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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音頻解讀)關于《長安鎮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暫行)》的政策解讀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4-11-05 15:59:48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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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查看政策原文:長安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安鎮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暫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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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頻解讀)關于《長安鎮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暫行)》的政策解讀


      我局擬定了規范性文件《長安鎮社區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辦法》。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的通知》(東府〔2020〕14號)的有關要求,就文件制定有關事宜作解讀如下:

  一、辦法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我鎮社區集體資產(以下簡稱“集體資產”)的交易管理,規范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集體資產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促進集體資產優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進基層廉政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若干問題的工作指引》《關于穩定工業廠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指導意見》《關于印發〈長安鎮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特起草本辦法。

  二、辦法起草政策依據

  《長安鎮社區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起草依據分別為:《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東府〔2023〕21號)、《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的通知》(東府〔2020〕14號)、《關于印發〈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若干問題的工作指引〉的通知》(東農農函〔2021〕8號)等。

  三、辦法制定程序說明

  自2023年6月初稿草擬以來,分別于6月、7月和9月向鎮紀檢監察辦公室、審計辦公室、宣傳教育文體旅游辦公室、經濟發展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林水務局、衛生健康局、應急管理分局、司法分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自然資源分局、生態環境分局、招投標服務所、投資促進中心和各社區等征求了意見建議,于2023年10月27日在東莞市長安鎮人民政府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進行了公平競爭審查。

  四、辦法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分十二章節共六十八條,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交易要求、第三章管理機構、第四章交易主體、第五章交易方式、第六章公開交易競價、第七章續約交易、第八章磋商交易、第九章小額資產交易、第十章信用警示制度、第十一章責任追究、第十二章附則等十二個章節,現將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明確《辦法》的適用范圍

  在第三、四條中明確:本鎮行政區域內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全資所有、控股50%以上和股權比例雖低于50%但實際由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控制的下屬獨立核算單位(包括居民集資公司)的資產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集體資產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控制或使用,依法可交易的資產,包括:林地、建筑物、集體建設用地和其它依法可交易的資產等。

  (二)明確管理機構

  在第十至十三條中明確:鎮農林水務局為我鎮社區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集體資產交易的指導、監督和交易事項的審查工作;鎮招投標服務所為我鎮集體資產公開競價交易的主要交易機構,負責集體資產公開交易環節的日常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為集體資產提供公開交易服務;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資產交易管理機構,主要由社區分管財務或經濟的黨委、財務部門、經濟部門等成員構成。社區交易管理機構對集體資產交易及相關經濟合同進行日常管理,申請平臺交易,提交紙質資料等。

  (三)明確交易主體、交易方式

  在第十八至十九條中明確: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為集體資產交易的主體;如集體資產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共有權人可以聯合提出交易申請,共同作為交易主體。交易方式有公開競價交易、續約交易、磋商交易、小額資產交易等。

  (四)明確公開競價交易程序和要求

  在第二十三條至三十七條中明確公開競價交易流程為:社區在平臺上立項集體資產公開競價交易項目;鎮農林水務局審查民主表決程序和立項資料;審查同意后由鎮招投標服務所受理交易并發布招標公告、組織現場競價交易;交易達成后的合同簽訂;交易結果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的公開發布和集體經濟組織在本地財務公開欄公布交易結果。

  公開競價交易要求:社區集體工業廠房、物流倉儲及配套物業交易項目,如采取公開競價方式交易的,不接受個人和經營范圍包含物業管理、物業租賃或房產中介等業務的房產中介代理機構報名參與競投。集體經濟組織可對意向競投人適當設置準入條件要求,條件要求須清晰合理且具備審查性并能提供相關佐證材料,不得指向唯一意向競投人,并在交易方案和招標公告中公布,其他交易條件一般在交易合同中載明。

  (五)明確續約交易程序和要求

  在第三十八至四十六條中明確續約交易流程為:社區在平臺上立項集體資產續約交易項目;鎮農林水務局審查民主表決程序和立項資料;審查同意交易達成后的合同簽訂;交易結果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的公開發布和集體經濟組織在本地財務公開欄公布交易結果。

  續約交易要求:原承租人由于增資擴產、升級改造需提前1年以上申請續約的,須經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集體資產原交易合同到期超過30日,原承租人提出續約書面申請的,原則上不予受理。符合五種條件的集體資產可申請續約交易。新增工業用途物業續約稅收貢獻、商業物業(出農貿市場和專業市場)的續約申請等內容。

  (六)明確磋商交易程序和要求

  在第四十七至四十八條中明確磋商交易流程為:社區在平臺上立項集體資產磋商交易項目;鎮人民政府審查;審查同意交易達成后的合同簽訂;交易結果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的公開發布和集體經濟組織在本地財務公開欄公布交易結果。

  磋商交易要求:符合十種條件的集體資產可申請磋商交易。

  (七)明確小額資產交易程序和要求

  在第四十九至五十一條中明確交易流程為:社區在平臺上立項集體資產小額交易項目;鎮農林水務局審查民主表決程序和立項資料;審查同意交易達成后的合同簽訂;交易結果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的公開發布和集體經濟組織在本地財務公開欄公布交易結果。

  小額資產交易要求:符合七種條件的集體資產可申請小額資產交易。

  (八)明確信用警示制度

  在第五十二至第五十五條中明確:平臺交易推行信用警示制度。單位或個人被納入交易平臺信用警示名單的,不受理其續約交易、磋商交易和小額資產交易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可不接受其對公開競價交易項目的競投報名。并羅列了納入信用警示名單的十二種情形。

  (九)明確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

  在第五十六至六十二條中明確:本辦法的執行情況作為社區財務檢查、社區審計的必查必審項目。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五種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鎮人民政府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扣減薪酬、建議罷免、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等處理;給集體經濟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辦法制定的預期效果和影響

  我鎮出臺《長安鎮社區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辦法》,根據市級文件要求更新交易細則,規范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集體資產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促進集體資產優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進基層廉政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六、相關職能部門征求意見采納情況說明

  分別在2023年6月、7月、9月向相關職能部門和各社區征求三次意見,第三次征求意見后共收到反饋意見1條,采納情況詳見附表。

  七、公開征求意見采納情況說明

  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6日在東莞市長安鎮人民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未收到社會群眾的反饋意見。

  八、專家咨詢論證、聽證的意見采納情況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綜上,《長安鎮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暫行)》的制定實施,從定主體、制定程序、制定權限、內容的合法性均嚴格按照規范性文件要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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