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區),各單位:
現將《謝崗鎮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謝崗鎮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
謝崗鎮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鎮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鎮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活動。
本細則所稱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原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主要包括股份經濟聯合社(以下簡稱“經聯社”)和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經濟社”)。
本細則所稱農村(社區)集體資產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屬全體成員(股東)所有。
第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在村(社區)黨組織的領導和村(居)民委員會的監督下,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自覺接受市有關部門和鎮政府的指導和監督,并依法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列入鎮年度考核村(社區)領導班子及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工作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
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鎮農林水務局代表鎮政府具體指導監督本鎮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預決算管理、收益分配統計、財務公開、民主管理以及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界定和產權交易等工作。
鎮紀檢監察、審計辦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農村審計、集體經濟組織相關重大事項審查等工作。
第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成立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理事會、監事會等管理機構。
第七條 股東大會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股東或戶代表組成。股東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下列事項由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決定:
?。ㄒ唬┲贫?、修改組織章程;
?。ǘ┻x舉、罷免股東代表;
?。ㄈ徸h、決定本組織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ㄋ模徸h土地承包、土地征收和收儲的集體收益分配、資產產權量化折股、股權配置、農民公寓建設與配售等方案,超出股東代表會議權限的投資、借款、擔保、集體資產產權變更等事項;
?。ㄎ澹┢渌麘斢晒蓶|大會決定的事項。
股東大會可以直接決定由股東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也可以授權股東代表會議決定前款(一)至(三)項以外的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向股東代表會議授權,可采取召開股東大會限期授權或在組織章程載明長期授權等方式進行。召開股東大會限期授權的,應形成書面表決材料,授權時間不得超過本屆股東代表會議任期。在組織章程載明授權的,授權時間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內。
由股東大會表決的重大事項一般實行“四議兩公開”制度,決策事項按照黨組織提議、黨組織和理事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股東大會決議四個程序依次開展,并將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沒有設立黨組織的集體經濟組織可結合實際調整相關程序。
第九條 股東代表會議代表由股東推選產生。經聯社股東人數在500人以下的,股東代表應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東人數500-1500人的,股東代表應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東人數1500人以上的,股東代表應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經濟社股東推選產生。
經濟社股東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數不得少于15人。經濟社未按本條規定產生股東代表的,本細則內涉及股東代表決定的事項由經濟社股東戶代表會議決定。
第十條 下列事項由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代表會議決定:
?。ㄒ唬徸h和通過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ǘ┍頉Q通過接待費、公務用車、誤工補貼等開支管理制度;
?。ㄈ┍頉Q通過資產經營和預決算方案、下屬單位設立和注銷、應收款項減免、壞賬核銷、10畝(不含)以下土地所有權變更(含統籌收儲)或爭議地確權、占本級經濟組織總資產10%(不含)以下的資產購建或變賣等集體資產產權變更、建設用地和30畝(含)以上的農用地使用權的出租、1000萬元(不含)以下的借入款項、500萬元(不含)以下的借出款項或擔保等;
?。ㄋ模┍頉Q通過年收入50萬元(含)以上或占本經濟組織上年經營總收入10%(含)以上的資產發包、出租等交易項目;
?。ㄎ澹┍頉Q通過20萬元(含)以上200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投資及工程招投標、購買2億元(不含)以下保本型的有價證券(理財產品)、單筆原值2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不含)以下的長期及固定資產報廢、2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不含)以下日常開支等事項;
?。┍頉Q通過股東大會授權事項;
?。ㄆ撸┓?、法規、規章、上級有關政策文件、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項中的日常開支是指納入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其他支出等會計科目核算的日常經營性開支以及公益福利費用、干部報酬等日常非經營性開支。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常務決策和管理機構,負責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經營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會成員為3-7人,應在村(社區)黨組織的指導下,由股東代表會議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理事長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I備、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的決議,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作工作報告;
