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根據國家、 省、市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核心, 以社區為依托,以專業化服務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包括村(社 區)衛生服務機構、各類養老機構以及村(社區)公共服務機構等在內的社區資源,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協助解決其養老需求的社會化服務,包括生活照料、醫療保健、精神關愛、 文化體育、緊急救助等一種或若干種服務的社會養老服務。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開展的居家養老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推進我市居家養老服務,應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保障基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自愿選擇、就近便利的原則。
第五條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⒕蛹茵B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計劃;
?。ǘ┙y籌規劃、組織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檢查;
?。ㄈ┍U暇蛹茵B老服務經費;
?。ㄋ模┩晟婆c居家養老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ㄎ澹┲贫ň蛹茵B老服務產業發展政策;
?。┘訌姳O督、檢查、考核,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條 市民政局是全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 負責全市居家養老服務統籌協調、政策指導、監督檢查和質量評估等工作。
市、園區和鎮(街道)財政部門負責將居家養老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并及時撥付。
市、園區和鎮(街道)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加快推進醫療衛生服務進入村(社區)和居民家庭,指導并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詢、疾病預防、上門診療、護理等便捷醫療服務,推進醫療機構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建立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優先覆蓋老年人的工作機制等工作,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各園區、鎮(街道)民政部門是本轄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資助對象審核、服務機構采購招標,支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負責服務補助標準及資金審核、撥付與結算,并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居家養老服務資助對象申請和初審;協助開展對轄區內老年人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等調查;協助組織開展文體娛樂、社會交往、互助養老、 志愿服務等活動;對服務機構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反饋。
第八條 市、園區和鎮(街道)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殘聯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二章 服務設施
第九條 各園區、鎮(街道)應當加強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統籌利用好村(社區)其他公共服務設施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各村(社區)應依托社區綜合服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人活動中心、農村幸福院)等設施,綜合設立 1 間村(社區) 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助餐配餐、康復 護理、日間照料、短期托養、文化娛樂等功能室。
各園區、鎮(街道)可根據實際情況,整合村(社區)資源,以片區為單位,設置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面向周邊村(社區)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符合養老設施建筑設計規范,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和食品藥品安全等相應技術標準。 其中,提供餐飲、醫療服務的,應取得相應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 各(村)社區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可由村(社區)自主管理,也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整體或分項目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運營。
第十二條 承接居家養老服務的機構,可使用村(社區) 提供的設施和場所,也可按規定自行興建養老設施;享受政府給予的政策扶持,執行政府制定的服務規范、標準,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經民政部門確定的養老服務設施,其使用的水、 電、燃氣,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有線(數字)電視的基本收視維護費和固定電話的月租費減半收取,免收有線(數字)電視、固定電話、寬帶互聯網一次性接入費用。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十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 60 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請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五條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康復護理、生活照料、 衛生清潔、助餐配餐、日間托管、文化娛樂、精神慰藉、“平安鈴”等服務項目。
鼓勵服務機構根據老年人服務需求拓展臨終關懷、醫療保健、科技助老、金融助老等服務項目。
第十六條 各園區、鎮(街道)開展的居家養老服務項目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或由村(社區)自主供給。采取購買服務方式的,應根據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由各園區、 鎮(街道)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選定服務機構,并簽訂服務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 3 年。其中,“平安鈴”服務由市民政局依據政府采購規定選定服務機構統一提供。
第十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購買主體可以結合購買服務項目的特點規定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但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十八條 服務過程中如發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終止服務協議或提供轉介服務:
?。ㄒ唬┓諏ο蠡加袊乐氐膫魅拘约膊〉?;
?。ǘ┓諏ο蠡加芯窦膊∏也∏椴环€定的;
?。ㄈ┓諏ο筮`反服務約定的;
