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黃江鎮競技體育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現將《黃江鎮競技體育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黃江鎮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黃江鎮競技體育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運動員、教練員、各類帶訓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更好地實施國家奧運爭光計劃,為國家選拔、培養和輸送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增強我鎮競技體育綜合實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及原國家體委、人事部《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體人字〔1996〕314號)等有關規定,參考了珠三角有關城市的做法,結合我鎮競技體育實際,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
(一)由黃江鎮培養、輸送并代表國家或廣東省在奧運會(含冬奧會)、世錦賽、亞運會、全運會、世界杯等重大競技體育賽事上取得優異成績的運動員,及其輸送教練員。
(二)在省運會上獲得相應名次(分數)的運動員、教練員,以及為我鎮參加省運會作出突出貢獻的訓練單位和個人。
(三)在省青少年年度錦標賽、市運會上獲得相應名次(分數)的運動員、教練員和相應項目所在訓練單位的工作人員。
(四)向國家、省運動隊輸送運動員的教練員。
第三條 獎勵設置及標準
(一)運動競賽成績獎:是獎勵競賽成績突出的運動員、教練員及相關工作人員而設立的獎項。具體按《黃江鎮競技體育獎勵標準一覽表》(詳見附件)進行獎勵。
1.在重大競技體育賽事上創世界紀錄的獎勵標準為5萬元,創全國紀錄的獎勵標準為2.5萬元,創省級紀錄的獎勵標準為0.25萬元。運動員在同一年度同一項目破紀錄的成績獎勵按“一次最高”原則計發獎金。
2.團體賽項目(包括接力、團體)按比賽所獲名次的獎勵標準計發獎勵,平均分給參賽運動員。集體項目(5人及以上)獎金按獲得名次的運動員所得項目分數的三分之一計算個人得分,每得1分獎勵人民幣100元。
3.參加奧運會(含冬奧會)獎勵標準為:金牌15萬元,銀牌10萬元,銅牌5萬元,第四名3萬元,第五名2.5萬元,第六名2萬元,第七名1.5萬元,第八名1萬元;參加亞運會的獎勵標準為:金牌4.5萬元,銀牌2.5萬元,銅牌2萬元,第四名1.5萬元,第五名1萬元,第六名0.5萬元,第七名0.4萬元,第八名0.3萬元;參加世錦賽、全運會的獎勵標準為:金牌3萬元,銀牌1萬元,銅牌0.75萬元,第四名0.4萬元,第五名0.3萬元,第六名0.25萬元,第七名0.15萬元,第八名0.1萬元;參加世界杯的獎勵標準為:金牌1.5萬元,銀牌1萬元,銅牌0.5萬元,第四名0.4萬元,第五名0.3萬元,第六名0.25萬元,第七名0.15萬元,第八名0.1萬元;參加省運會的獎勵標準為:金牌1萬元,銀牌0.5萬元,銅牌0.4萬元,第四名0.25萬元,第五名0.15萬元,第六名0.1萬元,第七名0.05萬元,第八名0.04萬元;參加省青少年年度錦標賽的獎勵標準為:金牌0.04萬元,銀牌0.02萬元,銅牌0.01萬元,第四名至第八名0.005萬元;參加市運會的獎勵標準為:金牌0.4萬元,銀牌0.3萬元,銅牌0.2萬元,第四名至第八名按每1分獎勵人民幣200元。
4.運動員參加奧運會(含冬奧會)、世錦賽、亞運會、全運會、世界杯等重大賽事獲得名次,其輸送(黃江鎮帶訓)教練員按照獲獎運動員獎金的50%獎勵。
5.運動員參加省運會、省青少年年度錦標賽、市運會獲得名次,教練員獎金與運動員獎金相同。
6.獲多項名次,運動員、教練員獎金可按照運動員獲獎情況進行累加。
7.運動員經2名及以上的教練員培養或訓練的,教練員獎勵金額按訓練時間長短、貢獻大小予以分配,具體由所在訓練單位擬定。
8.由黃江鎮輸送的運動員入選中國奧運(夏季和冬季)代表團,每人獎勵1萬元。
(二)人才輸送獎:是獎勵輸送單位、教練員而設立的獎項,運動員輸送確認須以上級體育主管部門公布的正式運動員名單和錄取通知書為準。進入省級運動隊名單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體育局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通知為依據。
1.黃江鎮運動員被輸送到國家級各類運動隊并轉為正式隊員(參加國家集訓隊的以最后報名參賽的名單為準)。每輸送1名運動員,獎勵黃江鎮帶訓教練員共1萬元。
2.黃江鎮運動員被輸送到省級運動隊并轉為正式隊員。每輸送1名運動員,獎勵黃江鎮帶訓教練員共0.5萬元。
第四條 參加省運會、省青少年年度錦標賽、市運會的運動隊領隊、科醫、后勤等組隊單位的工作人員,按照運動員和教練員獎勵總額的10%給予獎勵,由鎮宣傳教育文體旅游辦公室制定獎勵分配方案。
第五條 所有獎項獎金均為稅前獎金。
第六條 對在其他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高水平比賽獲得突出成績,并對提升東莞市及黃江鎮影響力有較大幫助的運動員、運動隊,給予適當獎勵,報黃江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所有獲獎成績的認定,均按有關的專項規程、規則、規定要求,以正式成績冊和證書的文字原件為依據。
第八條 獎勵申報辦理時,由各隊伍將成績統計表提交鎮宣傳教育文體旅游辦公室審核,審核同意后發放。
第九條 各隊伍應當確保所提交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不得弄虛作假。提交虛假材料的一經核實,由鎮宣傳教育文體旅游辦公室依法追回所發放的獎勵。
第十條 運動員、教練員因思想品德、違紀違法受到處分,或因失職造成誤賽、停賽或影響運動員爭創優異成績的,依據相關規定處理,并減發或取消獎金。
第十一條 凡因興奮劑問題或其它違反賽會規定而被競賽組委會取消成績的,一經核實,由鎮宣傳教育文體旅游辦公室根據職責權限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或者報告上級部門進行處理,并追回所發放的獎金。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鎮宣傳教育文體旅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2日。
附件:黃江鎮競技體育獎勵標準一覽表
附件
黃江鎮競技體育獎勵標準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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