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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蒙春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的公告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4-11-19 15:46:28  來源: 本網
【字體:

  根據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我單位對當事人蒙春成擅自設置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無法以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送達,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城綜處[2024]第21-0010號)和《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繳款識別碼:44190024000005466036)公告送達。

  當事人應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中堂分局(東莞市中堂鎮群英路9號)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城綜處[2024]第21-0010號)和《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繳款識碼:44190024000005466036),逾期即視為送達。

  附件:公告送達名單

  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中堂分局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

  公告送達名單

  序號

  當事人姓名

  違法事實

  處罰依據及處罰決定

  文書編號

  01

  蒙春成

  蒙春成于2024年1月開始在東莞市中堂鎮下馬四路48號,在未取得東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受納)核準或其他建筑垃圾處置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受納建筑垃圾約311立方米。

  蒙春成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按照《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23年修訂)》序號40,其違法行為為從重處罰裁量檔次。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二款予以處罰,對蒙春成作出警告,罰款叁仟元(3000)的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城綜處[2024]第21-0010號)

  序號

  當事人姓名

  違法事實

  處罰依據及處罰決定

  文書編號

  02

   蒙春成

  蒙春成于2024年1月開始在東莞市中堂鎮下馬四路48號,在未取得東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受納)核準或其他建筑垃圾處置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受納建筑垃圾約311立方米。

  蒙春成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按照《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23年修訂)》序號40,其違法行為為從重處罰裁量檔次。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二款予以處罰,對蒙春成作出警告,罰款叁仟元(3000)的處罰決定。

  《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繳款識別碼:4419002400000546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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