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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11441900007330010D/2023-01051 分類:
發布機構: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11
名稱: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 東府辦〔2023〕24號 發布日期: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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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12-15  瀏覽次數:-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東府規2023013號)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東府辦〔202324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業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東莞市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群注冊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群注冊,是指多個有限責任公司以一家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作為各自的住所登記,并由該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組成企業集群的登記注冊模式。

  本辦法所稱托管企業,是指為多個有限責任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集群企業,是指由托管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本辦法所稱住所托管服務,是指托管企業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并代理收發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住所聯絡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登記機關是指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按照《東莞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各部門應當根據“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加強對托管企業、集群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政府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通過郵政、快遞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業登記的住所地址遞送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自托管企業代理簽收之日起,視為已送達集群企業。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特定文書送達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托管企業代理簽收遞送給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后,應立即通知集群企業。


第二章  托管企業登記


  第五條  申請從事住所托管服務的企業,應為本市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經市級以上部門認定的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港澳臺科技創新創業聯合培優示范基地等孵化載體建設運營企業。

  本辦法實施前開辦的托管企業可以繼續從事住所托管服務。

  第六條  申請從事住所托管服務應當具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應當在經營場所門外顯眼處標示企業名稱。

  第七條  從事住所托管服務,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獲得“集群企業住所托管”經營范圍登記:

 ?。ㄒ唬┺k理變更登記所需的材料。

 ?。ǘ┳∷ń洜I場所)不動產權屬證明,屬于租賃房產的,還應當提交載明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

 ?。ㄈ┩泄芷髽I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和聯絡員的姓名及聯系方式與之前登記、備案信息不一致的,應同時提交修改上述信息所需材料。

 ?。ㄋ模┥暾埲撕炇鸬某兄Z書,承諾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及行業規程,配合監管部門,積極履行自身義務。

  在辦理企業登記時,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和聯絡員未實名驗證的,本次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應當通過人臉識別、到場確認、公證認證等方式確認其個人信息的真實性。

 ?。ㄎ澹嫀熓聞账峁﹫虡I證書,孵化載體建設運營企業提供經市級以上部門認定為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文件。

  第八條  托管企業在場地租賃合同期限內無特殊原因不得變更住所(經營場所),合同期滿后需要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前60日通知集群企業,在收集可聯絡集群企業的住所變更登記資料,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示無法聯絡集群企業后,方可辦理住所變更。

  托管企業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應當一并辦理可聯絡集群企業的住所變更,向登記機關提交已通知集群企業的情況說明及公示無法聯絡集群企業的材料。

  集群企業不配合辦理住所變更登記的,或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托管企業可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情況說明中注明,按本辦法第十五條執行。

  第九條  托管企業終止從事托管業務的,應當通知并協助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在集群企業住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托管企業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注銷登記,須向登記機關提交集群企業住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況說明,集群企業已經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僅需提供名單。

  第十條  托管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和聯絡員的姓名及聯系方式發生改變的,應在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備案或資料修改業務。


第三章  集群企業登記


  第十一條  集群企業以托管企業出具的住所托管證明文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集群企業住所地址由“托管企業地址”+“(集群注冊)”方式組成。

  集群企業辦理其他許可審批及登記備案時,需提交住所使用證明或場地證明的,使用托管企業出具的住所托管證明文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許可的企業經營場所需滿足特定面積或布局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除解除托管關系的住所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外,集群企業登記注冊應當委托托管企業辦理。

  第十二條  下列市場主體不得申請登記為集群企業:

 ?。ㄒ唬氖略S可經營項目經營的;

 ?。ǘ氖律a加工、倉儲、物流、再生資源回收和處理、機動車維修、基金、校外托管、劇本娛樂、民宿經營或者其他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固定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方可進行的;

 ?。ㄈ┰O有分支機構且該分支機構已有固定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足以證明從事相關經營活動需要固定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市場主體。

  第十三條  托管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的,集群企業應當在托管企業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通過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方式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集群企業與托管企業解除托管關系的,應當在解除托管關系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提交已通知托管企業的情況說明。


第四章  托管企業與集群企業義務


  第十五條  托管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在托管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變更后30日內,在原住所(經營場所)繼續為尚未變更至新住所(經營場所)的集群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

  第十六條  托管企業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應當訂立符合法律要求的書面托管合同;合同應當約定集群企業自愿委托托管企業代理簽收政府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代理辦理除解除托管關系的住所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外的登記注冊等。托管企業為集群企業提供稅務代理服務的,托管合同應明確涉稅文書簽收、記賬、報稅等服務內容及雙方法律責任。托管合同未注明收費標準的服務項目,視為免費服務。

