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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相關文件精神,構建我鎮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擴大直接融資比例,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企業是指在我鎮依法進行工商、稅務注冊登記的企業;市相關獎勵是指《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扶持辦法>的通知》(東府辦〔2017〕124號)、《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推動企業上市發展的扶持辦法>的通知》(東府辦〔2018〕83號)規定的企業利用資本市場扶持措施。
第三條 建立常平鎮資本市場企業培育庫,及時掌握轄內企業的資本操作意向與發展動態,提供精準服務,全力培育一批優質企業。
第四條 進一步完善上市后備企業評審、認定制度。按照“培育一批、申報一批、上市一批、做強一批”的要求,滾動建立上市后備企業隊伍,構建企業上市平臺,加速打造產業、產品、品牌優勢,提升行業地位,實現跨越式發展。
第五條 加強對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分類指導。對盈利能力較強、創新能力較強的規模企業,要鼓勵申請上市后備企業,重點扶持培育;對基礎較好但是規模偏小的企業,要幫助引進戰略投資伙伴增資擴股,壯大企業實力,鼓勵企業通過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利用債券等直接融資工具等多種方式實現與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對接;對我鎮上市后備企業要加快改制步伐,優化股權結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管理水平與盈利能力,完成上市輔導,實現申報上市。
第六條 鎮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全面統籌我鎮上市后備企業、已上市企業和新三板掛牌企業的認定、核實、獎勵與管理工作,以及其他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常平鎮金融辦,由常平鎮金融辦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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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常平鎮資本市場企業培育庫
第七條 常平鎮資本市場企業培育庫的組織管理。由鎮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管理,重點培育入庫企業,實行企業自愿申報的原則。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企業的入庫申請。實行季度匯報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季度向分管領導匯報最新的入庫名單。領導小組辦公室安排專員每季度跟進入庫企業的動態。
第八條 常平鎮資本市場企業培育庫的入庫條件:
(一)在常平鎮依法進行工商、稅務注冊登記;
(二)有完善的企業管理和財務核算制度;
(三)有具體的資本運作計劃,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直接融資、發行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等;
(四)?企業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 入庫申請流程:
(一)擬申請企業填妥申請表格后,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入庫申請;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企業的實際及入庫條件進行審核;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整理入庫企業名單并向成員單位進行通報。
第十條 常平鎮資本市場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的服務管理:
(一)常平鎮資本市場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在進行資本運作過程中遇到困難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對于入庫企業在資本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項審批,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簡化流程;提供辦事優先服務,加快工作進度。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應進行全程跟蹤和積極協調,優先解決企業在資本運作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企業入庫后一年仍未有實質性進展或進行相關工作的,將作移出名單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半年向各成員單位通報常平鎮資本市場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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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報獎勵資金條件及申報時間
第十一條 “上市前獎勵”、“上市后獎勵”、“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獎勵”申報條件:
(一)在常平鎮依法進行工商、稅務注冊登記;
(二)企業基本存款賬戶需開設在常平鎮轄內銀行機構;
(三)須為常平鎮發展資本市場企業培育庫企業;
(四)企業所申請的市相應獎勵資金已經撥付完成。
第十二條 “外地上市公司遷入獎勵”申報條件
(一)東莞市以外區域的企業;
(二)企業所申請的市相應獎勵資金已經撥付完成;
(三)企業上市注冊地在本辦法有效期間遷入,滿5年且遷入后在常平鎮年均納稅額達到3000萬元以上。
第十三條 申報時間:
(一)對于申報“上市前獎勵”、“上市后獎勵”、“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獎勵”的企業,應當在成功獲得市相應獎勵的一年內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獎勵申請,超過時限的視為自愿放棄,不再受理申請。
(二)對于申報“外地上市公司遷入獎勵”的企業,在成功獲得市相應獎勵、正式遷入日期起5年后可進行申報。
(三)在符合(一)、(二)所述條件的基礎上,企業提交申報的時間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但申請對應項目是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完成的,則認為申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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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四條 在“常平鎮科技創新及產業扶持專項資金”中安排發展利用資本市場項目經費,鼓勵和支持我鎮企業通過上市融資等多種方式利用資本市場加快發展,優化企業規模結構,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十五條 上市前獎勵。經市政府認定的上市后備企業,申請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且申請資料經正式受理的企業,按市相應獎勵資金進行配套獎勵,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 上市后獎勵。對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給予一次性80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 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獎勵。對成功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企業,按市相應獎勵資金進行配套獎勵,即對成功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對進入創新層的企業,再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第十八條 外地上市公司遷入獎勵。對企業將上市注冊地從東莞市以外區域遷入常平鎮的,期滿5年后,且遷入后在常平鎮年均納稅額達到30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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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獎勵流程及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 提出申請。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向鎮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進行初審。對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后,對企業申請進行初審,并出具初審意見。
第二十一條 進行復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通過初審的企業相關資料報常平鎮財政分局復核,鎮財政分局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 鎮政府審定。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整理相關材料,報鎮政府審定。
第二十三條 社會公示。鎮政府審批通過后,對獎補企業名單、獎補資金等信息進行為期7個工作日的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審核。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邀請相關專家協助做好財政資金發放前的項目審核工作。
第二十五條 資金撥付。常平鎮財政分局依照規定的專項資金撥付程序落實資金撥付。
第二十六條 獎勵資金按照常年受理申請、分批撥付的原則進行管理。如申請總額超出本年度本項目鎮財政預算安排計劃,按照先申請先撥付的原則進行。
第二十七條 申請企業在本辦法正式實施前已獲得過我鎮同類型獎勵或資助的,則在申請獎勵金額中作相應的扣減。全國股轉系統掛牌企業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或成功上市(含轉板),可參照本辦法上市獎勵的政策予以獎勵,但獎勵金額中應扣除其已經獲得的同類獎勵部分。
第二十八條 對企業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行為,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常平鎮財政分局報經鎮政府同意后,作出撤銷項目獎勵、追繳項目獎勵資金、取消該企業3年內申請財政資金資格、視其情節輕重進行通報等處理措施,并由常平鎮財政分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獲得上市前獎勵、上市后獎勵、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獎勵的企業自獲得獎勵之日起,5年內基本存款賬戶不得遷離常平鎮轄內銀行機構,5年內不得搬離常平鎮或將公司注冊地和納稅地改設鎮外,否則全額退還獎勵資金。獲得外地上市公司遷入獎勵后10年內不得遷出常平鎮,否則全額退還獎勵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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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常平鎮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常平鎮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三十二條 對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成功上市、成功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企業,適用《關于印發<常平鎮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常府辦〔2016〕41號)和《關于印發<常平鎮推動企業掛牌“新三板”工作方案>的通知》(常府辦〔2016〕44號)相關條款進行獎勵。對在2018年1月1日后成功上市、成功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企業,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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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常平鎮資本市場企業培育庫入庫申請書
2. 獎勵申報材料清單
5.?關于《常平鎮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扶持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的結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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