?。ǘ┢鸩?、執行年度財務預算、收益分配方案等;
?。ㄈ┍頉Q通過年收入50萬元以下或占本經濟組織上年經營總收入10%以下的資產發包、出租等交易項目、30畝以下的農用地使用權的出租;
?。ㄋ模┍頉Q通過20萬元以下的項目投資及工程招投標、單筆原值20萬元以下的長期及固定資產報廢、20萬元以下的日常開支等;
?。ㄎ澹┐肀窘M織聘任和解雇下屬經營機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簽訂經濟合同,監督承(發)包者履行合同;
?。┴撠熂w資產產權的登記申報,管理本組織集體資產,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提出本組織重大經濟事項的處理方案;
?。ㄆ撸┢鸩莺蛨绦屑w資產管理的各項制度;
?。ò耍┓?、法規、規章、上級有關政策文件、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職責。
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授權,并報鎮政府審查通過,可提高理事會在項目投資、資產交易、土地款使用、長期及固定資產報廢、日常開支等事項的決策權限。授權可采取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限期授權、在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載明長期授權等方式進行。授權期限結束后,應重新授權。
理事長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所作決定,可由村(社區)黨組織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授權村(社區)黨組織負責人或指定一名理事履行所作決定。
第十二條 監事會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監督機構,成員為3至5人,在村(社區)黨組織的指導下,由股東代表會議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理事會成員、財會人員及與上述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與姻親關系的近親屬應當回避,不得參加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監事會。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贫ūO督規程,對理事會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以及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
?。ǘz查監督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執行公開制度等情況;
?。ㄈz查本組織及下屬單位集體資產的管理和財務狀況,有權要求理事會對重大承包、轉讓、經營合同及執行情況作出說明,對大額或敏感開支作出解釋。發現疑問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釋時,可逐級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ㄋ模﹨⑴c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驗收及土地面積丈量,對土地流轉、集體資產發包、出租、變賣、出讓等交易、5萬元(含)以上固定資產購建、對外投資、5萬元(含)以上財產報廢等經營管理事項進行民主監督;
?。ㄎ澹┝邢嘘P會議,向理事會反映股東意見,提出改進工作建議;
?。┳龊没顒佑涗?,每年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提交工作報告;
?。ㄆ撸┓?、法規、規章、上級有關政策文件、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對監事會反映的問題,理事會和上級主管部門應及時作出回復。
第十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有本組織有選舉權的股東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本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出決定必須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參加會議,并獲得到會股東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作決定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股東大會的表決,可采取集中投票或分組投票、親自投票或書面委托投票、現場投票、限時投票等方式進行。投票方式可以結合進行。
召開村(社區)班子聯席會議和黨群聯席會議討論集體經濟事項的,應當由理事會、股東代表會議或股東大會按上述議事規則進行表決。
股東、股東代表和戶代表參加相關會議,可按當地情況領取誤工補貼。農村干部及村(社區)固定工作人員參加民主決策相關會議的,不得領取誤工補貼。
第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換屆可與村(居)民委員會同步進行,可與村(居)民委員會錯開選舉,可連選連任。
股東代表、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發生缺額減員影響民主決策開展時,應依據組織章程和相關規定及時進行補選。
第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戶代表聯名,可以提請理事會在收到罷免議案之日起60日內組織召開股東大會或者股東代表會議,表決罷免不稱職的理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理事長不按時組織召集會議的,由當地黨組織書記召集。理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參照章程范本訂立本組織章程,明確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管理人員的產生與罷免程序,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及議事、辦事、表決規則,收益分配和資產評估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項。
經濟社的資產和財務,一般應以“組財村管”方式管理,由經聯社對其重要合同簽訂、重大開支審批、集體經濟組織公章保管和使用等實施監督指導。
集體經濟組織訂立的章程應報鎮政府審核和備案。
第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刻制公章,并可按規定制作使用電子公章。公章由集體經濟組織指定專人保管,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不能保管公章。使用公章時,公章保管人須經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簽字后使用。
公章保管人變更或因事外出時間較長的,必須辦理公章移交手續,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不得私自借給他人使用或保管。公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特殊情況確需攜帶公章外出的,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批準,兩人一同前往,其中一人為公章保管人。
第三章 財會人員
