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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東莞市收養登記輪候及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3-04-23 16:17:49  來源: 東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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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收養評估工作,加強收養登記管理,保障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政部《收養評估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中國內地居民在東莞市行政區域內收養子女的,按照本辦法進行收養評估。收養繼子女的除外。收養市社會福利中心監護的未成年人,按照本辦法進行收養登記輪候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收養登記輪候是指對有收養意愿的申請人作出的收養登記輪候管理。收養評估是指東莞市民政局對收養申請人是否具備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進行調查、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收養評估包括收養能力評估和融合情況評估。

  收養能力評估是指對收養申請人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進行評估,主要包括對收養申請人個人和家庭基本狀況、收養動機、職業與經濟狀況、婚姻狀況、健康狀況、撫育教育能力、居住狀況、道德品行、鄰里關系、社區環境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從而對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作出綜合評定。

  融合情況評估是指對收養申請人、被收養人之間的融合情況進行評估,主要包括對被收養人與收養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相處和情感交融情況,收養申請人履行臨時撫育照料職責情況和收養關系當事人收養意愿等作出綜合評定。

  第四條??收養登記輪候管理及收養評估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收養申請人進行輪候、評估,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五條?收養評估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不得收取收養關系當事人任何費用。

  第二章 輪候申請及終止

  第六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收養政策規定并有收養兒童意愿的中國內地居民,可本人到東莞市民政局申請收養登記輪候。

  第七條?申請收養登記輪候,申請人應如實填報《收養申請人情況聲明》(附件1)并提供下列信息及相關佐證材料:

  姓名、性別、身份證號、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戶籍地址、家庭詳細住址、子女情況、收養動機、職業及工作單位、家庭年經濟收入、住房條件、健康狀況、有無犯罪記錄、聯系電話和擬收養兒童的性別、年齡階段、健康狀況。

  夫妻申請收養登記輪候的,需雙方如實提供以上信息。

  第八條?東莞市民政局負責收養工作的業務科室應如實記錄申請人提供信息,建立臺賬(附件2),按申請時間順序依次編制輪候序號,依據《東莞市收養輪候申請人資格評估規定》(附件3)進行收養能力初評。

  第九條??輪候期間申請人相關信息變化的,應及時報告東莞市民政局更新。

  如發現登記輪候申請人提供信息不實或不再符合輪候條件的,立即終止輪候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向東莞市民政局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申請復查。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的,申請人需在輪候期滿之日起滿1年后才能再次申請輪候:

 ?。ㄒ唬┲鲃由暾埲∠喓虻?;

 ?。ǘ┩ㄖ震B能力評估時7個工作日內無法聯系或書面表明(或口頭方式聲明,以錄音形式保存)主動放棄收養意愿的;

 ?。ㄈ┪丛谝幎〞r限內開展收養能力評估,或不配合完成收養能力評估工作的。

  第十一條??輪候登記有效期為三個年度,期滿自然終止。

  有效期計算方式為: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第三章?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

  第十二條?收養評估可以由東莞市民政局自行組織開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東莞市民政局自行組織開展收養評估的,應當組建收養評估小組。收養評估小組應有2名以上熟悉收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在編人員。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收養評估的,由東莞市民政局與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選派2名以上具備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正式聘用人員擔任評估人員,組成收養評估小組開展評估活動。

  第十三條?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蟹ㄈ速Y格;

 ?。ǘ┙M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范;

 ?。ㄈI務范圍包含社會調查或者評估,或者具備評估相關經驗;

 ?。ㄋ模┯?名以上具有社會工作、醫學、心理學、法學等專業背景或者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專職工作人員;

 ?。ㄎ澹╅_展評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受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評估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ㄒ唬┚哂猩鐣ぷ?、醫學、心理專業背景;

 ?。ǘ┚哂猩鐣ぷ鲙?、心理咨詢師、婚姻家庭咨詢師、律師職業資格,或者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

 ?。ㄈ氖禄橐黾彝?、未成年人保護類案件偵查、公訴、審判工作2年以上;

 ?。ㄋ模氖律鐣{查或者評估、婚姻家庭類事務調解工作2年以上;

