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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加處罰款工作指引》政策解讀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4-06-10 09:00:07  來源: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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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期不繳納罰款,一定會產生加處罰款嗎?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加處罰款工作,推進包容審慎監管,2024年6月7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印發《東莞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加處罰款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接下來,小編帶你讀懂該工作指引。

  一、什么是加處罰款?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行政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因此,被處以罰款的當事人在收到決定書15日內不繳納罰款,每延遲1天繳款,則可能在原來罰款金額的基礎上增加3%的加處罰款。

  二、加處罰款有上限嗎?

  答:加處罰款有上限,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三、到期不繳納罰款,一定會加處罰款嗎?

  答:1.在《指引》實施前,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明確載明“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則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一定會加處罰款。

  2.在《指引》實施后,若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罰款,但在生態環境部門復查時已繳納罰款,或復查時雖未繳納罰款但已改正案涉違法行為的,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情況下,不予加處罰款。如果生態環境部門復查時當事人未繳納罰款且仍未改正案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加處罰款。

  四、在《指引》實施后,如何判斷是否被加處罰款?

  答:如當事人收到《加處罰款決定書》,則已被生態環境部門實施了加處罰款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在決定書作出之前,生態環境部門會以《加處罰款告知書》的形式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的相關內容。如對加處罰款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加處罰款告知書》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五、如當事人被加處罰款后不繳納加處罰款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1.在《指引》實施前,如當事人符合《東莞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第16項規定的,生態環境部門不再對其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當事人不符合《東莞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第16項規定的,且當事人未履行繳納加處罰款義務的,生態環境部門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在《指引》實施后,如果當事人未履行繳納加處罰款義務的,生態環境部門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六、《指引》實施后加處罰款簡易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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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鏈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東莞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加處罰款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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