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92號),涉及我鎮轄區內2家經營企業?,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石碣天紅蔬菜檔銷售的豆角
(一)東莞市石碣天紅蔬菜檔的豆角(生產日期:2023年09月12日),噻蟲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第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涉案貨值較小,我局目前暫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危害后果的報告,違法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屬于減輕載量情形,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決定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四款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3】051206427號)。
(三)當事人對上述批次食品進行了原因排查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該批不合格產品是由于種植商添加某些化學物質原因所致。針對上述問題,當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強學習食品相關法律法規。二是嚴格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按要求儲存食品,定期自查,降低食品安全風險。
二.東莞市石碣金亮蔬菜檔銷售的小黃姜
(一)東莞市石碣金亮蔬菜檔的小黃姜(生產日期:2023年09月11日),鉛(以Pb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重金屬污染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第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涉案貨值較小,我局目前暫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危害后果的報告,違法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屬于減輕裁量情形,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決定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四款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3】051206428號)。
(三)當事人對上述批次食品進行了原因排查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該批不合格產品是由于種植商添加某些化學物質原因所致。針對上述問題,當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強學習食品相關法律法規。二是嚴格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按要求儲存食品,定期自查,降低食品安全風險。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石碣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