?。ㄋ模┯捎诳陀^原因導致雙方不能履行協議的;
?。ㄎ澹╇p方協商同意終止協議的。
符合第(一)、(二)項情形的,由服務機構通知服務對象委托人或近親屬送院治療;無委托人或近親屬的,由服務機構通知服務對象所在村(社區)送院治療。
第十九條 居家養老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根據實際成本、社會承受能力等,遵循公平、 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居家養老服務收費標準應在服務場所和村(社區)公示欄張貼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服務評估
第二十條 各園區、鎮(街道)民政部門應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依據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評估》(MZ/T039-2013)標準和方法進行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能力等級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居家養老服務資助的依據。
養老服務需求狀況(能力等級)發生變化的,可由本人、家屬或委托人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意見書》,向戶籍所在地園區、鎮(街道)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實后組織動態評估。
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評估員應由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初(中)級社會工作師、具有兩年以上護理工作經驗的養老護理員組成。評估方式包括定點評估和上門評估,其中上門評估的不得少于 2 名評估員。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服務資助對象參加戶籍所在地的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能力等級評估),初次評估費用由戶籍所在地園區、鎮(街道)財政全額負擔,進行二次以上評估費用由個人承擔。服務期間,服務資助對象能力發生變化的,應主動申請重新評估;服務資助對象能力沒有發生變化的,其評估結果持續有效。
第二十二條 居家養老服務質量評估由市民政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實施,評估工作經費列入市民政局年度部門預算安排。
居家養老服務評估主要包括服務數量、場地硬件、制度建設、服務質素、服務成效、服務公開等六個方面。評估標準:
?。ㄒ唬┓諗盗?。服務對象人數、服務提供數量應有記錄; 完成年度服務計劃指標;盡可能覆蓋服務范圍內有需求的老年人。
?。ǘ﹫龅赜布?。各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應單獨或綜合設置日托、配餐、閱覽、娛樂或健身等功能設施,達到便利、 衛生、安全、無障礙的要求。
?。ㄈ┲贫冉ㄔO。制定居家養老服務項目內容和價格清單; 制定服務管理制度、人事管理辦法、財務管理辦法和經費使用臺賬;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制(修)訂有關制度時應廣泛收集服務對象意見;建立服務對象意見反饋制度。
?。ㄋ模┓召|素。尊重服務對象知情選擇服務的權利;尊重服務對象私人財產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尊重服務對象保護個人及家庭隱私的權利;受理服務對象和服務人員的申訴并及時妥善處理。
?。ㄎ澹┓粘尚?。持續改善服務,滿足服務對象的合理需求,提高其社區及居家生活質量;對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 提供服務示范、人員培訓、服務功能拓展指引;創新服務功能, 為園區、鎮(街道)和村(社區)提供符合實際的居家養老服務計劃和方案。
?。┓展_。通過政府微信公眾號、政務信息官網、 報刊、廣播、電視或宣傳欄等渠道,主動將居家養老服務項目、 收費標準、服務時間、服務套餐明細等清單長期向社會公開并及時更新;對外公開設置群眾對居家養老服務提出意見的渠道。
評估小組通過現場觀察、文件審閱、訪談、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等多種方法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評估工作。評估結果按服務項目類別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 個等級。
評估結果通過媒體或網站公示 7 天。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結束后 7 個工作日內向市民政局提出復評申請,由市民政局組織復評,復評結果為最終結果。
從 2021 年起,評估結果將納入年度全市民政工作考評范圍,根據每年居家養老方面的考評指標,對排名靠前的園區、 鎮(街道)予以加分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評估確定為不合格的服務機構或自主供給服務的村(社區),由市民政局會同各園區、鎮(街道)民政部門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服務機構,由服務購買方中止其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自主供給服務的村(社 區),由市民政局在全市范圍予以公示,并中止其服務合同。
第五章 服務資助
第二十四條 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務對象可申請政府資助:
?。ㄒ唬┠隄M 60 周歲及以上的重度失能老年人;
?。ǘ┠隄M 70 周歲及以上的中度失能老年人;
?。ㄈ┕鹿讶藛T、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部分享受定期定量撫恤生活補助優撫對象中年滿 60 周歲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ㄋ模┨乩ЧB人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年滿 60 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 有條件的園區、鎮(街道)可根據轄區實際,適當拓寬資助對象范圍,該類對象的服務費用由園區、鎮(街道)自行解決。
第二十五條 屬于政府資助對象的老人,可申請以下資助標準的服務。
?。ㄒ唬┙浽u估屬于重度失能的,按照每人每月 720 元的標準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ǘ┙浽u估屬于中度失能的,按照每人每月 480 元的標準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ㄈ┙浽u估屬于輕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按照每人每月360 元的標準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服務資助通過養老服務卡以服務的形式發放。資助標準內的服務,當月使用,不能滾存。對于入住養老機構的資助對象, 園區、鎮(街道)民政部門可通過發放服務資助補貼的形式, 按標準發放至對應養老機構的銀行賬戶,督促養老機構收取相關費用時扣減其已獲得的資助金額。服務執行期間,如果資助 標準有調整,按調整后的新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資助范圍和資助標準。
第二十七條 符合申請資助條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人) 應先在園區、鎮(街道)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能力等級評估)。完成評估后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資助申請,并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意見書》原件和相關佐證材料原件進行掃描存檔。相關佐 證材料包括:孤寡人員需提供戶口本,特困供養人員需提供《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低保家庭需提供《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東莞市城鄉居民低收入保障證》,殘疾軍人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撫對象需提供《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入住養老機構的,還需提供養老機構入住服務合同。