  集群企業因消費糾紛、涉嫌違法等情形,監管部門通過托管企業通知其到場接受調查、調解或提供有關證據的,托管企業、集群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托管企業應當制定集群企業管理制度和細則。

  第十八條  托管企業應當建立集群企業管理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ㄒ唬┩泄芷髽I代理集群企業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稅務登記及其他許可、資質、登記申請的結果及相關文件;

 ?。ǘ┘浩髽I投資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的主體資格證明(身份證明)復印件和上述人員的聯系方式及與集群企業約定的聯系方式;

 ?。ㄈ┐矶悇?、代理記賬的,應有臺賬及憑證,需保留相關票據和票據對應銷售清單或運貨單備查;

 ?。ㄋ模┩泄芷髽I與集群企業簽訂的托管合同;

 ?。ㄎ澹┩泄芷髽I與集群企業定期聯系情況記錄;

 ?。┢渌麘4娴臋n案資料。

  第十九條  托管企業應配合監管部門對集群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托管企業應當協助監管部門督促集群企業按時提交年度報告,公示企業信息,及時辦理稅務申報,督促繳納稅款,開具發票及辦理其他應當辦理的許可。

  托管合同到期未續約,或托管企業與集群企業提前解除托管關系的,托管企業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其中托管企業單方解除托管合同的,應同時書面通知集群企業法定代表人。

  托管企業發現集群企業違法線索,應當立即報告監管部門,并協助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托管企業應建立季度報告制度,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屬地登記機關書面報送履行托管義務情況、集群企業聯絡情況。

  第二十一條  托管企業應建立聯絡員制度,向登記機關報備聯絡員信息,經報備的聯絡員負責與監管部門的日常聯系工作。

  第二十二條  托管企業未經授權不得泄露或不當使用集群企業財務數據、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方式等企業及個人信息。

  第二十三條  托管企業應當通過本企業或集群注冊托管行業協會網站,公示本企業登記注冊信息、聯絡方式、托管的集群企業名單及其登記注冊信息、聯絡情況等。托管企業應當為登記機關信息集中公示提供數據或數據接口。

  第二十四條  托管企業通過約定的聯系方式,超過1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的,應通過本企業或集群注冊托管行業協會網站公示無法聯絡的集群企業名單;超過3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的,應將無法聯絡的集群企業名單書面報送登記機關;超過6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且約定代理稅務業務但已超過6個月未發生代報納稅的,托管企業應郵寄一次通知信函至無法聯絡的集群企業法定代表人及投資人身份證地址確認經營情況,確認結果應書面報告登記機關。

  第二十五條  集群企業應當配合、協助托管企業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下列情形,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納入信用管理。登記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暫停辦理托管企業新設集群企業登記業務,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泄芷髽I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取得登記,或者串通集群企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登記的;

 ?。ǘ┩泄芷髽I未履行本辦法第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或登記虛假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信息,或備案虛假的市場主體聯絡員信息的;

 ?。ㄈ┩泄芷髽I未按本辦法規定通知、協助集群企業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的;

 ?。ㄋ模┩泄芷髽I建立的集群企業檔案不齊全、內容不完整,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ㄎ澹┩泄芷髽I連續兩個季度未按時向登記機關報送履行義務情況、集群企業聯絡情況的;

 ?。┩泄芷髽I未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規范、隱瞞真實情況,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ㄆ撸┩泄芷髽I不配合、不協助監管部門加強集群企業管理,或串通集群企業逃避監管部門監管的;

 ?。ò耍┩泄芷髽I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的。

  第二十七條  集群企業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住所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托管企業通過約定的聯系方式超過3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的,視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登記機關依法將該集群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因無法聯絡而被登記機關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集群企業,通過變更住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不得再次登記為集群企業。

  托管企業因通過登記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集群企業同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相關集群企業可通過變更住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移出后仍可登記為集群企業。

  托管企業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超過6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的,托管企業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書面報告可作為涉嫌長期停業未經營的證據,登記機關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托管企業、集群企業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行業自律


  第三十條  鼓勵托管企業成立集群注冊托管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根據章程制定集群注冊托管服務行業規范、集群企業托管業務規程、托管服務合同格式文本,明確托管企業、集群企業的權利義務;對集群注冊行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進行評估預測并向登記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協調解決托管企業與集群企業之間的經營糾紛;對違法失信的托管企業予以公示;為會員企業提供集中公示服務。

  第三十一條  鼓勵托管企業加入行業協會,遵守行業規范和業務規程,接受行業協會的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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