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理順市社會福利中心棄嬰(童)收養輪候、評估、登記辦理等業務,規范我市收養評估工作,加強收養登記管理,保障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民政部關于印發〈收養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20〕144號)等法律、法規、政策,擬定該暫行辦法。
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3.民政部《收養評估辦法(試行)》
三、主要內容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闡述《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定義內容、實施原則和隱私保護以及評估經費保障。
第二章為輪候申請及終止。對符合《民法典》及相關收養政策規定并有收養兒童意愿的國內公民輪候申請進行明確相關信息及佐證材料,明確輪候登記終止情形以及輪候有效期限。
第三章為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對評估機構、評估人員和評估過程等進行明確規定,明確了開展評估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細化了第三方機構應具備的機構資質、人員資質以及評估過程的替補情形、回避情形。
第四章為收養能力評估。具體說明收養能力評估相關指標內容。
第五章為融合情況評估。具體說明經收養能力評估后融合匹配情況進行說明,并對融合期間相關情形明確處置規定。
第六章為收養評估流程及方式。對收養評估工作流程、評估方式、評估事項完成后的檔案管理等內容進行說明。
第七章為評估報告。對經完成收養能力和融合情況評估的制作《收養能力評估報告》,對收養能力評估報告相關內容予以明確。
第八章為收養后回訪。對收養后進行回訪提出相關要求及情形處置。
第九章為監督管理。對收養登記機關、收養能力評估機構、評估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對收養評估公平、公正和違反相關規定的進行規定。
第十章為附則。主要對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申請收養的評估依據予以說明,以及對公開輪候登記情況和收養人資格評估結果進行了說明。
四、預期政策效果和影響
全面規范我市收養登記輪候及收養評估工作,加強我市收養登記管理,保障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政策文件:東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東莞市收養登記輪候及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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