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建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了《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建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及投訴處理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7月4日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建市政工程
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及投訴處理規則
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建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一、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建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異議、投訴及其處理活動。
二、異議處理規則
?。ㄒ唬┊愖h的提出
1.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應通過東莞市公共資源交易E網通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電子平臺)提出異議。招標人在電子平臺上對相關異議進行受理、答復或者處理決定的公開。異議處理的往來資料均在電子平臺保存。
2.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采用簡易招標法招標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3個工作日前提出。采用資格預審招標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
3.投標人對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標時間、開標程序、開標記錄等開標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期間向招標人提出。
4.投標人對招標項目的評標、定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評標結果、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向招標人提出。
5.異議內容應準確明了,具備充分的事實依據。異議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進行人臉識別及數字證書電子簽章或電子簽名。對招標人已明確答復的問題,異議提起人無新的事實依據再次提出異議的,招標人可不予受理。
?。ǘ┊愖h的處理
1.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采用簡易招標法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2.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異議成立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采取糾正措施,或者提交評標委員會評審確認;投標人異議不成立的,招標人應當當場給予解釋說明。
3.投標人對招標項目的評標、定標結果有異議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針對投標人提出的異議作出答復并抄送行政監督部門(鑒定、組織原評標、定標委員會復核等所需時間不計入規定時限);認為需要組織原評標、定標委員會進行復核的,應報告行政監督部門,東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協助召集原評標、定標委員會,并負責提供場地,復核意見應在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廣東省·東莞市)公布,招標人應根據復核的情況作出答復。
招標人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異議提起人自收到招標人的異議回復之日起3日內,未向行政監督部門遞交書面投訴的,招標人可按程序辦理簽發中標通知書等手續。
4.異議提起人要求撤回異議的,異議程序終止。異議提起人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ㄈ┯邢铝星樾沃坏?,招標人可以不予受理異議:
1.異議提起人不是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2.未在法定的異議期限內提出的;
3.異議未以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所規定的方式提出的;
4.異議書未按照要求簽注數字證書電子簽章或電子簽名的;
5.異議書未提供有效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6.開標現場已通過投標人確認的事項,開標后投標人又就該事項提出異議的;
7.招標人已經作出明確答復,無新的事實證據,又就同一問題提出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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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異議人通過電子平臺提交異議書之日為異議受理之日,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為平臺收到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具有以上第(三)款第3、4、5項所述情形,經招標人指出后予以改正的,以異議人再次通過電子平臺提交異議書之日為異議受理之日。
2.招標人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異議提起人可以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依法作出答復。
三、投訴處理規則
?。ㄒ唬┩对V的提出
1.實行實名、書面形式投訴制度。投標人可通過電子平臺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或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遞交紙質投訴書,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依規對投訴作出處理。
2.投標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投訴人就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評標結果、定標結果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如果對招標人的答復不滿意,投訴人應當自收到招標人的異議回復之日起3日內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上述應當知道之日按下列規則認定:
?。?)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審查結果、線上開標情況、入圍結果、評標報告、定標及中標結果提出投訴的,其發布或者公示之日視為應當知道之日;
?。?)對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標時間、開標程序、開標記錄等開標事項提出投訴的,開標當日視為應當知道之日。
3.投訴人提出投訴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投訴人的名稱、地址、有效聯系方式、身份證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相關請求及主張;
?。?)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屬于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需附上異議書和異議回復;已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應當予以說明;
?。?)投訴人與投訴項目有利害關系的佐證材料。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蓋公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應由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如存在授權代表投訴的,應附上經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投訴人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如有)的授權委托資料。通過電子平臺提出投訴的,應進行人臉識別及數字證書電子簽章或電子簽名。
?。ǘ┩对V的分類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其中對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且仍在異議期限內的,應當告知投訴人及時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2.投訴事項有多項但部分事項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對其中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事項應當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事項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對于決定受理的投訴,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書面投訴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不再發出受理通知書,遇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的,為收到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對于其他部門轉交的投訴件,以行政監督部門簽收之日為受理之日。
4.除投訴事項涉嫌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特殊情況外,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訴,原則上不予受理:
?。?)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的;
?。?)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單位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簽注數字證書電子簽章或電子簽名)的;委托代理人沒有相應的授權委托書和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不明確的;
