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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碣鎮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修訂稿)》的政策解讀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3-06-21 16:40:30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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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擊查看圖片解讀:一圖看懂《石碣鎮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修訂稿)》


    《石碣鎮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修訂稿)》明確了該工作的指導思想、適用范圍、部門分工、投標分級和措施要求。解讀該辦法應該抓住以下幾點:

    一、背景與必要性

    2021年12月,我鎮出臺了《石碣鎮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碣府〔2021〕18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已到期。同時,2022年4月,市政府出臺了《東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現為進一步規范我鎮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需修訂新的管理辦法。

    二、總體框架

    《辦法》本次共34條,主要分為四大部分。

    (一)適用范圍及部門分工。包括《辦法》制定的依據、目的、適用范圍和部門分工。規定了使用集體經濟組織資金,且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項目,均納入《辦法》管理范圍。建設工程項目包括與建設工程直接相關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購置。另外,對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程序實施審查、提供業務指導和咨詢、進行監督、審計、違規違紀或職務違法問題的相關人員進行查處,由各職能部門負責。

    (二)主要內容。包括招標分級、招標方式、采用非招標方式、工程變更事項處理、招標投標程序。明確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單項合同預算價分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鎮招投標服務所招標。確實不能合并招標的附屬工程或臨時追加工程,可獨立招標的按整體項目相應招標級別招標。明確了建設工程因改變建設標準、調整建設方案、增減建設規模、工程量計算有誤、人工和材料成本調價等原因而發生工程變更,另行承包給他人會影響施工或功能配套,且在工程變更預算價累計不超過工程中標價的30%并經履行民主決策審查程序的情況下,可由原中標人繼續承建,否則應另行招標。

    (三)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定期分別對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執行《辦法》的情況開展財務檢查和專項審計。

    (四)附則。包括由鎮農林水務局和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及有效期1年和違反《辦法》規定的處置。

    三、政策依據

    (一)《東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東府〔2022〕28號)。

    (二)《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指導意見》(東農農〔2020〕40號)。

    四、對三個問題的重點說明

    《辦法》此次重新修訂,主要從以下方面作出修改:

    (一)取消村(社區)自行招標方式。將原本由村(社區)自行招標的項目納入到鎮招投標服務所招標范圍,同時將招投標起點金額由10萬元調整到20萬元。

    (二)明確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民主決策程序。進一步明確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用途區分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工程項目,根據章程或授權規定的生產性和非生產性開支決策權限召開相應的會議進行表決,并報鎮農林水務局進行審查。工程變更預算價累計不得超過工程中標價的30%。工程變更預算價累計在50萬元以下的,由理事會進行表決并報鎮農林水務局備案;工程變更預算價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由股東代表會議進行表決并報鎮農林水務局審查。

    (三)明確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造價審核要求。一是明確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審核,并以審核結果作為招標控制價。二是明確變更工程按規定由原中標人繼續承建的,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對工程變更金額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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