括:

 ?。ㄒ唬﹩挝换騻€人對同一交易標的競得后2次棄標的,從第2次棄標之日起3年內納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在全市范圍內,單位或個人對不同交易標的競得后3次棄標的,從第3次棄標之日起3年內納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

 ?。ǘ┰谌蟹秶鷥?,單位或個人參加平臺交易,報名交易累計10次以上不進行有效報價的,從累計10次不報價之日起3年內納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

 ?。ㄈ┏凶馊诉`反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交易合同約定轉租、分租物業,或違反市、街道關于遏制“二手房東”哄抬工業廠房租賃價格的政策規定的,從審查確認之日起3年內納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

 ?。ㄋ模┘w經濟組織已在交易公告或合同中履行瑕疵披露責任,競得人仍以集體資產存在已披露的瑕疵為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ㄎ澹﹩挝换騻€人在交易活動中經查實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干擾正常交易秩序情形的。

 ?。┘w資產的承租人拖欠應繳租金超過6個月,或其他欠款超過6個月(從第一筆欠款起算)且累計欠款金額超過1萬元的。

 ?。ㄆ撸﹩挝换騻€人因違規參與平臺交易、放棄交易、不符合條件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等原因,按規則應被沒收交易保證金而拒不履行的。

 ?。ò耍┮虺凶馊嗽诤贤s定的租賃期滿后不撤出原租用的集體資產或其他不良履約情況造成租賃合同雙方仲裁、訴訟等糾紛,承租人尚未依法承擔其應承擔的全部違約責任的。

 ?。ň牛﹩挝换騻€人經平臺交易簽訂集體土地使用合同但未按約定使用土地,造成違法用地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ㄊ┮驯患{入各級國家機關或授權單位依法公布的其他信用警示名單的。

 ?。ㄊ唬┮澜值狸P于信用警示的制度規則應予以信用警示的。

  第四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注冊后可查詢其在東莞市參加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活動的信用情況。因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至第(十一)項原因被列入信用警示名單的單位或個人,履行相應責任或被國家機關(授權單位)移出警示名單后可向將其列入名單的街道申請解除信用警示。被納入信用警示名單的單位或個人認為不存在第四十六條所列情形的,可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在申請或申訴受理期間,信用警示記錄繼續生效。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的執行情況作為農村財務檢查、農村審計的必查必審項目,村組會計人員應每月檢查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同和賬目,發現違規交易情況的,應及時書面報告農林水務局。違規交易項目合同到期后,禁止執行續約交易程序。

  第四十九條  競投參與人在集體資產交易活動中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情形的,除按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將其列入交易信用警示名單外,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以下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街道辦事處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扣減薪酬、建議罷免、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等處理;給集體經濟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话幢巨k法規定組織平臺交易的;

 ?。ǘ┙灰走^程中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的;

 ?。ㄈ┎话匆幎男忻裰鞅頉Q程序的;

 ?。ㄋ模_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ㄎ澹┙灰缀蟛话匆幎ê炗喓贤?。

  第五十一條  街道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和街道交易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競投人信息、泄露競投文件或交易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等行為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給予提醒談話、問責、處分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經街道部門審查違反相關政策的交易項目,不得進行平臺交易。

  經聯社一年度內本轄區范圍新增違法用地、在建違法建筑情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該經聯社所屬集體經濟組織的新增資產交易業務(除民生工程的平臺交易業務外),直至整改任務完成:

 ?。ㄒ唬┬略銮椅凑牡轿坏倪`法占用農用地面積累計5畝(含5畝)或其他土地10畝(含10畝)以上的;

 ?。ǘ┬略銮椅凑牡轿坏脑诮ㄟ`法建筑面積累計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

 ?。ㄈ┌l現新增違法用地、在建違法建筑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經街道辦事處約談或督辦后仍未按要求落實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且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情節嚴重的。

  經濟社一年度內本轄區范圍新增違法用地、在建違法建筑情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該經濟社所屬集體經濟組織的新增資產交易業務(除民生工程的平臺交易業務外),直至整改任務完成:

 ?。ㄒ唬┬略銮椅凑牡轿坏倪`法占用農用地面積累計3畝(含3畝)或其他土地5畝(含5畝)以上的;

 ?。ǘ┬略銮椅凑牡轿坏脑诮ㄟ`法建筑面積累計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的。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屬于資產交易事項審查范圍的,可通過資產交易事項審查資料合并報送。資產交易項目交易前不屬于重大事項審查范圍、交易后達到重大事項審查標準的,無需另行補充重大事項審查程序。

  第五十四條  平臺交易報價完成后未簽訂合同前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向農林水務局或相關部門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簽訂集體資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由合同各方依據合同約定途徑解決;沒有約定或不履行約定的,由合同各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全資所有、控股50%以上或股權比例雖低于50%但實際控制的下屬獨立核算單位,其物業、土地等出租、出讓時,適用本辦法。

  街屬資產可選擇在集體資產交易平臺進行公開競價交易或發布交易信息。街屬資產選擇在集體資產交易平臺進行公開競價交易的,應明確交易監管機構和街道交易服務機構,有關流程參照本辦法相關程序執行。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當地戶籍村民要求將個人資產進行平臺交易的,須簽訂交易委托授權書,報交易中心同意后,交易中心可為其提供交易信息發布或其他交易服務。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林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兩年,有效期至2026年4月26日。原《萬江街道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修訂)》(萬辦〔2015〕24號)和《關于完善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工作的通知》(萬辦便簽20170406)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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