?。?)超過投訴時效的;
?。?)行政監督部門已經作出處理決定,投訴人無新的事實依據再次提出的;
?。?)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但沒有提出異議的;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準予撤回投訴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的。
?。ㄈ┩对V的處理
1.處理時限。行政監督部門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2.處理方式。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由兩名或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并記錄(含筆錄,筆錄由被調查人簽名確認),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對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行政監督部門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可就投訴內容進行陳述和申辯,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定標委員會成員、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投訴內容不涉及第一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且在開標、評標過程未被發現的,視為對中標結果沒有造成實質影響;投訴內容雖然涉及第一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但投訴人憑猜測、間接證據推斷,缺乏直接事實證據,且被投訴人向招標人承諾愿意承擔被行政監督部門查明投訴真實有效帶來的風險(包括取消中標資格等)及對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的,招標人可以依法繼續開展招投標活動;否則,招標人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3.處理結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并按規定送達:
?。?)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的,駁回投訴;
?。?)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行政監督部門將駁回投訴,并給予通報公示。
4.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并制作投訴處理決定書,投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及身份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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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近三年內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
?。?)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的公正處理的。
2.相關單位和人員拒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對于投標人,招標人可以拒絕其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記錄其不良行為并予以公示;
?。?)對于招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對于招標人的工作人員,可以將相關情況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構依法處理;
?。?)對于評標委員會成員,招標人可以將其納入抽取回避名單,拒絕其參與評標委員會的組建。
3.下列行為屬于拒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的行為:
?。?)拒絕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相關證據或者材料的;
?。?)偽造佐證材料的;
?。?)拒絕調查約談、實地取證的;
?。?)阻撓有關人員配合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
相關單位和人員拒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如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在處理投訴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招標人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已有證據證實投訴問題屬實,若不暫停將給投訴人及與投訴人相關的當事人造成較大損害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投訴事項情況復雜,涉及多個投標人或者部門,需要其他行政監督部門協助調查的;
?。?)投訴事項涉及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需要原評標委員會復核或者專家評審的;
?。?)行政監督部門認為需要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的其他情形。
5.投訴處理涉及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的,行政監督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要求原評標委員會復核說明;
?。?)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結論可以作為處理投訴的主要依據;
?。?)組織召開聽證會。
四、工作要求
?。ㄒ唬┕こ探ㄔO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文件的解釋權屬于招標人。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明確負責監管該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異議受理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提醒投標人在法定的時限內行使異議或者投訴的權利,明確受理的方式、電子平臺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
招標人應當依法處理異議,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受理異議或者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ǘ┩对V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佐證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佐證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ㄈ┬姓O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如發現招標投標活動參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涉嫌存在違法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將線索移送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構處理。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投訴處理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ㄋ模┊斒氯藢π姓O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ㄎ澹┥鲜鰡挝缓腿藛T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其它
?。ㄒ唬┓拷ㄊ姓こ陶袠送稑嘶顒油对V處理的其他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
?。ǘ┦?、鎮兩級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監管權限,受理和處理房建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異議處理進行監督。
?。ㄈ撛谕稑巳藢Y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遺漏、錯誤、含義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問題提出疑問的,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異議。疑問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之前提出。
?。ㄋ模撛谕稑巳耸侵钢ふ袠巳斯嫉恼袠隧椖康挠嘘P條件和要求,有可能參加投標競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ㄎ澹┍疽巹t所述投標人包括直接投標人與其他利害關系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姓O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
?。ㄆ撸┥衔闹小?日”“3日”“10日”的規定均為自然日。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如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結束的次日為最后一日。
?。ò耍┍疽巹t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日止。原《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建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及投訴處理規則》(東建市〔2019〕63號)同時廢止。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ZFHCXJSJ-2024-043。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建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及投訴處理規則》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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