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園區)應急管理分局,濱海灣應急管理局:
為有效管控我市加油站設置電動汽車充電樁的風險,依法對加油站內設置汽車充電樁進行規范,我局制定了《東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加油站內設置汽車充電樁安全管理相關要求》,業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編號DGSYJGLJ-2024-055?,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東莞市應急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東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加油站內設置汽車
充電樁安全管理相關要求
本文所述安全管理相關要求,適用于在現有的加油站建設用地范圍內增設汽車充電設施,獨立設置電動汽車充電站的,依法依規按照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審批和建設。
一、設置充電樁的安全管理相關要求
(一)選址及布局
1.充電站不應靠近有潛在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地方,當與有爆炸危險的建筑物毗鄰時,應符合《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2014)的有關規定。
2.電動汽車充電樁應布置在輔助服務區內,排隊充電的車輛應在專用停車位內等候,不得阻塞通道,不得影響加油作業及加油車輛出入。
3.設置電動汽車充電站的,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宜設立獨立的出入口,充電車位應方便出入,并按照《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2014)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建設。
(二)安全間距應當符合要求
充電樁及其配套用于充電的停車位,參照散發火花地點考慮與加油站內工藝設備的安全間距,今后《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經修訂有專門針對充電樁間距要求的,從其要求執行。
(三)充電設施數量要求
1.參照《汽車加油加氣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的規定,加油站內設置電動汽車充電樁數量原則上不應超過2臺。
2.加油站內設置電動汽車充電樁數量超過2臺的,應嚴格按照《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2014)的要求建設,并結合加油站規模、車流量等因素設定。
3.新建充電樁的數量規模應滿足負荷核算,若現有設備供電能力不足時應增加線路或變壓器容量。
(四)安全管理措施
1.充電樁原則上由加油站自主運營,加油站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對站內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消除事故隱患。若加油站通過承包、出租等方式轉移充電樁運營權及管理權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落實各項管控措施,對承包方、承租方實施統一協調、管理,確保加油站運行安全。
2.充電樁的布局設計應由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確保符合現行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3.加油站設置充電樁后,要進一步完善加油車輛和充電車輛的路線規劃,確保加油車輛、充電車輛的司機乘客有清晰的應急疏散通道,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充電樁應從專業生產的供應商采購,由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安裝、調試,按照有關國家、行業標準和生產商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
5.充電站要安排專人管理,根據實際需求增加相應安全管理人員,及時修訂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運行維護制度,對加油站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確保發生異常情況時能及時有效采取應急措施。
二、設置充電樁的手續
(一)在現有加油站內設置充電樁,應符合相關建設管理條件方可開工建設,加油站應作為充電樁的建設主體,按照市發改部門關于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管理的要求投資建設,根據新建、改造增設等不同類型的實際情況,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辦理社會投資項目工程建設審批手續。
(二)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危險化學品目錄》,充電樁不屬于危險化學品,新增充電樁無需辦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手續。充電設施建成驗收后、投入使用前,加油站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重新對本加油站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一次現狀安全評價,評價結論為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規范的,且不影響加油站安全生產條件的,方可投入使用。同時,加油站應修訂應急預案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三、其他事項
(一)參考依據。
1.《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
2.《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
3.《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
4.《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DBJ/T15-150-2018)
5.《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
6.《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2014)
7.《汽車加油加氣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
(二)后續國家或省若有調整或新發布與加油站內設置汽車充電樁相關的技術規范,按最新標準執行。
(三)本要求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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