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塘廈鎮土地統籌開發收益分配辦法》的通知(塘府規〔2025〕1號)
一、制定緣由
土地開發,是一個地區發展的重要因素。對于集體土地的開發,由于集體經濟組織自身經濟實力和思想局限,對集體土地的招商開發局限于提高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缺乏“一盤棋”的大局觀,難以引進大型優質項目,實現可持續發展。鑒于此,由鎮政府進行鎮村統籌開發十分必要。中共塘廈鎮第十四屆代表大會第三次工作報告指出,要狠抓鎮村土地統籌發展。堅持“政府主導、鎮村聯動、利益共享”,探索鎮村分利新型發展模式,創新資源配置、利益平衡和投融資機制,支持村組完善土地、物業資產權證,引導社區土地由鎮統籌發展,多渠道整合騰挪轉化低效用地,提高土地開發質量,拓展優質產業發展新空間。
要推進土地統籌開發,就必須明確土地統籌開發收益如何分配。為此,塘廈鎮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25日印發了《塘廈鎮土地統籌開發收益分配暫行辦法》。辦法實施后,鎮村土地統籌開發獲得大推力,大量優質產業項目順利落地。但同時,由于經濟發展,社區居民生活水平得到較大幅度提高,而相應的生活、教育等支出亦大幅度提高。且由于比鄰深圳,加上可開發土地資源日益緊缺,塘廈鎮土地(尤其是住宅用地)價值快速上漲,社區迫切要求提高土地出讓收益分成,保障社區居民生活水平不下降。
2020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土地收儲整備補償和利益共享機制的意見》(東府辦〔2020〕17號),提出“基礎補償+增值共享”的土地收儲整備補償和利益共享機制,并鼓勵各鎮街通過規劃補償或增值收益調節金調節不同地塊的規劃價值和補償數額差異。
為使土地統籌開發收益分配更加合理,塘廈鎮參考《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土地收儲整備補償和利益共享機制的意見》(東府辦〔2020〕17號)文件,編制了《塘廈鎮土地統籌開發收益分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1、《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土地收儲整備補償和利益共享機制的意見》(東府辦〔2020〕17號);
2、《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東莞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東府〔2024〕28號);
3、《塘廈鎮土地征收、地上建(構)筑物拆遷以及青苗補償的若干規定》(塘府〔2023〕18號)。
三、總體框架
《辦法》共六章,為統籌原則、適用范圍、統籌收益分配方式、實施方法、其他條款、附則,共二十九條。
四、對幾個重點問題的說明
(一)關于適用范圍。
《辦法》第三、四、五條規定:出讓用途為工業(M1 一類工業用地)、倉儲、科研、新型產業(M0)且落實為市級及以上重大產業項目,通過掛牌出讓方式成交的國有土地(不含收回重新出讓的國有土地及補辦出讓項目用地)適用本辦法;出讓用途為住宅(R2 二類居住用地)、商服(C2 商業金融業用地)、商住混合(R2+C2二類居住用地+商業金融業用地)且通過掛牌出讓方式成交的國有土地適用本辦法。同時,特別明確,本辦法實施前,已確定收益分配方式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ǘ╆P于收益分配方式。
《辦法》第六條明確了“基礎補償+增值共享”的土地統籌開發收益分配方式,并在第七條、第十條分別對“基礎補償”“增值共享”進行了解釋。同時第八條對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參考標準進行了說明,明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參照《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東莞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東府〔2024〕28號)標準執行;青苗補償費和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參照《塘廈鎮土地征收、地上建(構)筑物拆遷以及青苗補償的若干規定》(塘府〔2023〕18號)規定補償標準執行。如有新文件規定,則按相關新文件執行。第九條對土地統籌收儲成本進行了說明。
《辦法》第十一至第十七條分別就住宅用途、商服用途、商住用途、工業(含倉儲、科研)用途、新型產業用地的收益分配方式及如何計算進行了明確。
其中,住宅用途鎮政府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6:4的比例分配地塊出讓收益、商服用途按照5:5的比例分配地塊出讓收益、商住用途按照商服及住宅的比例參照住宅用途和商服用途進行分配。需要指出的是,第十四條明確,2018年1月1日前,鎮政府(含下屬單位及企業)已統籌收儲但未掛牌出讓,規劃為住宅、商服、商住用途的未開發的國有土地鎮政府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8:2的比例分配地塊出讓收益。
工業用途(含倉儲、科研用途),地塊項目落地后,鎮政府將項目稅收按比例計算財政獎勵給原土地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財政獎勵標準為:產業用地所在范圍內的企業每年所繳納稅收額鎮級分成部分的20%。財政獎勵自項目企業財政貢獻履約期首年起計算,按年結算,于次年支付。如果當年的財政獎勵按月平均計算不能達到1元/平方米的,由鎮財政進行補足(包括企業經營不善、結業或倒閉期間)。且《辦法修訂版》實施之日起,出讓用途為工業(M1 一類工業用地)、倉儲、科研用途的新統籌收儲地塊(統籌收儲前未被鎮政府及鎮政府下屬單位或企業統籌使用),地塊增值共享資金全額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同時,第十八條對多種用途的情況進行了明確,第十九條對上述未明確的其他用途土地分配方式確定了“一事一議”報鎮政府按有關流程審議的處置方式。
?。ㄈ╆P于辦法的實施。
《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涉及的土地補償款、增值共享資金及財政獎勵納入預算管理,按《塘廈鎮財政支出審批撥付管理辦法》有關程序辦理。其中土地補償款、增值共享資金由鎮規劃管理所納入預算管理,財政獎勵由鎮經濟發展局納入預算管理。集體經濟組織在每一年4月1日前按有關程序提出上一年度的增值共享資金及財政獎勵撥付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收益權。第二十二條對鎮相關職能部門分工進行了明確。
?。ㄋ模╆P于其他條款。
《辦法》第二十三條對地塊跨集體經濟組織明確了按原屬各自占比進行財政獎勵分配的方式;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六條分別對土地權屬界線爭議、歷史遺留問題、政策調整等問題明確了鎮領導班子聯席會議“一事一議”的處理方式。
?。ㄎ澹╆P于實施期限及解釋單位。
《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了《辦法》由塘廈鎮規劃管理所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了辦法的發布、實施時間以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