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部
ico
ico
日韩欧美综合
當前位置: 首頁 > 政務公開 > 解讀回應 > 視頻解讀
《東莞市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修訂解讀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3-12-18 16:51:57  來源: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字體:

  相關文件: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3年12月11日,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東莞市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F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修訂背景

  2015年,市人民政府出臺《東莞市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2018年經修訂后正式印發,以規范性文件確立集群注冊登記形式,明確部門監管職責?!掇k法》為集群注冊登記改革的實施提供了政策支撐,為降低開辦企業制度性成本,提升開辦企業便利化水平,激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及優化我市營商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

  2023年10月,《辦法》有效期屆滿。為持續發揮我市集群注冊登記在行業集聚、創業便利、企業孵化等方面的作用,市市場監管局結合東莞實際,按照《東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要求,完成公開征求意見、風險評估、聽證論證、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等程序,對《辦法》進行了修訂和延續,于2023年12月11日正式印發實施。

  二、《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辦法》共七章三十三條,包括總則、托管企業登記、集群企業登記、托管企業與集群企業義務、監督管理、行業自律、附則。本次修訂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上位法規定,并結合改革實施情況,對準入條件、負面清單內容、托管及集群企業責任要求、企業公示及監督管理要求等方面共21個條文進行了修訂,增加了1條關于集群注冊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一)明確文件依據,規范條文表述。

  1.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作為《辦法》的實施依據,詳見《辦法》第一條。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加強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明確我市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對應的法定職責,詳見《辦法》第三條。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為登記事項,“市場主體登記聯絡員”為備案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備案事項,申請人可以到登記機關現場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系統提出申請。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睋?,對辦理相關登記、備案事項,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應當予以認可,不強制要求申請人須到現場完成申請確認。對原《辦法》所有涉及“登記”“備案”的相關內容予以區分修改,詳見《辦法》第七、十、二十六條。

  4.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三條規定“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第十九條規定“企業申請辦理住所等相關變更登記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不得限制”,刪除了原“并提交解除托管關系的材料”的表述。詳見《辦法》第十四條。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上位法要求,修改了關于書面托管合同的相關表述,新增“托管合同未注明收費標準的服務項目,視為免費服務”,詳見《辦法》第十六條。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將“工商登記”統一規范表述為“市場主體登記”,將“工商行政管理”統一規范表述為“市場監督管理”,詳見《辦法》第十八、二十六、三十二條。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且拒不改正的,登記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但《條例》并未對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市場主體作出處罰規定,因此刪除原“或注銷登記”的表述。詳見《辦法》第二十七條。

  (二)規范托管企業條件,簡化提交材料。

  1.明確企業申請從事住所托管服務的主體資格條件規定,避免原表述有“不排除所列類型外的企業也可申請托管服務”的岐義。修改為“申請從事住所托管服務的企業,應為本市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經市級以上部門認定的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港澳臺科技創新創業聯合培優示范基地等孵化載體建設運營企業?!痹斠姟掇k法》第五條。

  2.以自主經營、有效監管為原則,刪除托管企業面積、租賃期限要求,將原表述修改為“申請從事住所托管服務應當具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以及刪除企業、法定代表人等無失信、違法犯罪等不良記錄的要求。詳見《辦法》第六、七條。

  (三)修訂集群企業規范負面清單,詳見《辦法》第十二條。

  1.將原表述第一款中前置審批項目和列舉的許可經營項目,統一修改為“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經營的”。

  2.將原表述第二款經營應當具備具體經營場所,不能通過托管解決住所問題的其他經營項目一一列舉,并補充兜底規定。

  3.將原表述第三款刪除,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外資企業按國家規定的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刪除港澳臺、外資企業要求,港澳臺、外資企業也可以登記為集群企業。

  4.在原表述的基礎上新增一款,設有分支機構且該分支機構已有固定住所或經營場所的企業不得登記為集群企業。

  (四)明確托管及集群企業責任要求。

  1.托管企業變更住所的,通知集群企業的時限由提前30日延長至60日,履行聯系集群企業及協助住所變更等義務;托管企業終止從事托管業務的,增加提供被列入異常名錄的集群企業名單要求,保護集群企業利益,形成住所登記管理工作閉環,詳見《辦法》第八、九條。

  2.明確除解除托管的變更與注銷登記應當由集群企業決定是否自己辦理,其他登記備案都應當由托管公司代理。新增《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除解除托管關系的住所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外,集群企業登記注冊應當委托托管企業辦理?!痹斠姟掇k法》第十一條。

  3.為確保代理稅務、記賬企業的發票和交易真實性,明確并細化了托管服務過程中的臺賬票據備查、配合監督管理等要求。原表述修改為“代理稅務、代理記賬的,應有臺賬及憑證,需保留相關票據和票據對應銷售清單或運貨單備查”、原表述修改為“托管企業應當協助監管部門督促集群企業按時提交年度報告,公示企業信息,及時辦理稅務申報,督促繳納稅款,開具發票及辦理其他應當辦理的許可”。詳見《辦法》第十八、十九條。

  (五)完善企業公示及監督管理要求。

  1.鼓勵集群注冊托管行業協會為會員企業提供集中公示服務,托管企業可通過集群注冊托管行業協會網站公示無法聯絡的集群企業名單等信息,賦予協會更多的功能有利于協會發展,集中公示更節約、有效。將原表述修改為“托管企業應當通過本企業或集群注冊托管行業協會網站,公示本企業登記注冊信息、聯絡方式、托管的集群企業名單及其登記注冊信息、聯絡情況等。托管企業應當為登記機關信息集中公示提供數據或數據接口”。詳見《辦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三十條。

  2.集群企業因托管企業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其被列異不具有主觀過錯,允許其通過變更住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移出后仍可登記為集群企業,詳見《辦法》第二十八條,并對應修改《辦法》第二十七條。

  (六)修改了施行和有效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1日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1日。




附件:

相關稿件
媒體報道
音頻視頻
文件
部門解讀
圖解類
新聞發布會
訪談
其他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文章關鍵詞:
 
相關新聞
主辦單位: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東莞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網站標識碼 : 4419000098
備案號:粵ICP備19114884號    粵公網安備 44190002000375   技術支持:開普云   網站地圖   聯系我們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東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