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寮步生態環境分局對轄區內企業開展日常巡查,巡查過程中發現一企業涉嫌環境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立即對該企業開展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正在生產,配套的廢氣環境保護設施沒有運轉,車間未密閉,硅膠印車間窗戶敞開,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廢氣未經處理,直接經硅膠印車間窗戶排放到廠區外環境。該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品廢包裝桶混放在一般工業固廢暫存點,危險廢物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關于“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钡囊幎?。發現問題后,執法人員立即通過制作“雙筆錄”、拍照、攝像等方式對違法行為進行證據固定,并依法進行立案處理。
對企業存在危險廢物標識標牌不符合規范等行為,執法人員開展現場指導,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該單位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確保做好危廢固廢貯存場所建設和標識標牌的規范設置。
根據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出具《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要求企業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8月16日,我分局執法人員再次來到企業進行現場復查,企業已按要求將廢棄包裝桶放置危廢倉內,并粘貼危險廢物標識。
下來,我分局將圍繞“無廢城市”建設繼續嚴格執法,嚴厲打擊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消除環境風險隱患,提升我鎮產廢企業危險廢物監管工作水平。
▲該單位將化學品廢包裝桶(類別:HW49)混放在一般工業固廢存點
▲責令整改后,該單位產生的廢棄包裝桶已放置在危廢倉內,并張貼危險廢物標識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