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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關于印發《東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4-08-14 17:12:01  來源: 東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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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東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


東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國發〔2023〕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扎實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4〕9號)、《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銀發〔2020〕95號)等文件要求,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促進我市積極引進和利用外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是指參與認購本辦法規定試點基金的境外自然人、境外機構投資者等。

  本辦法所稱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經市聯合會商機制認定并按規定在本市發起設立試點基金企業,受托管理其投資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試點基金企業,是指由試點基金管理企業依法發起,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參與投資設立,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并進行股權投資或經許可的其他投資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人民銀行東莞市分行、外匯管理局東莞市分局、市投資促進局等單位建立東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工作聯合會商機制,負責試點業務準入審批、額度備案和日常監管。各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各自職責共同推進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工作,工作聯系部門設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負責受理試點申請并組織審定及其他日常事務工作,代表聯合會商機制成員單位出具相關意見;人民銀行東莞市分行、外匯管理局東莞市分局負責本辦法所涉跨境人民幣和外匯管理等事宜;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投資活動安全審查相關工作;市商務局負責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相關工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企業的注冊登記等工作;市投資促進局參與開展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企業招引服務等工作。聯合會商機制配套指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試點條件

  第四條  試點基金企業以非公開方式向境內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應符合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于私募投資基金有關規定。試點基金企業募集境外資金應遵守境外投資者所在地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企業應符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于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有關要求,并按照現行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手續。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企業的投資者應當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境外投資者用于出資的貨幣應當為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境外人民幣或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境內投資者應當以人民幣出資。


第三章  試點運作

    申請試點資格的,應向各鎮街(園區)金融工作部門提交申請,經各鎮街(園區)金融工作部門初審符合試點條件的,提交市聯合會商機制組織認定。

  企業經認定符合試點條件的,憑試點資格文件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按照商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信息報告相關手續。屬于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當在發展改革部門完成創業投資企業備案。

    試點基金企業可依法依規投資以下范圍:

 ?。ㄒ唬┓巧鲜泄竟蓹?;

 ?。ǘ┥鲜泄痉枪_發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發行新股、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可作為上市公司原股東參與配股。如構成對境內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應符合《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ㄈ┎涣假Y產投資;

 ?。ㄋ模樗顿Y企業提供管理咨詢;

 ?。ㄎ澹┓煞ㄒ幵试S的其他業務。

  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等相關部門對投資范圍另有限制性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試點基金企業投向應當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及現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并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運作。

  第十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企業應當按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匯登記、賬戶開立、資金匯兌、信息報送等事宜。

  第十  試點基金企業應委托取得托管資質的金融機構托管。

  第十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企業可采取股權轉讓、減資、清算等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退出被投資企業,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利潤分配、減資和解散清算。


第四章  試點管理

  第十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企業應當持續合法合規運營,所在鎮街(園區)政府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履行審慎審查和風險防控義務,督促并引導企業規范運作。

  第十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按期將半年度(每半年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年度報告(每個自然年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報送至所在鎮街(園區)金融工作部門。半年度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認繳和實繳規模、投資品種、資金投向、退出情況、基金凈值等;年度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試點基金的運營管理、資金變動、結售匯情況、境內投資情況報告、重大事項變更、審計報告等情況。

  第十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加強與廣東證監局的溝通聯系,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有效方式開展聯合監管和動態監管,加強地方金融風險防控,打擊以股權投資、私募基金名義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金融活動。

  第十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相應職責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十七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參與試點基金企業,視同境外合伙人。

  十八  本辦法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DFJRGLJ-202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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