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東莞市金納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等1121戶企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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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金納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等1121戶企業(詳見清單): 經查明,當事人東莞市金納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等1121戶企業因未依法按時報送2022年、2023年年度報告,被本局連續2年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構成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行為。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東莞市金納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等1121戶企業作出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現將該行政處罰決定予以公告,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東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名單(東莞市金納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等1121戶企業).xlsx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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