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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增資擴產獎勵項目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3-08-22 16:12:01  來源: 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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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增資擴產獎勵項目實施細則(試行)》(政策解讀)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增資擴產獎勵項目實施細則(試行)》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15日    



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增資擴產獎勵項目實施細則(試行)


        為加強對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增資擴產獎勵項目的管理,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細則所稱“增資擴產項目”,是指在我市生產經營的制造業企業因發展需要,在本市范圍內通過新建或擴建工業廠房、新購置的生產設備的工業投資項目。

增資擴產項目優先在企業屬地鎮街(園區)實施,屬地無法承接的項目按有關機制進行全市流轉。本細則所稱“成功流轉項目”是指鎮街(園區)同意推薦或主動報送,經推介在市內其他區域成功選址簽約的增資擴產項目。包括整體遷移(總部遷移)成功流轉項目和部分遷移(總部不遷移)成功流轉項目。

        第二條獎勵范圍:

(一)企業投資獎勵:項目單位新建或擴建的工業廠房和項目新購置的生產設備的實際投入。

(二)園區、鎮街流轉獎勵:整體遷移(總部遷移)成功流轉項目的“流出”鎮街(園區)和部分遷移(總部不遷移)成功流轉項目的“流入”鎮街(園區)。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三條申報企業投資獎勵的項目投資主體為在東莞市注冊登記成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在東莞市形成實際工業產能的制造業企業或其關聯企業。園區、鎮街流轉獎勵由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申報。

        第四條申報企業投資獎勵的項目實施地在東莞市內,已取得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審批和備案等立項文件,項目投入必須包含新購置生產設備投資。

        第五條 申報企業投資獎勵的項目實際投入以發票等合法票據為準,金額不含稅。

        第六條 新建或擴建的工業廠房用地性質須為工業用地。

        第七條項目申報的具體要求在申報文件中明確。

第三章獎勵資助標準

        第八條對項目投資主體或園區、鎮街進行事后獎勵支持。

(一)企業投資獎勵:對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的新建或擴建工業廠房和新購置生產設備按實際投入不超過5%比例進行獎勵,單個項目累計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所需獎勵資金由市鎮財政按5:5比例分擔。結合年度獎勵資金預算,重點支持四大戰略性支柱產業、五大戰略性新興產業、9條重點產業鏈等企業;優先獎勵投資強度、產出效益較高,以及列入年度動工計劃的項目。

(二)園區、鎮街流轉獎勵:對整體遷移(總部遷移)成功流轉項目的“流出”鎮街(園區)或部分遷移(總部不遷移)成功流轉項目的“流入”鎮街(園區)給予一次性獎勵(對同一個成功流轉的項目原則上只獎勵一個園區、鎮街)。獎勵金額按不超過項目投產后下一個年度財政貢獻市級留成部分(不含鎮級留成)的30%進行計算,最高獎勵100萬。

        第九條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同時符合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不得重復申報。申報企業(單位)不存在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的情形。

第四章申報流程

        第十條工作流程:

(一)組織申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申報文件,企業登陸“企莞家”網站(http://im.dg.gov.cn)申報。鎮街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直接將申報資料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二)項目入庫。1.企業投資獎勵: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通過形式審查、征求部門意見、現場審核(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社會公示和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等環節確定項目入庫計劃。2.園區、鎮街流轉獎勵: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通過形式審查、征求意見、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等環節確定項目入庫計劃。

(三)項目獎勵資金申請預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及園區、鎮街根據項目入庫計劃按相關規定申請資金預算(對于事后獎勵的企業投資獎勵項目,園區、鎮街財政須配套獎勵,如園區、鎮街財政未能安排預算的,市財政原則上不給予獎勵,有其他政策約定的除外)。

(四)資金撥付。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預算下達金額,結合項目入庫計劃,以合理方式確定資金撥付計劃,報市政府審定同意后,按規定下達撥付資金(市級財政及園區、鎮街財政按比例各自撥付資金)。

第五章責任與義務

        第十一條項目申報單位是項目質量的責任主體,無論項目最終是否獲得資助,申報單位均需要對所提交的項目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二條項目申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申報單位為企業的,原則上5年內停止該企業申報專項資金資格,并依法依規對其失信信息進行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資料或憑證騙取財政資助資金的;

(二)將與實際支出內容不相符的票據入賬騙取財政資助資金的;

(三)將同一筆經費支出多頭記賬、同一張發票多頭記賬,在不同的項目重復列支騙取財政資助資金的。

        第十三條獲資助的項目單位需按照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做好后續項目跟蹤管理、績效評價、審計檢查等相關工作,并根據需要配合我局做好經濟運行監測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修訂解釋。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GYHXXHJ-202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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