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塘廈鎮土地統籌開發收益分配辦法》政策解讀(政策文件欄目)
關于印發《塘廈鎮土地統籌開發收益分配辦法》政策解讀(政策解讀欄目)
機關各部門,各單位,各社區:
經研究,現將《塘廈鎮土地統籌開發收益分配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塘廈鎮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
塘廈鎮土地統籌開發收益分配辦法
第一章 統籌原則
第一條 為切實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保障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促進優質大項目招引工作,實現鎮與社區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開發應按照“統籌規劃,統籌開發,統籌招商,收益共享”的原則,在確保城鎮長遠發展的同時,土地收益由鎮政府與社區共享,實現多方共贏。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三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出讓用途為工業(M1一類工業用地)、倉儲、科研、新型產業(M0)且落實為市級及以上重大產業項目,通過掛牌出讓方式成交的國有土地(不含收回重新出讓的國有土地及補辦出讓項目用地)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出讓用途為住宅(R2二類居住用地)、商服(C2商業金融業用地)、商住混合(R2+C2二類居住用地+商業金融業用地)且通過掛牌出讓方式成交的國有土地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確定收益分配方式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統籌收益分配方式
第六條 新增統籌收儲的土地,按照“基礎補償+增值共享”的方式進行收益分配。即除公益性用地或基礎設施性用地外,土地統籌補償和利益共享可分為基礎補償和增值共享兩個部分。
第七條 基礎補償是指依據省、市相關補償政策和標準,在土地收儲整備工作中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原土地使用權人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建(構)筑物和附著物補償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業停產損失補償、留用地補償費、社會保險金等費用。
第八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參照《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東府〔2024〕28號)標準執行;青苗補償費和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參照《塘廈鎮土地征收、地上建(構)筑物拆遷以及青苗補償的若干規定》(塘府〔2023〕18號)規定補償標準執行。如有新文件規定,則按相關新文件執行。
第九條 土地統籌收儲成本包括:土地基礎補償費、土地前期手續費用(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自然資源要素使用費用、耕地占用稅)、土地現狀整理費用及其它應納入地塊出讓前開發成本等相關費用。
第十條 增值共享是指將土地出讓收入扣除計提資金(按省、市規定計提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住房保障資金、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軌道交通建設發展專項資金、鎮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等)、相關稅費(印花稅等)、土地統籌收儲成本等資金后,按照一定規則核算的補償。
其中,鎮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按土地出讓收益的5%提取。
第十一條 出讓用途為住宅(R2二類居住用地)的地塊,鎮政府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6:4的比例分配地塊增值共享資金。即鎮政府占60%,經聯社占40%。
增值共享資金=市財政返還鎮政府的土地款(已扣除省、市計提資金及相關稅費)-土地統籌收儲成本-鎮計提“三金”資金(即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住房保障資金)-鎮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
第十二條 出讓用途為商服(C2商業金融業用地)的地塊,鎮政府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5:5的比例分配地塊增值共享資金。即鎮政府占50%,經聯社占50%。
增值共享資金=市財政返還鎮政府的土地款(已扣除省、市計提資金及相關稅費)-土地統籌收儲成本-鎮計提“三金”資金(即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住房保障資金)-鎮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
第十三條 出讓用途為商?。≧2+C2二類居住用地+商業金融業用地)的地塊,按照商、住比進行分別核算,增值共享資金分配方式參照上述第十一、第十二條執行;價值核算按照整個地塊的成交樓面均價×對應類型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