上述材料能夠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渠道獲取的,申請人無須重復提供。
村(居)委會應在 2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并提交園區、鎮 (街道)民政部門審核。 園區、鎮(街道)民政部門應在 2 個工作日內完成資助資格審核,并將符合資助條件的對象名單及時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 7 天。
公示結束后,園區、鎮(街道)民政部門要及時將符合資助條件的人員名單報送至市民政局備案。對符合資助條件的, 由園區、鎮(街道)民政部門為資助對象制訂服務方案,協商資助對象選定服務機構,跟蹤服務機構服務情況。對不符合資助條件的,由園區、鎮(街道)民政部門回復申請對象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民政局申請復核。由市民政局會同園區、鎮(街道)民政部門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回復。
第二十八條 服務機構按照園區、鎮(街道)民政部門確定的服務方案與資助對象簽訂服務協議并提供服務,超出服務方案和資助標準的費用由資助對象自行負擔。
第二十九條 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屬于同一園區、鎮(街道)內不同村(社區)的資助對象,向居住地所在村(居)委會提交申請。居住地所在村(居)委會負責收集申請材料,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負責進行初審,園區、鎮(街道)民政部門負責審批并選定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支付符合規定的服務費用。
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分屬不同園區、鎮(街道)的資助對象,向居住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居住地所在村(居)委會負責收集申請材料,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負責進行初審, 戶籍所在地園區、鎮(街道)民政部門負責審批并委托居住地民政部門安排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戶籍所在地園區、鎮(街道) 民政部門負責承擔服務費用。居住地園區、鎮(街道)民政部門負責做好資助對象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督工作,居住地園區、 鎮(街道)財政負責墊付居家養老服務費用,次年 1 月前由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園區、鎮(街道)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確認異地服務人員名單和服務費用后,報市民政局備案并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通過市財政下撥園區、鎮(街道)經費進行結算。
第三十條 各園區、鎮(街道)民政部門應在資助對象身份變化的次月起調整資助標準或終止資助。
第三十一條 已享受特困供養人員護理補貼或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按照就高原則,不能重復享受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資助。
第三十二條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助、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除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和政府購買服務之外, 需要提供社會化服務的,老年人家庭及子女根據服務項目的內容和數量,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服務資助費用由各園區、鎮(街道)民政部門按月與承接服務的機構進行結算。
居家養老服務補助經費根據村(社區)實際發生服務老人數量,由市、園區和鎮(街道)兩級按照 3:7 的比例分擔。市分擔的服務資助資金,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每年年初預撥給各園區、鎮(街道),次年初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和分擔比例進行結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嚴禁擅自改變服務設施功能和用途。擅自改變的,由園區、鎮(街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屬委托運營的應收回使用權;自主供給的,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市民政局應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對養老服務的監管,提升整體服務水平和效率。
第三十五條 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并強化服務意識。對服務態度惡劣、不按協議提供服務的,服務機構應依據勞動合同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申請服務資助的申請人必須提供真實、有效、完備的資料和憑證。對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行為的,取消其資助資格,追回資助經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居家養老服務資金必須全部用于居家養老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套取或截留、擠占、挪用;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市民政局和各園區、鎮(街道)民政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居家養老服務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失能老人是指根據《老年人能力評估》(MZ/T039-2013)標準和方法進行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能力等級評估)為輕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的老人;孤寡老人是指無配偶、無子女的老人,或喪偶、無子女的老人;部分享受定期定量撫恤生活補助優撫對象指殘疾軍人、烈士遺屬、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原 8023 部隊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年滿 60 周歲的烈士子女、“五老”人員(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 老蘇區干部、老堡壘戶)。
第三十九條 市民政局根據實際情況擬定服務機構運營合同、服務協議、居住地服務委托協議等合同(協議)范本。各園區、鎮(街道)民政部門結合實際服務情況,參照范本完善合同(協議)內容后與服務機構簽訂,并督促服務機構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4 月 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4 月 1 日?!稏|莞市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東府辦 〔2019〕12 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1431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