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堂應急管理分局執法人員在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某倉儲公司在倉庫內疑似儲存一批危險化學品——工業磷酸,涉嫌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業倉庫內。經中堂應急管理分局抽樣送檢,結果顯示其為危險化學品。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該倉儲公司違反了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業倉庫內。隨即中堂應急管理分局責令該公司在限期內清空現場危險化學品,并對該企業展開立案調查,對其主要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后期對該企業進行復查,現場危險化學品已清空搬走,并妥善處理。
與此同時,該公司的房東因存在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未發現安全問題并及時督促整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案已一并對房東作出行政處罰。
中堂應急管理分局提醒各企業: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因此,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有著嚴格的要求,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各房東和二手房東都必須承擔起租賃場所的安全管理責任,明確了解租戶的生產、經營、儲存貨物的種類和用途等,應定期對倉庫、商鋪等進行深入檢查,杜絕非法生產、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以及無證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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