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塘廈鎮排水設施管理工作指引》政策解讀(政策文件欄目)
關于印發《塘廈鎮排水設施管理工作指引》政策解讀(政策解讀欄目)
機關各部門,各單位,各社區:
經研究,現將《塘廈鎮排水設施管理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塘廈鎮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
塘廈鎮排水設施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鎮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促進規范化、精細化、數字化管理,保障污水管網建設規范、質量可靠、運行安全,工作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設施許可管理辦法》《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8—2016)》等相關法規和技術規范,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本鎮行政區域內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的排水設施是指用于收集輸送污水、雨水的管道、泵站及其配套附屬設施(含預處理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用于收集輸送污水、雨水的公共管道、泵站及其配套附屬設施(含村級和城中村的公共污水管網),不包括排水戶范圍內排水設施(含預處理設施)和出戶管;出戶管是指連接排水戶范圍內排水設施和公共排水設施的管道。
本指引所稱的排水戶是指所有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水務中心負責統籌協調本鎮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的排水設施的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撠焻f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工程建設部門推進全鎮排水設施規劃、設計以及建設工作。
?。ǘ┴撠熍潘O施的建設、運維和管理工作及其年度預算申報工作。
?。ㄈ┴撠煴炬傂姓^域內排水戶接駁方案的審核以及提供技術性指導。
農林水務局負責本鎮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雨水)設施及其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
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本鎮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污水)設施及其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
公安分局負責對故意破壞公共排水設施、擾亂排水設施運維作業的行為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住建局負責新建、改建公共排水設施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和涉及排水設施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審批。
城管分局依法對向公共排水設施內傾倒生活垃圾、糞便等城市生活廢棄物的行為予以查處。
公用事業服務中心負責對已審批的涉市政路排水接駁方案進行校對,并審批破路許可。
工程建設中心負責對新建、改建工程項目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設雨污兩條排水管道,并與道路的市政雨污兩套排水系統進行準確、有效對接。
供水公司負責對已審批排水方案和《東莞市城鎮排水設施接駁信息登記表》的建筑工地進行通水,未接駁污水的不得通水,并協助水務中心對已安裝水表但需要進行停水處理的排水戶進行停水處理。
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共排水設施管理工作。
各社區負責轄區范圍內自建排水設施的運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共排水設施管養單位應服從水務中心安排,協助開展污染溯源排查工作以及防汛工作,并提供相應的設備和人員,以及解決問題的方案和建議。
第三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排水規劃編制或調整由農林水務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水務中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報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排水規劃的編制或調整,應當依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中水回用規劃,并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排水規劃與建設須遵循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依規劃分步實施、配套建設、協調發展。
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規劃和近期建設計劃相銜接。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要配套建設雨污兩套排水系統,實行雨污分流。已建成的實行雨污合流的區域應當逐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禁止雨污混接。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雨污排水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固體廢物處理行業、農貿市場、餐飲業、洗(修)車業、美容美發與洗浴、建筑工地等六類重點行業排水戶以及其他經營性排水戶(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房)要按產污量配備合適規格的隔油池、沉砂池、沉淀池、毛發收集池、化糞池等預處理設施。
第十一條 除樓頂公共天面設置雨水排放系統外,新建、改建住宅的陽臺、露臺的排水設施應當納入污水收集系統,并與建筑設計的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相銜接。
已建成住宅的陽臺、露臺的排水設施未納入污水收集系統的,由房管所、屬地社區統籌逐步改造,水務中心提供技術指導。
第十二條 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和強制性標準。
第十三條 排水設施驗收合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舷嚓P標準或者技術規范;
?。ǘ┌凑障嚓P部門批準的文件和圖紙施工;
?。ㄈ┡潘艿腊凑沼晁?、污水分流建設;
?。ㄋ模┡潘O施完好、暢通;
?。ㄎ澹┌凑张潘艿罊z測與評估等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程對排水管道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
?。┳越ㄅ潘O施中,雨污兩套排水管道分別接入市政雨污管網系統,無錯混接。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排水設施的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敷設地下管線需穿越、改建或者遷移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鎮排水管理部門同意并承擔重建、改造費用。