 ?。ㄎ澹氖缕渌c婚姻、家庭或兒童相關行業2年以上并具備相應職業資格。

  第十五條?收養評估過程中,由于評估人員離崗等原因無法繼續參與評估的,應當選派其他具備條件的評估人員替補參與評估,已開展的收養評估工作繼續有效。

  第十六條?評估人員、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與收養申請人、送養人、被送養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評估結果公正情形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收養能力評估

  第十七條?評估人員應當依據下列指標,對收養申請人進行調查、評估:

 ?。ㄒ唬┦震B動機:收養申請人能夠從兒童利益優先的角度出發認識收養問題,提交不遺棄、不虐待被收養人書面承諾,對收養后產生的權利義務充分掌握,對今后可能出現的情況有充分心理準備,積極配合收養評估工作。

 ?。ǘ┠挲g:收養申請人須年滿三十周歲,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最大差為60周歲。夫妻共同收養的,以年輕一方的年齡計算。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申請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子女可以不受此限制。

 ?。ㄈ┙】禒顩r:收養申請人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心理和生理健康狀況良好,未患有醫學上不適合收養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疾病、傳染病、重度殘疾、重大疾病等,無影響撫養孩子健康成長的不利因素。

 ?。ㄋ模┗橐黾彝リP系:夫妻雙方共同收養的,收養申請人婚姻和諧、家庭關系和睦,對家庭有較強責任感;再婚申請收養的,收養申請人需說明離婚的主要原因及對現在婚姻的態度;單身申請收養的,收養申請人應對家庭有較強責任感,收養子女的意愿得到與其共同生活或直系親人的明確支持。

 ?。ㄎ澹┑赖缕沸校航Y合違法犯罪記錄及個人信用信息提示等綜合考量,收養申請人應當道德品質良好、行為端正、遵紀守法,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殬I與經濟狀況:收養申請人有固定職業、穩定的經濟收入和社會保障,家庭人均收入處于當地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水平以上。無固定職業者,應有較好的經濟基礎和穩定的經濟來源。均無不良負債,收支合理。

 ?。ㄆ撸┦芙逃潭龋菏震B申請人需具備一定文化教育能力,具備撫育兒童的基本常識和能力。一般情況下,城市居民應受過高中以上教育,農村居民應受過初中以上教育。

 ?。ò耍┳》織l件:收養申請者應當擁有固定住所,且人均居住面積原則上不低于當地人均住宅面積水平。

 ?。ň牛┳优闆r:收養申請人子女情況,包括收養申請人子女的數量、年齡、性別、身體健康程度、居住狀況、心理健康狀況等。

 ?。ㄊ┳优肮餐畹钠渌彝コ蓡T意見:收養申請人子女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愿意接納被收養人成為家庭中的一員。

 ?。ㄊ唬┼徖镪P系:收養申請人與鄰里之間關系良好,相處和睦,不存在矛盾沖突。

 ?。ㄊ┥鐓^環境:周邊環境配套完善,社區治安良好,具有較為成熟的教育機構、衛生醫療機構、公共服務設施等。

 ?。ㄊ嵊图彝ソ逃媱潱菏震B申請人具備一定的育嬰(童)知識,有足夠的時間陪伴,對被收養人有明確的養育計劃。內容包括育嬰(童)開支、生活照料、親子關系、家庭教育等方面長短期安排,以及當收養申請人出現特殊情況而無法照顧被收養人時對被收養人的監護安排等。撫養和家庭教育計劃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要求。

  第十八條?收養能力評估由評估人員采用指標客觀評分,填寫《收養能力綜合評分表》(附件10)??偡?5分以上的為收養能力評估合格,85分以下不予辦理收養登記。

  第十九條?收養評估小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發現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東莞市民政局報告,收養評估直接否決。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機關報案:

 ?。ㄒ唬┡撟骷?,偽造、變造相關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的;

 ?。ǘ﹨⒓臃欠ńM織、邪教組織的;

 ?。ㄈ┵I賣、性侵、虐待或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ㄋ模┯谐掷m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ㄎ澹┯泄室夥缸镄袨?,判處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加芯耦惣膊?、傳染性疾病、重度殘疾或者智力殘疾、重大疾病的;

