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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各界對無證行醫行為進行監督舉報,及時發現和嚴厲打擊無證行醫行為,進一步凈化我鎮醫療市場,維護正常的醫療市場秩序,消除醫療安全隱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打擊無證行醫舉報獎勵按照“屬地監管、實名舉報、一案一獎、獎懲結合”的原則進行。
(一)衛生健康局及衛生監督所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負責轄區無證行醫舉報線索的受理、查處工作,并對符合條件的舉報人予以獎勵。財政分局負責轄區舉報獎勵資金給付的審核和監督。
(二)對舉報人的獎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1.無證行醫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舉報人可通過來人、書面或電話等形式,向衛生健康局或衛生監督所提供無證行醫線索,包括違法單位名稱、地址、違法人員的姓名、身份以及違法事實等情況,并盡可能協助調查。
2.舉報人應該提供真實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等基本情況。
3.無證行醫舉報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制,同一案件被重復舉報、事實相同的,以舉報受理登記時間為準,獎勵第一舉報人。
4.兩人(含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比例。
5.衛生健康局及衛生監督所在對舉報案件的調查過程中,發現被舉報人有新的違法行為或新的違法主體的違法行為一并予以行政處罰的,不再另行給予舉報人獎勵。
6.對舉報人的獎勵采取現金支付方式。
7.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舉報人的資料。
8.舉報人應對舉報的事實負責,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9.衛生健康局依法規定的應當遵循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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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無證行醫舉報,是指群眾通過來訪、來信、來電、傳真、電子郵件,向衛生健康局、衛生監督所舉報(或向其他相關部門舉報后被轉交、移送)的、屬于衛生監督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無證行醫違法線索的行為。
第四條? 根據《無證行醫查處工作規范》第二條規定,無證行醫情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的;?
(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被撤銷、吊銷或者已經辦理注銷登記,繼續開展診療活動的;?
(四)當事人未按規定申請延續以及衛生健康局不予受理延續或者不批準延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開展診療活動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無證行醫行為。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情形之一的違法線索被投訴舉報的,經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六條? 舉報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在本鎮行政區域內;
(二)舉報人為實名舉報;
(三)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四)舉報線索應當是未被衛生健康局、衛生監督所及其他監督協管單位發現掌握;
(五)積極協助衛生健康局、衛生監督所進行案件調查的;
(六)舉報情況經衛生健康局、衛生監督所查證屬實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或者舉報的事項構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部門并已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下列舉報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屬于申訴類案件的投訴和信訪;
(二)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巡查、暗訪時發現的違法違規經營活動;
(三)負有打擊無證行醫監管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授意他人或者其配偶、直系親屬的舉報;
(四)所提供線索已被有關部門掌握。
第八條?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打擊無證行醫違法案件前主動與衛生健康局、衛生監督所聯系,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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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九條? 舉報獎勵標準:舉報人詳細提供無證行醫地點、相關情況及證據材料并協助查實的,獎勵800元。
第十條? 衛生健康局和財政分局要結合我鎮實際,制定具體的獎勵申報、審批、給付程序和資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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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舉報獎勵基本程序
第十一條? 舉報受理單位(衛生健康局)負責受理打擊無證行醫案件舉報工作,并配備相應的專(兼)職人員,向社會公布受理案件舉報的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舉報處理程序以及查詢方式等。
第十二條? 衛生健康局在接聽或受理無證行醫舉報時,由專人負責填寫《打擊無證行醫舉報登記表》(詳見附件1),如實記錄舉報人相關信息和舉報線索。舉報人要求個人信息保密的,應當按照其保密要求給予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及相關信息。舉報人也可以根據自身特點設定秘密聯系方式或身份確認方式。
第十三條? 舉報信息登記后,衛生健康局應及時安排衛生監督所予以調查核實。衛生監督所應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調查核實,并反饋調查結果,調查結果應在《打擊無證行醫舉報登記表》中予以記錄。如因案情復雜,所需調查和采集證據時間較長,或因執行正常執法程序導致結案時間超出7個工作日的,反饋調查結果的期限可適當延長。
第十四條? 每月5日前,衛生監督所應對上一月已調查辦結的舉報線索予以整理和篩選。對其中符合獎勵條件的,應及時填寫《打擊無證行醫舉報獎勵審批表》(詳見附件2),并在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交由衛生健康局和財政分局負責人審批確認。
第十五條? 審批確認后,衛生健康局應于5個工作日內填寫《打擊無證行醫投訴舉報獎勵通知單》(詳見附件3),同時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并填寫和保留《無證行醫舉報獎勵通知書送達回執》(詳見附件4)。因故無法將獎勵通知書送達舉報人的,承辦單位應將送達情況記錄在獎勵通知書上,2個月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的,該獎勵取消。
第十六條? 舉報人自接到衛生健康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衛生健康局領取獎金。逾期不領的,將視為放棄領取獎金的權利。舉報人在領取獎金時,應在《打擊無證行醫投訴舉報獎勵通知單》上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 衛生健康局應定期對《打擊無證行醫舉報登記表》、《打擊無證行醫舉報獎勵審批表》、《打擊無證行醫舉報獎勵通知單》進行整理,并歸檔備查。
第十八條? 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衛生健康局要匯總填報《打擊無證行醫舉報獎勵統計表》(詳見附件5)一式三份(衛生健康局、財政分局和案件承辦單位各執一份),并附上《打擊無證行醫舉報登記表》、《打擊無證行醫舉報獎勵審批表》、《打擊無證行醫舉報獎勵通知單》,報送至財政分局審核備案。有關舉報獎勵登記、資料填報、統計匯總、獎勵款發放等工作,經衛生健康局同意可由衛生監督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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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獎勵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建立打擊無證行醫舉報獎勵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分局和衛生健康局??顡芨?,專項列支,并實行預撥管理。
第二十條? 原則上財政分局以上一年度衛生健康局的案件查處數量及獎勵情況,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和撥付依據。舉報獎勵資金撥付方式實行“先預撥,后結算”的辦法,財政分局定期審核撥付打擊無證行醫舉報獎勵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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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獎勵監督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或偽造舉報材料和案件事實的,或冒領舉報獎金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局及衛生監督所相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未調查核實案件的;
2.因工作失職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3.向被舉報人泄露相關信息的;
4.幫助被舉報人逃避查處的;
5.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財政分局、衛生健康局要切實加強對打擊無證行醫舉報獎勵工作的監管,對虛報、冒領或者截留、挪用財政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財政分局、衛生健康局要將打擊無證行醫舉報獎勵工作落實情況,列入對衛生監督所打擊無證行醫工作的督導檢查內容,每年不少于1次。
第二十五條? 衛生健康局受理無證行醫信息舉報電話:0769—8391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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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衛生健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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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打擊無證行醫舉報登記表
??????2.打擊無證行醫舉報獎勵審批表
??????3.打擊無證行醫投訴舉報獎勵通知單
??????4.無證行醫舉報獎勵通知書送達回執
??????5.打擊無證行醫舉報獎勵統計表
??????6.關于《常平鎮打擊無證行醫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起草說明
??????7.關于《常平鎮打擊無證行醫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的結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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