第十四條 2018年1月1日前,鎮政府(含下屬單位及企業)已統籌收儲但未掛牌出讓,規劃為住宅、商服、商住用途的未開發的國有土地鎮政府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8:2的比例分配地塊增值共享資金。即鎮政府占80%,經聯社占20%。
第十五條出讓用途為工業(M1一類工業用地)、倉儲、科研的地塊,地塊項目落地后,鎮政府將項目稅收按比例計算財政獎勵給原土地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財政獎勵標準為:產業用地所在范圍內的企業每年所繳納稅收額鎮級分成部分的20%。財政獎勵自項目企業財政貢獻履約期首年起計算,按年結算,于次年支付。如果當年的財政獎勵按月平均計算不能達到1元/平方米的,由鎮財政進行補足(包括企業經營不善、結業或倒閉期間)。項目為增資擴產項目的,能獨立核算的按一個項目計算,不能獨立核算的按“新增建設用地面積/(原實際用地面積+新增建設用地面積)”核算。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出讓用途為工業(M1一類工業用地)、倉儲、科研用途的新統籌收儲地塊(統籌收儲前未被鎮政府及鎮政府下屬單位或企業統籌使用),地塊增值共享資金全額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增值共享資金=市財政返還鎮政府的土地款(已扣除省、市計提資金及相關稅費)-土地統籌收儲成本-鎮計提“三金”資金(即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住房保障資金)-鎮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
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提取標準為200元/平方米,按照土地出讓成交面積提取。
第十七條 出讓用途為不可分割轉讓新型產業用地(M0)的,增值共享資金分配及財政獎勵標準參照第十五、第十六條執行。出讓用途為可分割轉讓新型產業用地(M0)的,財政獎勵標準參照第十五條執行;可分割轉讓部分地塊增值共享資金參照第十二條執行,不可分割轉讓部分地塊增值共享資金分配參照第十六條執行。其中,可分割轉讓部分與不可分割轉讓部分的增值共享資金按照各自在地價評估報告中的價值占比確定。
第十八條 多個不同功能用途地塊按一宗地征地出讓,按照各自用途土地面積進行核算,出讓用途為住宅、商服、商住的,增值共享資金分配參照第十一至第十四條執行;出讓用途為新型產業用地(M0)的,增值共享資金分配及財政獎勵參照第十七條執行。對應不同用途的土地增值共享資金按照各自用途在地價評估報告中的價值占比確定。
第十九條 其他經營性用地,聯合開發土地的模式及地塊運營增值共享資金分配方式,具體操作辦法以“一事一議”方式報鎮政府按有關流程審議后執行。
第二十條 經營性用地項目在出讓土地內無償向政府貢獻的土地及地上配建物業不參與分配,全部歸鎮政府所有。
第四章 實施方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中,涉及的土地補償款、增值共享資金及財政獎勵納入預算管理,按《塘廈鎮財政支出審批撥付管理辦法》有關程序辦理。其中土地補償款、增值共享資金由鎮規劃管理所納入預算管理,財政獎勵由鎮經濟發展局納入預算管理。集體經濟組織在每一年4月1日前按有關程序提出上一年度的增值共享資金及財政獎勵撥付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收益權。
第二十二條鎮各相關部門及單位按照鎮政府批復,具體實施土地開發出讓、項目建設落地、增值共享資金及財政獎勵核算撥付工作。其中,鎮規劃管理所負責土地出讓相關手續辦理、土地補償款及增值共享資金預算編制、請款工作及提供出讓土地征收補償、征地報批稅費、規劃調整相關費用等材料;鎮自然資源分局負責指導土地出讓手續辦理、土地出讓材料審核、核算自然資源要素使用情況及土地出讓手續辦理過程中與市自然資源局溝通協調;鎮投資促進中心負責出讓土地項目招引,并跟蹤項目建設落地;鎮經濟發展局負責牽頭組織出讓土地原所屬集體經濟組織申報財政獎勵及財政獎勵的請款工作;鎮農林水務局負責監管集體經濟組織增值共享資金及財政獎勵的分配與使用,提供出讓土地涉及林地使用相關費用等材料;鎮住建局負責提供出讓土地地上物征拆相關費用等材料;鎮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提供出讓土地涉及土壤調查相關費用等材料;鎮稅務分局負責核實提供出讓土地地上企業的納稅資料;鎮財政分局負責土地征收及出讓相關稅費、增值共享資金、財政獎勵的審核及撥付工作。
第五章 其他條款
第二十三條地塊跨集體經濟組織的,按原屬各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面積比例確定各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政獎勵分配。
第二十四條土地權屬界線以所有權登記為準,如有爭議,由集體經濟組織向鎮委、鎮政府提出申請,報鎮政府工作會議和鎮黨委會議“一事一議”研究確定。
第二十五條因歷史遺留問題而對本辦法所確定的分配方式存在爭議的,由集體經濟組織向鎮委、鎮政府提出申請,報鎮政府工作會議和鎮黨委會議“一事一議”研究確定。
第二十六條如因國家政策調整導致上述產業用地變更為非產業用地出讓的,相應的產業用地統籌獎勵終止,具體補償根據用地性質由鎮政府工作會議和鎮黨委會議“一事一議”研究確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稅收額”指企業經營產生主體稅種(即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以入庫期為準,不包含一次性的稅源(如房產及土地買賣產生的稅收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塘廈鎮規劃管理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于2025年1月7日發布,自2025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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