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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4-08-14 17:13:04  來源: 東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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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訂背景

  為推動我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規范健康發展,拓寬利用外資渠道,2021年8月13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金融工作局印發《東莞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東金〔2021〕74號),正式啟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試點(以下簡稱QFLP試點)工作。該辦法于2024年8月13日有效期屆滿,為保障相關工作的連貫性,我局對政策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依據

  近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國發〔2023〕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扎實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4〕9號)等文件相繼印發實施,明確提出要“深入實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內投資試點”。為貫徹落實相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優化我市試點政策,在總結我市前期開展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修訂出臺《東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管理辦法》。

  三、主要修訂內容

  《東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共列五章19條,與原辦法相比,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優化調整試點名稱及制度框架。對照國發〔2023〕11號文件,將QFLP試點中文名稱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試點”調整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與國家最新政策表述保持一致,明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基金企業和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定義要求,并據此完善相關試點制度框架和內容。

  是拓寬試點基金企業投資范圍。試點基金企業投資范圍新增不良資產投資,并允許試點基金企業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運作,進一步拓寬投資范圍,提升試點吸引力。

  三是完善登記備案要求和信息報送機制。與現行行業監管要求接軌,明確“試點基金企業以非公開方式向境內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應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于私募投資基金有關要求。試點基金企業募集境外資金應遵守境外投資者所在地監管部門有關規定”。要求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按期向屬地金融工作部門報送半年度、年度報告,增強事中事后管理,引導試點企業持續規范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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