 ?。ㄆ撸┐嬖谖?、酗酒、賭博、嫖娼等惡習的;

 ?。ò耍┯袩o疏于照看、忽視、脅迫、拐賣、凌辱未成年人,及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等行為;

 ?。ň牛┯衅渌焕谖闯赡耆松硇慕】敌袨榈?。

  第二十條?評估人員完成收養申請人收養能力評估的,應當提出收養能力評估是否合格的意見。

  第五章 融合情況評估

  第二十一條?送養人指定收養人的(被收養人年滿8周歲以上的,需征得兒童同意),收養申請人與被送養人直接安排融合。被送養人匹配多個收養申請人的,組內收養能力評估分值最高的收養申請人與被送養人進行融合。東莞市民政局應當通知收養申請人與送養人簽訂《融合期間委托監護協議》(附件11),安排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進行融合。融合期不少于30日,確有必要延長的,經雙方同意后可以續簽,總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融合失敗的,可依評分分值順序安排組內其他收養申請人進行融合。前者融合時間不計入第三十條時限。

  第二十二條?融合期間,評估人員依據下列情況,對收養關系當事人的融合情況進行評估:

 ?。ㄒ唬楸皇震B人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情況;

 ?。ǘ楸皇震B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照顧的情況;

 ?。ㄈ┙逃鸵龑П皇震B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思想道德和行為習慣的情況;

 ?。ㄋ模╊A防和制止被收養人沉迷網絡、酗酒、賭博等不良行為的情況;

 ?。ㄎ澹┢渌彝コ蓡T對其履行監護責任的看法與支持情況;

 ?。┦震B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保障被收養人受教育權的情況;

 ?。ㄆ撸┦震B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相關的決定時,尊重被收養人意見的情況;

 ?。ò耍┯袩o疏于照看、忽視、脅迫、拐賣、凌辱未成年人,及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等行為;

 ?。ň牛┯袩o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等行為。

  第二十三條?融合期間,評估人員應當采取實地走訪、聽取收養關系當事人反饋、鄰里訪談等方式,對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的融合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形成《融合情況調查報告》(附件12)。

  送養人應當積極配合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進行融合。在融合情況評估階段,對于8周歲以上的被收養人,應當征得其同意;對于未滿8周歲的被收養人,應根據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聽取并尊重其意見。

  第二十四條?融合期間,評估人員發現收養申請人存在不履行臨時撫育照料義務或其他不利于被收養人等情形的,應當于第一時間向東莞市民政局報告,結束融合;發現收養申請人故意或者過失導致正與其進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六章 收養評估流程及方式 

  第二十五條?當有符合送養條件未成年人時,綜合考慮收養申請人收養申請要求、意愿和初評結果,為待送養的未成年人匹配多個收養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收養評估流程包含書面告知、評估準備、實施收養能力評估、實施融合情況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審查與復核。

  第二十七條?東莞市民政局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經初步審查收養申請人、送養人、被收養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的,向匹配了待送養未成年人的收養申請人發出《收養評估通知書》(附件4),書面告知收養申請人將對其進行收養評估;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的,同時向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發出《開展收養評估通知書》(附件5)。審查不合格的,向收養申請人發出《不予辦理收養登記通知書》(附件6)。

  第二十八條?收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收養評估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評估方提交相關材料,并填報《收養申請家庭情況聲明》(附件7)、《收養申請人個人授權書》(附件8)、《收養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申報表》(附件9)等,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收養申請人逾期未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評估。

  第二十九條?評估人員根據評估需要,可以采取面談、查閱資料、實地走訪、心理測試等多種方式進行評估,全面了解收養申請人的情況以及與被收養人融合情況,形成綜合評估意見。

 ?。ㄒ唬┟嬲?。主要通過聽取個人陳述、深度訪談等形式進行, 對象為收養申請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ǘ┎殚嗁Y料。信息核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查閱收養申請 人提交的各項材料。根據收養申請人的授權,與收養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公安、檢察院、人民法院、鎮街或園區以及銀行等部門函調核查收養申請人的子女、婚姻、財產、犯罪記錄和個人征信記錄等情況。

