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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石碣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11441900007330475R/2023-00447 分類:
發布機構: 東莞市石碣鎮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5-24
名稱: 石碣鎮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修訂稿)
文號: 碣府〔2023〕3號 發布日期: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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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碣鎮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修訂稿)

發布日期:2023-06-20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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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規范我鎮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加強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鎮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使用集體經濟組織資金,且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工程項目包括與建設工程直接相關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購置。

    第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指定專人負責工程招標投標和質量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由鎮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職責權限實施:

    (一)鎮農林水務局負責對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相關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程序實施審查。

    (二)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提供業務指導、咨詢和監督,協助處理相關投訴和違規違紀案件。

    (三)鎮財政分局依法對涉及財政資金的集體建設工程招標項目的預算、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四)鎮招投標服務所負責為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提供交易場所和服務,配合相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

    (五)鎮紀檢監察辦公室負責對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違規違紀或職務違法問題的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進行查處。

    (六)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履行相應的指導和監督責任。

    第五條 鼓勵利用信息網絡與技術進行電子招標投標和遠程異地評標。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單項合同預算價分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鎮招投標服務所招標。

    第七條 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的項目包括:

    (一)施工單項合同預算價在4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

    (二)單項合同預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

    (三)單項合同預算價在100萬元以上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

    (四)其他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第八條 進入鎮招投標服務所招標的項目包括:

    (一)施工單項合同預算價在20萬元以上和4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

    (二)單項合同預算價在20萬元以上和200萬元以下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

    (三)單項合同預算價在20萬元以上和100萬元以下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

    第九條 單項合同預算價在2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屬于小額零星工程項目,由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組織實施。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提供的。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另有規定的。

    第十一條 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將附屬工程與主體工程合并招標,確實不能合并招標的附屬工程或臨時追加工程,可獨立招標的按整體項目相應招標級別招標。不能獨立招標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作為變更工程處理。嚴禁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肢解、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

    (一)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企業投標,并按規定程序選定中標人的招標方式。

    (二)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函的方式邀請特定的企業參加投標,并按規定程序選定中標人的招標方式。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向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

    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招標項目一般應采用公開招標。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項目,可按有關規定采用邀請招標。

    第十三條 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應具備預算和工程量清單,項目資金來源已落實。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還應具備滿足招標需要的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等條件。

    第十四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具備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經濟、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以及三名以上具有同類項目招標經歷的人員,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項目負責人、招標文件編制人、復核人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在其營業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依法依規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第十七條 招標人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必須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施工招標項目的投標人資格條件僅限于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負責人資格、工程業績等方面。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也可以是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保函等。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預算價的2%,施工、監理招標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勘察、設計招標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第十九條 對投資較少的工程項目或邀請招標項目,可采用簡易程序進行招標。不要求投標人編制技術標書,不組織專家評審,以誠信優先為原則,按照“招投標交易系統輔助,招標人確認”的簡化招標程序進行招標。

    第二十條 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用途區分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工程項目,根據章程或授權規定的生產性和非生產性開支決策權限召開相應的會議,對工程預算、招標級別、招標方式等事項進行表決,并報鎮農林水務局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審核,并以審核結果作為招標控制價。其中: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投標的項目,應委托鎮財政分局進行審核;進入鎮招投標服務所招投標的項目,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審核。

    第二十二條 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的項目,按照市相關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第二十三條 進入鎮招投標服務所招標的項目,按以下程序進行招標投標。

    (一)辦理招標核準手續。投標人應提供與招標項目有關的資料,向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招標核準手續。

    (二)發布招標公告。招標人到鎮招投標服務所辦理招標公告發布手續,招標公告應在石碣政府網站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召開投標會議。鎮招投標服務所在約定時間、地點主持召開投標會議,招標人、招標代理、監督部門需按時參加。投標單位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帶相關證件參加投標。

    1.資格審查。招標人對投標人的相關資格證明材料進行現場審查,符合條件后再進行簽到,并當場收取標書。

    2.現場開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主持現場開標和宣布中標結果,并記錄會議情況。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擔保,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3.結果公示。鎮招投標服務所對中標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無異議的,由鎮招投標服務所把中標通知書發給招標人及中標單位。

    4.簽訂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按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重新招標。

    (一)在投標截止日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二)有效投標人數量不足3個的。

    (三)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它招標失敗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因改變建設標準、調整建設方案、增減建設規模、工程量計算有誤、人工和材料成本調價等原因而發生工程變更,另行承包給他人會影響施工或功能配套,且在工程變更預算價累計不超過工程中標價的30%并經履行民主決策審查程序的情況下,可由原中標人繼續承建,否則應另行招標。

    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對工程變更的原因、依據、內容、數量、金額和承建單位產生方式等進行說明,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后才能變更。其中:工程變更預算價累計在50萬元以下的,由理事會進行表決并報鎮農林水務局備案;工程變更預算價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由股東代表會議進行表決并報鎮農林水務局審查。

    變更工程直接由原中標人繼續承建的,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對工程變更金額進行審核,審核確認變更金額應減去按該項目中標下浮率計算的下浮金額。其中:變更前已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投標的項目和變更后的工程預算總額達到應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投標標準的項目,應委托鎮財政分局對變更金額進行審核;變更后的工程預算總額達到應進入鎮招投標服務所招投標標準的項目,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對變更金額進行審核。

    第二十六條 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每個招標工程項目獨立建檔,存檔期一般不少于20年。歸檔資料包括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報告、招標工程項目預決算、招標事項表決記錄、評標報告、開標記錄、中標通知書、監事會工作記錄、鎮審查表格等所有與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的資料。在市級和鎮級招標的工程項目,應自簽訂合同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招標資料造冊備份移交至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和歸檔。

    第二十七條 鎮農林水務局和鎮審計辦定期分別對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開展財務檢查和專項審計。重點檢查和審計:工程招標管理范圍、招標級別、招標方式、招標調整事項和工程變更事項處理等是否符合市鎮相關規定,招標投標相關民主決策、民主監督、財務公開、信息發布、呈審等程序是否規范等。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工程項目,村組財務人員不得辦理付款手續。否則,視情節輕重,由鎮農林水務局給予談話提醒、通報、批評、建議辭退、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等處理。

    第二十九條 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進行招標投標的,視情節輕重,由鎮人民政府給予談話提醒、通報、批評、扣減薪酬、建議罷免、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等處理。給集體經濟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參與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招標投標過程的有關人員,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對泄露標底、圍標、串標、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貨物、服務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涉及金額的單位均為人民幣、“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鎮農林水務局和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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