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我單位對當事人蒙春成擅自設置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無法以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送達,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城綜處[2024]第21-0010號)和《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繳款識別碼:44190024000005466036)公告送達。
當事人應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中堂分局(東莞市中堂鎮群英路9號)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城綜處[2024]第21-0010號)和《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繳款識碼:44190024000005466036),逾期即視為送達。
附件:公告送達名單
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中堂分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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