 ?。ㄈ嵉刈咴L。前往收養申請人家庭住所地查看居住環境, 走訪相關部門、單位、居(村)委會,征求收養申請人親屬、朋友、同事、鄰里等相關人員意見。

 ?。ㄋ模┬睦頊y評。收養申請人應到二甲以上醫院精神科或心理科等科室進行性格、心理、精神及智力等專業測評,或者由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專業測評,對其是否適宜收養作出評估。

  對收養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評估納入當地居民經濟狀況 核對機制。

  評估人員在向相關個人或者單位調查征詢、了解情況時,應 當主動出示工作證或授權委托書。

  第三十條?評估人員應當以文字、錄音、照片、影像等方式把評估實施過程記錄、歸檔、備案并錄入信息系統。

  收養評估報告應當在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之日起60日內作出。收養評估期間不計入收養登記辦理期限。

  第七章 評估報告

  第三十一條?完成收養能力和融合情況評估的,收養評估小組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根據評估情況制作《收養評估報告》(附件13),提交東莞市民政局。

  收養評估報告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評估內容分析、評估結論等;附件部分包括記載評估過程的文字、語音、照片、影像等資料。

  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的,收養評估報告應當由參與評估人員簽名,并加蓋機構公章。東莞市民政局自行組織評估的,收養評估報告應當由收養評估小組成員共同簽名。

  第三十二條?收養評估小組或者受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交收養評估報告后,東莞市民政局應當對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評估內容分析、評估結論進行審查。對收養評估報告未反映或者存疑的情況,可以要求收養評估小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補充。

  收養評估報告作為東莞市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三條?收養評估合格的,按照規定進入收養登記辦理程序;收養評估不合格的,東莞市民政局應當書面告知收養申請人(附件6)。

  對收養評估不合格有異議的,收養申請人可以在收到書面意見后的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東莞市民政局提出復核申請,并陳述理由。

  東莞市民政局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復核,并書面告知收養申請人復核結果。

  第三十四條 收養評估報告有效期為6個月,期間家庭狀況有重大變故的,或期滿6個月的,需重新評估。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東莞市民政局應當加強對收養評估小組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方機構開展收養評估的,應當接受東莞市民政局的監督,如實提供相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收養申請人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但收養登記尚未辦結的,東莞市民政局應當終止收養登記;已辦結的,由東莞市民政局撤銷收養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東莞市民政局依法依規納入相關部門的征信平臺。

  第三十七條?評估人員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委托協議客觀公正開展評估工作。因弄虛作假影響收養評估工作的,或者因違規操作、敲詐勒索、隱瞞實情等行為嚴重影響評估結果公正公平的,或者有泄露信息和個人隱私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申請收養的,當地有權機構已經作出收養評估報告的,東莞市民政局可以不再重復開展收養評估。沒有收養評估報告的,東莞市民政局可以依據當地有權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對收養申請人進行收養評估。

  外國人申請收養的,收養評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經評估確定收養資格人員在東莞市民政局網站予以公布。

  公開內容不得侵害公民隱私權。公開內容一般為下列格式:

  輪候序號、申請人姓氏+先生/女士、戶籍所在省、受理時間(終止時間)、*號替代出生年月日的身份證號碼和*號代替第4位至第7位數字的手機號碼、輪候狀態(輪候或終止);資格評估分數。

  第四十條?本辦法中的“不少于”“不超過”“內”“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東莞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7日。如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本辦法依法調整。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核同意發布,編號為DGSMZJ-2023-020。

  

       附件:1.收養申請人情況聲明

             2.東莞市收養申請輪候登記臺賬

             3.東莞市收養輪候申請人資格評估規定

             4.收養評估通知書

             5.開展收養評估通知書

             6.不予辦理收養登記通知書 

             7.收養申請家庭情況聲明

             8.收養申請人個人授權書

        9.收養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申報表

        10.收養能力綜合評分表

        11.融合期間委托監護協議

        12.融合情況調查報告

        13.收養評估報告


  《東莞市收養登記輪候及評估暫行辦法》的附件.docx


  政策解讀:《東莞市收養登記輪候及評估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一圖讀懂《東莞市收養登記輪候及評估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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