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鎮農民安居房管理辦法(試行):點擊進入
為進一步規范全鎮農民安居房建設行為,引導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改善鄉村人居環境,推進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住建局草擬了《常平鎮農民安居房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鎮管理辦法》),現就相關事宜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根據《東莞市農房安居房管理辦法》(東府〔2020〕28號)、《東莞市農民安居房報建審批工作流程》(東農房聯綜〔2020〕3號)、《東莞市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合執法實施方案(修訂)》(東府辦〔2020〕4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鎮農房管理的歷史延續和實際需求,制定《鎮管理辦法》。
二、《鎮管理辦法》的框架及主要內容
《鎮管理辦法》共九章,共二十八條規定,對農民安居房建設的申請條件、規劃管控要求、建設標準、部門分工及監督管理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鞔_農房建設審批小組成員單位、各村(社區)及農房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其中,住建局、自然資源分局、規劃所、農林水務局、城管分局負責農房建設審批的聯審及驗收備案工作。
?。ǘ┟鞔_申請改建、重建或新建農房條件。一是地塊須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或相關宅基地用地批準文件。二是改建、重建或新建農房應符合《東莞市農民安居房管理辦法》規定的“一戶一宅”原則。三是申請新建農房的,還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屬于本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本村(社區)村(居)民: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但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取得宅基地用地批準文件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
?。ㄈ┟鞔_規劃管控要求。市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批準實施前的過渡時期內,申請新建農房的地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應為城鄉建設用地,在城市(鎮)總體規劃中應為農村居民點用地或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為三類居住用地” ;對于現狀已建且已取得合法手續,需申請改建、重建農房的地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中應為建設用地。國土空間規劃批準實施后,申請新建、改建、重建農房的地塊,應規劃為住宅用地(具體規劃用途以國家印發的技術標準為準)。另外,“現行規劃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底線管控區域”、“涉及安全問題不適宜居住區域”及“城市高價值戰略區域”劃為禁建區,原則上禁止建設。
?。ㄋ模┟鞔_建設標準。一是每戶用于建設農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積合計不得超過15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用于建設農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積的4倍,農房建筑正射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紅線。二是建筑層數原則上不得超過4層,總建筑高度不得超過16米。首層及以上樓層主動退讓用于院落、綠地、停車設施等的,在總建筑面積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建筑層數限制放寬至不超過6層,總建筑高度不超過23米。三是允許建設頂層梯房,其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得超過3米(需安裝電梯設備的區域除外)。對采用農房設計通用圖集推薦設計方案的,梯房的建筑面積和建筑高度不計入總建筑面積和總建筑高度;對不采用的,梯房的建筑面積和建筑高度須計入總建筑面積和總建筑高度。四是建筑形式原則上應采用坡屋頂或半坡屋頂,高度不計入總建筑高度。
?。ㄎ澹┟鞔_審批程序。農房建設審批總體按“村(社區)核準申請—鎮政府審批—部門聯合監管驗收”三階段實施。
?。┟鞔_施工管理要求。一是經審批同意建設的農房,須到住建局辦理農房建設登記手續,取得《施工現場公示牌》后方可動工建設。二是經審批的農房建設安全監督實行鎮住建局與屬地村(社區)二級監督管理模式。住建局對受監農房工程進行抽查監督,發現超審批內容建設的,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文書;拒不整改的,由住建局發函供電服務中心、粵海水務有限公司實施停水停電,并及時將情況函告“兩違”辦,由“兩違”辦組織拆除處理。
?。ㄆ撸┟鞔_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一是將農房違建納入鎮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合執法聯席會議機制,建立多部門的聯合巡查制止和快速處置機制、違建施工禁止供水供電機制。二是將農房違建管控情況作為各部門、各社區(村)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上述工作具體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參考文件
《東莞市農房安居房管理辦法》(東府〔2020〕28號)、《東莞市農民安居房報建審批工作流程》(東農房聯綜〔2020〕3號)、《東莞市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合執法實施方案(修訂)》(東府辦〔2020〕43號)。
東莞市常平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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