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管理辦法(修訂)》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23日
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新時代廣東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升我市工業設計創新能力,加快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進一步完善我市工業設計創新發展支撐體系,提升工業設計賦能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能力,根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93號)和《工業設計賦能廣東行動方案(2022-2025年)》(粵制造強省〔2022〕3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培育、認定的東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以下簡稱市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以用戶為中心、工業產品為主要對象,將策略性解決問題的過程應用于產品、系統、服務及體驗的設計創新活動,通過科技、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整合優化,旨在提升產品價值、創造品牌效應、增強企業和產業競爭力,進而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創造美好生活。
本辦法所稱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較強、特色鮮明、管理規范、業績顯著、發展水平居全市先進地位,示范帶動作用明顯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或工業設計(創意設計)集聚區。
第四條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鎮街(園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協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市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原則上每年認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即已設立工業設計中心的工業企業,申請企業工業設計中心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社會責任,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規范。
(二)主營業務符合我市戰略性產業集群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三)重視工業設計工作,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發設計投入,知識產權應用及保護制度健全,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近兩年設計費用年均投入額不低于300萬元。
(四)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已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兩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五)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六)工業設計中心擁有設計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設計領軍人物,以及一定規模和素質的工業設計人才隊伍,設計水平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企業設計團隊人員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具有工業設計專業技術職稱或工業設計職業資格的人員比例不少于50%。
(七)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強,業績突出,設計產品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需滿足以下兩項要求之一:1. 近兩年組織、主持或參加制定設計標準,獲得國內外授權設計類專利、版權等6項以上,或成立以來累計20項以上;2. 近兩年獲得國內外知名設計獎項3項以上,或成立以來累計8項以上。
(八)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沒有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八條 工業設計企業(服務機構)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社會責任,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規范。
(二)符合我市戰略性產業集群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三)成立兩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四)擁有設計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設計領軍人物,以及一定規模和素質的工業設計人才隊伍,企業設計團隊人員15人以上,其中:具有工業設計專業技術職稱或工業設計職業資格的人員比例不少于50%。
(五)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全市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業績突出,經營穩定。近兩年工業設計服務營業收入合計不低于400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六)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強,業績突出,設計產品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需滿足以下兩項要求之一:1. 近兩年組織、主持或參加制定設計標準,獲得國內外授權設計類專利、版權等6項以上,或成立以來累計20項以上;2. 近兩年獲得國內外知名設計獎項3項以上,或成立以來累計8項以上。
(七)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沒有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九條 工業設計(創意設計)集聚區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設立的管理機構。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為地區經濟和相關產業提供工業設計服務。
(三)空間布局合理,產業特色明晰,配套功能完善,有統一的管理機構,應用設計服務產業程度較高,在全市行業內有較強影響力。集聚區除常規園區服務外,能開展產業化對接、入駐企業設計成果孵化與推廣等專業化服務內容,初步構建公共服務體系。
(四)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五)已建成并投入運營1年以上,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運營團隊以及入駐企業的設計人員總數量不少于30人。
(六)集聚區設計創新及成果轉化能力強,集聚區企業積極參與設計標準制定,多次獲得國內外授權設計類專利、版權、知名設計獎。符合下列兩項要求之一:1. 近兩年組織、主持或參加制定設計標準,獲得國內外授權設計類專利、版權等15項以上,或成立以來累計30項以上;2. 近兩年獲得國內外知名設計獎項8項以上,或成立以來累計15項以上。入駐企業設計服務年總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
(七)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 認定方式及程序
第十條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采取材料評審、企業答辯與現場考察(如需)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按客觀評分(權重50%,從設計投入、設計團隊、設計成果等方面給予評分)和主觀評價(權重50%,專家從設計思維、戰略規劃、重視程度、設計能力等方面予以評價)
第十一條申報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單位根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年發布的認定通知要求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及材料;
(二)近兩年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及運行情況或近1年集聚區運行情況;
(三)專項審計報告(含上年度企業研發支出和工業設計中心投入,相關儀器設備軟硬件原值,工業設計中心從業人員社保繳納情況等);
(四)工業設計成果轉化及產業應用、設計項目清單、獲獎情況等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請。申報單位如實填寫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并按申報材料清單要求,向所在鎮街(園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推薦。各鎮街(園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核推薦,提出推薦意見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評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有關規定,從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組織評審專家進行集中評審(含現場考察評估),確定擬認定名單。
(四)公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評審結果,對擬認定名單進行公示。
(五)公布。公示無異議的,以通告形式公布認定名單。
第十三條對于已獲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東莞市企業,直接授予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作為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培育對象管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原則上只推薦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已認定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每年對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調查。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連續兩年未按規定參加情況調查的;
(二)所在單位自行要求撤銷的;
(三)所在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四)偽造資料、弄虛作假的;
(五)其他不符合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標準的。
第十六條被撤銷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七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單位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2個月內將有關情況通過原推薦單位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通過工業設計類賽事、展覽、培訓、交流合作等方式,支持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九條對于同時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同時執行上級部門及本辦法對工業設計中心的動態管理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GYHXXHJ-2024-086。
附件:東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指標
附件:東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指標
表1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主要評價指標(企業工業設計中心)
表2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主要評價指標(工業設計企業)
表3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主要評價指標(工業設計/創意設計集聚區)
注:1. 知名設計獎:含紅點獎、iF獎、IDEA獎、G-Mark獎或由專家認定與之相當的設計獎,主辦方為地級以上城市政府、機構組織的獎項等。2. 制定設計標準:企業組織、主持或參加制定,目前仍有效執行的國際、國家、行業、團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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