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黃江鎮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黃府辦〔2018〕47號
各辦(中心)、各單位:
《黃江鎮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業經鎮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黃江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黃江鎮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證重大行政決策合法、科學、民主,提高重大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黃江鎮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黃江鎮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落實鎮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照本規定的程序執行。
黃江鎮政府法制機構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
黃江鎮政府行政監察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過錯責任追究實施工作。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合法、科學、民主的原則,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行政機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
第五條 鎮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編制全鎮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
?。ǘ┚幹迫傌斦A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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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生態環境保護、住房保障、公用事業、城市建設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需要鎮政府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范圍和量化標準由鎮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本鎮社會發展實際情況擬定或修訂,報鎮政府審議后執行。
依法需要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應當履行法定程序。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一般應當經過以下程序:
(一)決策調研;
(二)咨詢論證;
(三)征求意見;
(四)合法性審查;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結果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鎮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并確定決策擬制單位的,決策擬制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啟動決策程序。
第二章 決策調研
第九條 擬制決策草案,應當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和分析決策事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
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調研。
第十條 決策調研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的現狀;
(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
(三)決策事項的可行性;
(四)實施決策事項的利弊分析;
(五)決策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
(六)其他需要調研的內容。
第十一條 決策調研后,決策擬制單位應當擬訂決策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問題或者經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應當根據不同意見,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第三章 咨詢論證
第十二條 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擬制單位應當咨詢專家意見或者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三條 專家咨詢論證可以采用咨詢會、論證會或者書面咨詢等方式。召開專家咨詢會、論證會的,決策擬制單位負責人應當出席聽取意見。
第十四條 專家咨詢會、論證會的結論及專家咨詢意見書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參考依據之一。
第四章 征求意見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相關行政機關職能的,決策擬制單位應當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
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相關人員認真研究,明確提出意見并及時反饋。
第十六條 社會涉及面廣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并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通過本地主要報紙、廣播電視、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專欄等形式進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圖片、幻燈、影視等形式予以公示。決策擬制單位可以委托媒體進行民意調查或組織討論,引導社會公眾共同參與重大行政決策。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事項;
(二)依據、理由和說明;
(三)反饋意見的方式、時間;
(四)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五章 合法性審查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交集體討論決定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通過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二)是否超越決策機關的法定職權;
(三)是否符合本規定設定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合法性問題。
第二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應當及時提出法律審查意見。
第六章 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中共黃江鎮黨委、中共黃江鎮黨委(擴大)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 提交中共黃江鎮黨委、中共黃江鎮黨委(擴大)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決策事項報告;
(二)調研報告及風險評估;
(三)專家咨詢論證意見;
(四)征求意見及處理情況;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中共黃江鎮黨委、中共黃江鎮黨委(擴大)會議集體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會前告知集體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請部門作匯報并回答提問;
(三)分管領導和其他領導發表意見;
(四)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其他與會人員發表意見;
(五)會議主持人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五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集體討論情況,可以對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及再次討論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中共黃江鎮黨委、中共黃江鎮黨委(擴大)會議進行重大行政決策討論時,應當做好會議記錄。
第二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結果除依法保密以外,應當及時予以公開。
鎮政府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在本地主要媒體公開報道。
第七章 決策跟蹤反饋
第二十八條 決策所確定的決策執行主辦單位和配合單位應當密切配合,根據各自法定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執行決策,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變相執行、推諉或拖延執行。
第二十九條 鎮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通過跟蹤檢查、督辦、考核等措施,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確保重大行政決策的正確、及時實施。
第三十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制度,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決策。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處分:
(一)應當聽證而未聽證作出決策的;
(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仍作出決策的;
(三)未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策而不作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按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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