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機關各部門,各社區、單位,集團公司:
《長安鎮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已經鎮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長安鎮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
長安鎮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專項補助資金
管理實施細則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長安鎮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加強和規范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的通知》(東府〔2020〕1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關于印發〈東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東建質安〔2020〕14號,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及財政資金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二條 長安鎮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辦公室(設在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鎮電梯辦)負責我鎮范圍內專項補助資金的申請受理、公示、審核等工作,向市電梯辦報送專項補助資金發放情況,對鎮級承擔的專項補助資金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實施專項補助資金重點績效評價。
第三條 鎮財政分局負責我鎮范圍內專項補助資金的發放工作。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及標準
第四條 使用范圍。我鎮范圍內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具有合法權屬證明的,建成時間10年及以上且樓層6層及以上多業主無電梯住宅,按《管理辦法》規定增設的電梯,給予財政專項資金補助。
在《管理辦法》實施日前已竣工驗收合格且完成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不屬于財政專項資金補助范圍。
第五條 資金來源。按《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市財政設立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專項補助資金;鎮財政按比例配套資金。
第六條 資金補助標準。
每完成增設一臺電梯給予補助11.5萬元。其中,市級財政補助5萬元;鎮財政補助6.5萬元。
由鎮財政先行墊付當年補助資金,下一年度由市電梯辦撥付市級財政應承擔的補助資金至我鎮。
為使增設電梯的日常維修保養得到保障,其中10萬元用于增設電梯工程費補助,鎮級承擔的專項補助資金中預留1.5萬元用于前3年電梯日常維修保養。
第四章 資金申請與撥付
第七條 申請條件。按《管理辦法》規定增設電梯,增設電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電梯已完成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第八條 申請人。專項補助資金申請人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同意增設電梯業主共同授權委托1名業主代表作為申請人。
(二)為提高效率,落實電梯安裝及日常維修保養等責任,鼓勵電梯生產安裝企業提供“電梯托管管家”一體化服務,代為辦理增設電梯工程的建設申請、施工安裝、維修保養、補助資金申請等手續。提倡同意增設電梯業主共同授權委托提供“電梯托管管家”一體化服務的電梯生產安裝企業作為專項資金補助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撥付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持以下材料在本細則有效期內向鎮電梯辦提出申請。
1.《東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專項補助資金申請表》(原件,詳見附件1);
2.《東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專項補助資金使用計劃協議書》(原件,示范文本詳見附件2);
3.增設電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收復印件,核對原件);
4.申請人為業主代表的提供身份證,申請人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收復印件,核對原件)。
(二)公示。鎮電梯辦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項目進行調查核實,核實通過后將增設電梯的時間、地點、項目名稱、專項補助資金申請人等信息在增設電梯的單元樓道口、小區公示欄等位置及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日。
增設電梯業主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鎮電梯辦提出書面意見。鎮電梯辦及時將書面意見反饋申請人,申請人應與提出異議的業主自行協商。經自行協商仍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以請求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電梯咨詢服務機構等第三方參照城鄉社區協商有關文件規定組織協商或調解。
發放。公示無異議或異議已妥善處理的,鎮電梯辦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審核通過后,由鎮電梯辦按財政資金撥付程序辦理請款,由鎮財政先行墊付市級財政應承擔的補助資金,將市、鎮兩級應承擔的專項補助資金直接發放至申請人指定銀行賬號。經同意增設電梯業主的書面同意,可將補助資金直接發放到電梯生產安裝企業指定賬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資金管理。
(一)我鎮應加強對鎮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財政補助工作的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專項補助資金用途,應按照有關財務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公開、透明,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鎮電梯辦要健全項目審批、管理及資金撥付的責任流程,全面推行簽名負責制,每一個環節都要有職能部門相關責任人簽字確認,保證工作責任的可追溯性。要建立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審批核心環節信息,實現痕跡管理,確保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
(三)嚴格實行專項核算,做到??顚S?,嚴禁任何單位、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變相套取和違規列支補助資金。申報單位、組織和個人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長安鎮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5日。
附件:1.東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專項補助資金申請表
2.東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專項補助資金使用計劃協 議書(示范文本)
附件2.東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專項補助資金使用計劃協議書.docx
關聯鏈接:《長安鎮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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