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聯合印發有關部門反映。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
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
東莞市財政局
2024年10月12日
東莞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質量,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及其有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所發生的費用。
第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堅持“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凡在本市轄區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本市戶籍居民和暫住人員等用戶,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制定和調整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市稅務局負責依法依規開展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入征管工作,確保費款及時足額入庫。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對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市財政局負責指導鎮街(園區)財政分局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工作。
市水務、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稅務、城管、財政等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收費管理和監督指導等工作。
第七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可按照每戶、每人產生的生活垃圾量、營業面積或用水量折算等計收方式制定。
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提出申請,經市發展改革局按有關程序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八條 對養老服務機構、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含原五保戶)、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在鄉孤老優撫對象所在家庭,免收繳生活垃圾處理費。
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規定確定減免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對象,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減免范圍。符合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屬地城管部門提出申請,屬地城管部門確認符合條件后減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按每戶、營業面積或生活垃圾量征收的用戶因停業、結業或其他客觀原因等錯征的,可由該單位或個人向屬地城管部門提出申請,屬地城管部門確認符合條件后根據實際情況核定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 代征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收費的收繳工作。
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后,不得再收取與生活垃圾處理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城管、稅務、發展改革、財政、水務、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網格中心等行政主管部門和代征單位應當依法做好信息數據互聯互通,推進政策、涉費信息資源共享共用,實現征收對象有關信息、核定數據、稅務征收以及催繳數據的交互運用。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納入市鎮(園區、街道)兩級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三條 城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處理費繳納情況進行核實,發現未繳納或者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城管、稅務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催繳。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三十八條,由城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自立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的行為,應依法嚴肅查處。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污染控制標準處理生活垃圾或者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的,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東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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