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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東莞市衛生健康局關于印發《東莞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的通知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4-12-11 17:54:35  來源: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東莞市衛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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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東莞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東莞市衛生健康局

                                                                                                      2024年12月9日


東莞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規范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廣東省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包括列入國家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以及國家規定按照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的廢物。

  第四條 本市醫療廢物的處置,應遵循集中化、無害化原則。各類醫療廢物依法分類貯存,均應交具有相應處理資質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做好醫療廢物處置收費管理工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依其處置能力承擔全市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的處理。

  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切實履行職責,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防范措施和應急方案,報市衛生健康和生態環境部門備案,防止出現由醫療廢物引發的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等事故。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設置負責監控醫療廢物安全處置工作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以文件形式在單位內部予以明確),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定期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建立醫療廢物管理臺賬,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辦法、最終去向以及運送人、接收人簽名等項目,資料保存時間為10年。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造成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的情形發生: 

 ?。ㄒ唬┪词褂脤S萌萜?、包裝物,貯存的醫療廢物裸露的; 

 ?。ǘ﹣G失醫療廢物的; 

 ?。ㄈ⑨t療廢物作為生活垃圾處理,或者交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處理的; 

 ?。ㄋ模┻\送中發生意外情況,導致醫療廢物溢出、散落的; 

 ?。ㄎ澹┰卺t療廢物集中處置地點外拋棄、填埋醫療廢物的; 

 ?。┰斐舍t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的其他情形。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并按照《廣東省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市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報告,并且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入職前進行體檢,入職后每年組織一次健康檢查,其中對直接接觸醫療廢物人員每半年組織一次;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健康受到損害。

  第三章 醫療廢物收集、貯存和運送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配備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的醫療廢物收集包裝袋、容器,實行分類收集。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設置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 

  第十五條 有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在本單位內的收集頻次應當每天不少于一次;對無床位的醫療衛生機構如衛生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含學校、企事業單位)和現場急救等醫療活動中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在當日醫療活動結束前完成收集工作。 

  第十六條 病原體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與普通醫療廢物進行區分、密封、標識、獨立存放,并在本單位收集前應當就地消毒,做好消毒記錄。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醫療廢物臨時貯存設施、設備,滿足本單位處理醫療廢物的需要。醫療廢物臨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有關衛生、環保的技術規范。 

  第十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兩日(含法定節假日)到醫療衛生機構設置的臨時貯存點收運醫療廢物。具體醫療廢物收集次數由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服務協議中約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掌握并避開公安部門規定的禁行路段,不能避開的應向公安部門申請辦理通行證。

  第十九條 在特殊情況下,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設置的臨時貯存點不足以容納產生的醫療廢物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通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運,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增加收運頻次或者車次,保證醫療廢物的及時收運。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法執行醫療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在東莞市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如實填寫和核對電子轉移聯單后開展醫療廢物轉移工作。

  第二十一條 收運醫療廢物時必須填寫醫療廢物電子轉移聯單,由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人員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收運人員在交接時共同核對轉移聯單中醫療廢物種類和重量等,并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收運人員在接收醫療廢物時,應當對醫療廢物按照國家醫療廢物分類目錄進行分類稱重,做好記錄;應當對醫療廢物的包裝和標識進行檢查,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及時更正;拒不更正的,有權拒絕運送,并向市衛生健康、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泄漏、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四條 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密閉式運送工具。運送工具須具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性標識,并符合《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的規定。醫療廢物的運送工具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條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按國家有關規范設置計量房,在處置醫療廢物前逐車過磅計量登記,按月匯總。計量房應設置在線監控系統,與市生態環境部門在線監控系統聯網,以監控其計量過程。監控資料應保存一年以備核查。

  第二十七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向市生態環境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鋫浞檄h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ǘ┡鋫浣涍^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ㄈ┡鋫湄撠熱t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ㄋ模┙⒈WC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提供集中化、安全化、無害化的醫療廢物處置服務。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要求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第三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的技術必須符合《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 

  第三十二條 我市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醫療廢物處置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與醫療衛生機構簽訂醫療廢物處置服務及收費協議,并按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的征收標準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發現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部門接到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投訴和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公布。 

  第三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現場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三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處置記錄臺賬,每年3月份向市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部門報送上年度醫療廢物環境管理報告書。醫療廢物環境管理報告書應當包括企業經營狀況、運營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及時接收、處置醫療衛生機構每天產生的醫療廢物,未及時接收、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并于每年1月和7月將前半年的檢測、評價結果向市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醫學科研、教學、尸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STHJJ-202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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