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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道滘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11441900007345503X/2024-01110 分類:
發布機構: 東莞市道滘鎮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7-24
名稱: 道滘鎮黨政綜合辦公室關于印發《道滘鎮補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文號: 東道府辦〔2024〕17號 發布日期: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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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鎮黨政綜合辦公室關于印發《道滘鎮補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9-18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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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黨政綜合辦公室關于印發《道

補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村(社區),有關單位

《道鎮補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業經鎮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鎮黨政綜合辦公室

2024724


鎮補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本鎮醫療救助工作,保障居民基本醫療需求,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我鎮于2009年在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設立了道鎮補充醫療救助資金。結合十四五規劃綱要要求,對患有危、急、重病及長期患病而影響基本生活的鎮戶籍居民實施補充醫療救助,減輕群眾患病的治療費負擔,改善社會民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立機構:成立補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公共服務辦的鎮領導班子成員任組長,小組成員由公共服務辦、衛生健康局、農林水務局、財政分局、醫院、醫保分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等有關單位負責人和各村(社區)分管該項工作的民政干部組成,負責補充醫療救助的具體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補充醫療救助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公共服務辦,辦公室主任由公共服務辦主任兼任。

第三條  資金籌集:按上年度鎮戶籍人口統計數每人每年籌集50元,鎮、村各負擔50%,即鎮財政按戶籍人口每人每年負擔25元,各村按戶籍人口每人每年負擔25元(興隆社區負擔部分由鎮財政負擔)。當年有結余的,將結余資金直接轉入下一年度使用。今后,視實際救助情況可適當調整籌集資金標準,報鎮人民政府審定后實施。同時,接受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海內外各界人士的資助和捐贈。

第四條  救助對象:患突發性急、危、重病或遭受重大傷害和長期患病因自醫療費用較大而影響到基本生活保障的我鎮戶籍居民,具體包括:

1.患急、危、重病需及時救治且家庭經濟困難者;

2.長期患病住院,或長期患病需治療,個人負擔醫藥費用多,影響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

3.意外事故造成重大傷害而需要緊急搶救者;

4.其他醫療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困難的。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不在醫保核定認許的醫院就醫的;

2.在藥房、藥店等自購藥品醫治的;

3.作個人身體檢查的費用;

4.經核實,提供虛假資料、隱瞞情況或不配合調查的;

5.家庭經濟條件較好,有能力支付治療費用的;

6.依法應由其他責任人承擔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救助標準根據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疾病情況及醫療費用情況分七級救助,具體標準如下

一級救助5萬元以下,救助對象為患危、急、重病急需救治,扣除醫保負擔費用后自藥費10萬元以上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

二級救助4萬元以下,救助對象為患危、急、重病急需救治,扣除醫保負擔費用后自藥費8萬元以上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

三級救助3萬元以下,救助對象為患危、急、重病急需救治,扣除醫保負擔費用后自藥費6萬元以上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

四級救助2萬元以下,救助對象為患危、急、重病急需救治,扣除醫保負擔費用后自藥費4萬元以上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

五級救助1.5萬元以下,救助對象為患危、急、重病急需救治,扣除醫保負擔費用后自藥費3萬元以上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

六級救助1萬元以下,救助對象為患危、急、重病急需救治,扣除醫保負擔費用后自藥費2萬元以上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

七級救助5元以下,救助對象為患危、急、重病急需救治,或患病后難以負擔入院治療及患病需長期治療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

退役軍人及其家屬(父母、配偶和子女)、其他優撫對象〔包含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父母、配偶和子女)〕在原有救助金額的基礎上增加20%。每個患者本年度申請救助總額原則上累計不超過8萬元,擁軍優屬對象不超過9.6萬元。

第六條  申請人需提供以下資料:

1.《道鎮補充醫療救助申請表》;

2.家庭成員(父母、配偶和子女)的經濟情況:

1工資收入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統一由單位出具并加蓋公章;無工作單位的由個人填寫聲明并由所屬村(社區)加蓋公章;退休的需提供退休金存折復印件或銀行流水,含戶名頁和顯示最新退休金額頁〕;

2)《鎮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授權書》;3.患者戶口簿、社會保障卡復印件;

4.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及對應的醫療費發票原件(單據所載明的日期距其申請之日不超過12個月);

5.退役軍人及其家屬的,出具退役證或退役軍人登記表復印件;其他優撫對象出具現役證明書、烈士證明書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救助對象為家屬的另提供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第七條  申請程序:符合補充醫療救助對象條件的,由本人或其家屬帶齊有關申請資料到所在村(社區)進行辦理申請。

第八條  審批程序:

1.村(社區)審核。各村(社區)于每月1日前受理群眾申請,開展入戶調查、拍照,撰寫報告,協助查詢該申請是否涉及第三方責任及商業醫療保險等情況;召開村“兩委”干部醫療救助審核會議,對申請醫療救助的對象按照其家庭經濟狀況給予救助等級的初審建議,填寫《村(社區)兩委干部審核醫療救助申請聯席會議記錄》,全體參會人員簽名后蓋村(社區)公章,與申請資料一并于每月10日前交公共服務辦。村(社區)受理材料日期距提交到公共服務辦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

2.公共服務辦初審。公共服務辦發函至規劃管理所(不動產登記中心)及公安分局(交警大隊)等部門查詢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相關單位需3個工作日內復函;成立由公共服務辦主任牽頭的3人審小組對申請資料給予初審意見。對個別存在意見分歧較大的,安排落戶調查核實,每月20日前整合得出初審救助金額。

3.反饋初審意見到各村(社區)。每月25日前公共服務辦將初審情況通報到各村(社區),征求各村(社區)對初審救助金額的反饋意見,如果存在意見分歧的,由鎮、村兩級民政工作人員聯合落戶調查核實,結合實際情況重新評定救助金額。

4.對救助金額在5元或以下的對象,由公共服務辦復核后填寫初審意見,報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5.對救助金額在5元以上的對象,由公共服務辦組織領導小組召開成員會議集體討論審批。

6.每月審批程序原則上當月完成,如遇節假日等特殊情況,可酌情次月審批。

第九條  資金管理:補充醫療救助資金存入鎮財政專戶,確保補充醫療救助資金??顚S?。救助資金統一由鎮財政委托銀行發放到申請人銀行賬戶。

第十條  資金監督:補充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接受鎮審計部門和各村(社區)的檢查監督,審計對補充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一是對救助資金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進行審查監督。二是對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凡查出不屬補充醫療救助資金救助范圍而申領到救助的,有權予以糾正。三是對救助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提出改進建議。審計履行每項審查工作后,出具審計報告,將審計情況向鎮人民政府報告并以適當方式向各村(社區)和社會公布,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凡發現有騙取救助資金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共服務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8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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