未經驗收的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對驗收不合格的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返修或者重建,并負責返修或者重建期間的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工程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以及排水設施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報水務中心備案。同時將公共排水設施移交水務中心予以接管。尚未移交水務中心的公共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四章 排放管理
第十六條 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潘畱魬凑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城鎮污水排入排水設施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準確接駁管線,產生的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必須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規定的水質標準,同時,要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并依照規定申辦排水許可證。
?。ǘ┡潘畱魞炔繎攲嵭杏晡鄯至?,并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預處理設施。
?。ㄈ┡潘畱艚玉g公共排水設施時,應嚴格執行經審核通過的接駁方案,避免對地下管線造成影響。
第十七條 從事工程建設、餐飲、汽車修理、洗車、農貿、畜禽養殖、美容美發等經營項目以及建設項目施工的排水戶,應向生態環境局申請領取城鎮污水排入排水設施許可證(即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并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第五章 設施管養與安全
第十八條 排水設施運營管理單位的確定:
政府投資的排水設施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維護;社區投資的排水設施由屬地社區或其委托方負責管理維護;排水戶投資的排水設施(含出戶管),以公共排水檢查井為界,由產權人、使用人或其委托授權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若無明確管理維護責任主體,遵循“誰投資,誰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維護。
第十九條 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管理單位和各社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公共排水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凑沼嘘P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公共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養護、維修、改造,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ǘ┌l現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設施損壞或者丟失等安全隱患的,即時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和消除,保障設施安全運行。造成嚴重影響的,及時向所在地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ㄈ┒ㄆ趯ε潘畣挝缓蛡€人管網接駁、排水行為進行巡查,發現違法接駁、違法排水或者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及時勸阻并向所在地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ㄋ模┰谘辞昂脱雌诩訌妼Τ鞘袕V場、立交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澇區域公共排水設施的巡查,增加易澇區域的公共排水設施的清疏頻次,及時排除隱患。
?。ㄎ澹┡浜吓潘姓鞴懿块T實施內澇治理應急搶險工程,在暴雨預警信號發布時,落實相關部門的調度要求,開展內澇應急搶險工作。
第二十條 排水戶要落實自身范圍內排水設施(含出戶管)運營管理,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清理沉淀、油水分離、隔油、毛發收集、化糞池等預處理設施以及清疏管道,并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理處置廢液廢渣,確保廢液廢渣等污染物不進入公共排水設施;對預處理設施容量小或排水管網運行狀況較差的區域,應加密清理、清疏頻次。
第二十一條 城鎮公共排水設施的保護范圍為:
?。ㄒ唬〥N1000以上的排水管道邊緣向外延伸五米;
?。ǘ〥N600以上,不足DN1000的排水管道邊緣向外延伸三米;
?。ㄈ┎蛔鉊N600的排水管道邊緣向外延伸二米;
?。ㄋ模┡潘o坡兩側、渠箱向外延伸三米;
第二十二條 相關單位在公共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制定保護方案,養護責任主體進行驗收。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如意外破壞排水設施,導致污水外溢,責任方應立即采取措施倒排,避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ㄒ唬┒氯潘艿?,妨礙他人排水的;
?。ǘ┥米哉級?、拆卸、填埋或者穿鑿排水設施的;
?。ㄈ┫蚺潘畽z查井、雨水口和排水明渠內排放或者傾倒污水、落葉、垃圾、糞便、渣土、雜物、污泥、淤泥等廢棄物;
?。ㄋ模┫蚺潘O施傾倒垃圾、廢渣、施工泥漿水、污水處理后的污泥等廢棄物的;
?。ㄎ澹┫蚺潘O施傾倒、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p壞或者盜竊井蓋、雨水篦子等排水設施的;
?。ㄆ撸┥米蚤_啟或者關閉排水設施閘門的;
?。ò耍┫蚺潘艿兰訅号潘?;
?。ň牛┢渌麚p害排水設施的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ぷ魇?、監管失察,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ǘ┳钃?、妨礙排水設施的管理、保護、養護、維修或者損害排水設施行為的,排水設施的所有人、管理單位或者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告和制止,并告知生態環境、水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ㄈ┻`反本指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指引由水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于2025年3月25日發布,自2025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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