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公路事務中心、市港航事務中心、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市交投集團、市東實集團、東莞港務集團,各鎮街(園區)公路工程監管單位,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
為加強公路水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我局制定了《東莞市公路水運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經市司法局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附件:東莞市公路水運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東莞市交通運輸局
2024年7月2日
附件
東莞市公路水運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東莞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是指公路水運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或其他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四條 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施工方案”),是指在危大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根據有關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及本合同段施工安全專項風險評估結論,在施工組織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大工程單獨編制,用于現場指導施工的技術文件。
危大工程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由主管部門另行發布。
第二章 保障與責任
第五條 勘察單位應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辈靻挝惶峤坏目辈煳募仨氄鎸?、準確,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勘察單位及勘察人員對勘察結論負責。
第六條 設計單位應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措施建議,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七條 建設單位對危大工程安全生產負管理責任。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建立危大工程清單,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保證危大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建設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提出工程實施過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相關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地質、氣象和水文資料,以及地下管線、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工程周邊環境資料。
第八條 監理單位對危大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應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監理制度,明確審查、現場巡視、監督檢查等內容。編制監理計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時,應明確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九條 施工單位對危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
施工單位提交開工申請材料前,應明確危大工程的性質、范圍,分析研究危大工程涉及的安全技術條件,做好現場踏勘、核實等工作。
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實際完善危大工程清單,經監理、建設單位審核確認后,由建設單位提交工程施工安全監管部門。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危大工程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調整危大工程清單。
施工單位應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根據國家和地方現行相關標準規范,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危大工程實行專業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由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一條 專項施工方案應具有針對性及可操作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ㄒ唬┚幹埔罁悍梢罁òㄏ嚓P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等)、項目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勘察文件、施工圖紙及其他技術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等。
?。ǘ┕こ谈艣r:工程基本情況、工程地質與水文氣象、周邊環境、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風險辨識與分級、相關參建單位。
?。ㄈ┦┕び媱潱喊ㄊ┕みM度計劃、勞動力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
?。ㄋ模┦┕すに嚰夹g:技術參數、標準化工序工藝流程、施工方法及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ㄎ澹┌踩WC措施:組織保障(包括安全組織機構、安全保證體系及相應人員安全職責等)、技術保證措施、檢查與驗收、監測監控措施、應急處置措施等。
?。┵|量保證措施:質量目標、工程創優規劃、質量保證體系、質量控制程序與具體措施等。
?。ㄆ撸┉h境保證措施:環境保護組織機構、環境保護及文明施工措施等。
?。ò耍┦┕す芾砣藛T配備及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
?。ň牛炇找螅候炇諛藴?、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ㄊ┢渌Y料: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第十二條 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具體編寫人員應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由施工單位組織本單位技術、質量、安全、設備等相關專業人員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實行專業分包并由專業分包單位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不需專家論證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并加蓋項目監理機構公章后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對于超過一定規?;螂m未超過一定規模但參建方認為有必要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組織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并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法規規定在論證前委托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結構受力復核。
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第十四條 下列人員應參加專家論證會:
?。ㄒ唬<医M成員。
?。ǘ┙ㄔO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ㄈ┍O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人員。
?。ㄋ模┦┕挝患夹g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經理、項目安全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業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ㄎ澹┛辈?、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相關人員。
?。┥婕暗缆?、鐵路、海事、交通安全、應急、燃氣、電信等相關領域的,應邀請權屬單位和監管部門代表參加論證會。
第十五條 專家來源與組成
?。ㄒ唬<胰诉x應當從市交通運輸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
?。ǘ<覒舷嚓P專業要求且人數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技術類不少于3人,安全管理類不少于1人,同一單位不得多于2人。由建設單位確定專家組組長。
?。ㄈ<覒斁邆湟韵禄緱l件:
1.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2.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
3.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在論證會召開3日前將專項施工方案送達專家。
第十七條 專家論證審查的主要內容:
?。ㄒ唬m検┕し桨竷热菔欠裢暾?,質量安全控制措施是否具體、可行。
?。ǘ┪kU因素辨識分析是否合理、全面。
?。ㄈm検┕し桨赣嬎銜万炈阋罁欠穹嫌嘘P標準規范。
?。ㄋ模┌踩┕さ幕緱l件是否具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情況等。
第十八條 專家論證會后,應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
書面論證報告一式四份,分別交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工程施工安全監管部門各一份。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后結論為“通過”的,施工單位可參考專家意見自行修改完善,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并加蓋項目監理機構公章后實施。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后結論為“修改后通過”的,施工單位應按照專家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履行本規定第十二、第十三條的程序,經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并加蓋項目監理機構公章后方可實施。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結論為“不通過”的,施工單位須重新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履行審核、審查及專家論證程序。重新論證專家原則上由原論證專家擔任。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危大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風險等級、防范注意事項、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涉及特種作業人員的,應對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進行核驗。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隨專項施工方案,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名單及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特種作業操作證、安全生產條件自查報告等在危大工程施工前一并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查。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或方案編制人員應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專業分包單位負責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專業分包單位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班組負責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監理單位派員參加。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參與班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并監督實施。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須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施工方案。因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須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核、審查和論證。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須在危大工程施工現場輪流帶班。危大工程實行專業分包的,專業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分管安全的負責人也須在危大工程施工現場實行輪流帶班制度。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含專業分包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完善安全措施的,應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施工單位應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域;發生險情或事故的,施工單位應停止作業,及時啟動響應程序,落實應急措施,防止事態惡化;險情或事故處理后,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全面核查安全生產條件,經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須對危大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核查,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專項巡視檢查,必要時進行旁站監督。對不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應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同時向工程施工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對于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監測單位應編制監測方案,并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后方可實施,必要時進行監測方案論證。
監測單位應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二十八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高大模板、支架、臨時碼頭等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對危大工程中包含有現澆支架基礎及搭設、滑模和爬模安裝及提升、掛籃安裝及前移、架橋機安裝及過孔(跨)、盾構隧道循環掘進、沉箱出運與安裝、水深10m及以上的圍堰修筑等需要進行重點安全控制的施工工序(稱為??毓ば颍┑?,還應對上述??毓ば蜻M行驗收。
第二十九條 驗收應對照專項施工方案、規范、標準和操作規程。危大工程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三十條 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管理檔案。
建設單位應將危大工程清單、需專家論證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相關審批意見、第三方監測方案和監測報告、驗收記錄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監理單位應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查意見、專項巡視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施工單位應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核論證意見、方案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整理歸檔。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局應建立危大工程專項方案論證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對于專家不認真履行論證職責、工作失職等行為,移出專家庫處理。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工程施工安全監管部門對危大工程進行監督抽查,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委托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工程施工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未按本規定編制、審核、審查、論證專項施工方案的,或未按本規定進行技術交底、驗收、監測的,應責令施工單位整改;抽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登記,并督促建設單位組織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在監督抽查過程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工程施工安全監管部門應按《東莞市交通運輸局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及動態管理辦法》要求,對參建單位和個人的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行為,進行信用登記扣分,并視情況嚴重程度采取限期整改、約談法人、掛牌督辦、危大工程施工點暫時停工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單位、人員違反本規定、觸犯法律法規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或將線索移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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