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安鎮司法救助
資金管理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
鎮機關各部門,各社區、單位,集團公司:
《長安鎮司法救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修訂)》業經鎮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安鎮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長安鎮司法救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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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生活困難的特定群眾得到救助,促進歷史遺留問題和疑難案件解決,特設立長安鎮司法救助資金,并制定本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條 司法救助資金納入鎮財政預算,??顚m検褂?,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條 司法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輔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時救助、屬地救助原則。
第四條 司法救助由案件承辦單位受理實施。特殊案件由鎮委政法辦指定單位受理實施。
第五條 救助資金實行審批制,由鎮政法各部門及鎮公安分局作為救助主體依照本辦法報鎮委政法辦審核后使用。
第二章 司法救助適用范圍
第六條 司法救助對象為我鎮政法各部門承辦的案件中權益確實受到損害且依法應予以保護,因客觀原因無法(或暫時無法)獲得賠(或補)償、由此遭受嚴重生活困難的當事人(限于自然人)或受其扶養的近親屬。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救助:
?。ㄒ唬┬淌掳讣斜缓θ耸艿椒缸镄袨榍趾χ聜職?,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造成生活困難,通過司法救濟暫未獲得實際救助的。
?。ǘ┬淌掳讣斜缓θ耸艿椒缸镄袨榍趾ξ<吧?,急需救治,本人或家屬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ㄈ┬淌掳讣斜缓θ耸艿椒缸镄袨榍趾Χ劳?,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造成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生活困難,通過司法救濟暫未獲得實際救助。
?。ㄋ模┡e報人、證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證、鑒定而遭受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造成生活困難,通過司法救濟暫未獲得實際救助的。
?。ㄎ澹┥暾垐绦腥俗匪髻狆B費、扶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
?。┮蛎袷虑謾嘈袨樵斐扇松韨?,造成生活困難,通過司法救濟暫未獲得實際救助的。
?。ㄆ撸┢渌_需救助的情形。
第八條 涉法涉訴信訪人,其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通過司法途徑難以解決,且因此生活困難,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訴息訪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屬確需救助的,應先行適用《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經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確認不符合其救助條件的,可根據本辦法申請救助。
因其他事由申請救助,存在與前款規定類似情形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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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o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犯罪事實的。
?。ㄈ┕室庾魈搨侮愂龌蛘邆卧熳C據,妨害訴訟的。
?。ㄋ模┰谠V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拒絕加害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
?。ㄎ澹┥罾щy非案件原因所導致的。
?。┊斒氯嘶蚱浣H屬從加害方、保險公司、有關部門或社會團體獲得過適當的賠償、補償或救助的。
?。ㄆ撸┢渌粦戎那樾?。
第三章 司法救助標準和程序
第十一條 司法救助標準以東莞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在綜合考慮救助對象實際遭受的損害后果、有無過錯以及過錯大小、個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以及賠償義務人實際賠償情況后分梯次確定。
救助對象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生活特別困難的,可以給予重大救助。
個案救助額度不超過法定應獲賠償數額。
第十二條 司法救助金為一次性救助金,同一案件的同一當事人只能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一次救助,對于能夠通過訴訟獲得賠償、補償的,應當通過訴訟渠道解決。符合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的,還應當簽署《保證書》,承諾息訴罷訪。
第十三條 司法救助資金申請審批流程如下:
?。ㄒ唬┥暾埲税匆韵乱筇峁┫嚓P證明材料:
對于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救助情形,申請人應提供報案回執單、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傷殘證明文書、被害人身份證明文件、戶口簿、貧困證明、司法救助申請書、貧困證明、《救助申請表》及《保證書》。
對于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救助情形,申請人應提供曾舉證及鑒定的證明文件、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傷殘證明文書或相關財物損失清單、身份證明文件、戶口簿、司法救助申請書、貧困證明、《救助申請表》及《保證書》。
對于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救助情形,申請人應提供判決書、執行結案文書、身份證證明文件、戶口簿、貧困證明、司法救助申請書、《救助申請表》及《保證書》。
對于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救助情形,申請人應提供判決書、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傷殘證明文書、被害人身份證、戶口簿、貧困證明、司法救助申請書、《救助申請表》及《保證書》。
對于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七項規定的救助情形,申請人可參照上訴6項提交證明材料。
申請人因活動能力受限或其他客觀原因需委托近親屬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文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文件。
?。ǘ┌讣修k單位負責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對案件當事人的涉案責任、法定應獲賠償數額、勞動能力、家庭生活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審查工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
?。ㄈ┌讣修k單位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于符合救助條件的,填寫《救助申請表》,提出處理意見,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報鎮委政法辦審批;對于不符合救助條件或不屬于救助范圍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解釋說明。
?。ㄋ模╂偽ㄞk應自接到申請審批材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批同意后按照有關財務流程完成救助金的發放。
案件承辦單位報重大救助案件,建議救助金額超過10萬元的,應提請鎮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聯席會議審議決定。
?。ㄎ澹┚戎Y金以轉賬形式進行發放,案件承辦單位應提供救助對象的銀行賬戶資料,并派員現場協助和見證救助對象在《長安鎮司法救助資金發放記錄表》進行簽收確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救助的,應如實提供證明材料。對于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資金的,由該案件承辦單位追回其騙取的救助資金,并根據實際情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鎮政法各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救助案件過程中應忠于職守、規范操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E用職權,為不符合條件的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申請、審批、發放救助資金的;
?。ǘ┨搱?、克扣用于救助受害當事人或受其扶養近親屬的救助資金的;
?。ㄈ┴澪?、挪用救助資金的;
?。ㄋ模┐嬖谄渌嘘P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實施救助的政法部門應做好救助案件的登記造冊和立卷歸檔工作。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鎮委政法辦負責解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實施期間,東莞市長安鎮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辦法進行修訂和調整。
附件:1.救助申請表
2.長安鎮司法救助資金發放記錄表
關聯文件:關于《長安鎮司法救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修訂)》的政策解讀(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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