第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經濟規模和業務量設置財會機構,分別配備會計、會計助理和出納人員。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實行委派制,出納實行委派制或聘任制,會計助理和組級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出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聘請。經聯社、經濟社的財會人員原則上實行集中辦公,由鎮政府委派會計擔任會計主管及財務室負責人,對其他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和工作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人員應接受鎮農林水務局的管理、培訓和考核。
會計主管應列席集體經濟組織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會議。會計主管每3至5年進行輪崗,原則上與村(社區)“兩委”換屆同步進行輪崗。應實行回避制度,原則上不擔任戶籍所在地或原籍地村(社區)會計主管。
第二十條 鎮農林水務局和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應當支持財會人員履行工作職責。對于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并取得顯著成績的財會人員要給予獎勵和表揚。
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依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核算,實行財務監督,配合開展集體資產年度清查、審計和調查工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偽造、變造憑證、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提供虛假財務報告。
第二十一條 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應當由鎮農林水務局派人會同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進行監交,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應當簽字蓋章,報鎮農林水務局存檔。未辦妥交接手續前,財會人員不得調動或離職。
第四章 預決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聯社每年應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則編制年度預算。經濟社暫不實行預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 年度預算內容包括經營收支、管理費、人員報酬、公益福利費、收益分配、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購置、借還款和投資等。集體經濟組織年度和專項預算實施后,應及時做好決算。
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投資或參股企業經營,投資數額達500萬元(含)以上的,還應進行可行性研究??尚行匝芯靠梢晕芯邆浞ǘㄙY質的第三方進行。
第二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年度預算方案執行過程中發生重大調整的,須報鎮政府審查,并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后方能實施。
第二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收益總額=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應堅持“效益決定分配,盈利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當年可分配收益應當先彌補上年虧損,并根據章程規定,經聯社在提取不少于20%、經濟社在提取不少于10%的公積公益金后,再根據不同的股權設置形式進行分配。歷年累積公積公益金較多、負債率較低的集體經濟組織,經鎮政府審查通過后,可適當調低提取公積公益金的比例。
集體經濟組織提取的公積公益金,用于發展生產和集體公益設施建設,可轉增股本和彌補虧損,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第二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本可劃分為集體股和個人股,也可根據需要擴股,用于解決特定人員享受股份權益或募集發展資金等問題。
第二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東分紅應以貨幣資金或物資形式發放。嚴禁通過分配物業資產、直接分配物業租金、承擔個人應繳社保費用等形式或其他名目進行變相分紅,嚴禁借款分紅。
集體經濟組織應合理控制股東分紅。以上年分紅為基數,當期收益增長且足額提取公積公益金的,可適度增加股東分紅;當年可分配收益降幅10%(含)以上的,應減少股東分紅。股東分紅基數與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的集體經濟組織,經鎮政府審查通過后,可適度調整分紅基數。
集體經濟組織對股東發放的預分紅總額,不應超過上年度分紅總額的70%。
第二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發放土地使用補償款,應以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合同協議為依據。增加發放土地使用補償款,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鎮政府審查。
第三十條 農村干部薪酬堅持與集體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當地農(居)民收入水平相聯系、與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相掛鉤的原則,具體按照我市農村(社區)“兩委”成員及經聯社理事會成員薪酬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未經鎮政府批準,村(社區)“兩委”、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村民(股東)及黨員代表等不得使用公款到國外、省外參觀考察。
第三十二條 鎮農林水務局應當加強對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執行和收益分配情況的跟蹤和監督。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將經濟運行情況統計報表及分析報告報鎮農林水務局,經鎮匯總后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
第五章 開支審批和重大事項審查
第三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或“聯審聯簽”制度,由股東代表會議決定。
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的,由理事會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負責審批,并確定其開支審批權限。在審批權限內的開支,由指定的審批人審批;超過審批權限的,在理事會、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做好會議記錄和表決簽名的基礎上,經聯社由指定的審批人簽字后執行,經濟社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駐組兩委干部簽字后執行。財務審批應當堅持回避原則,指定審批人經手的開支應選定另一名理事審批,不得自用自批。
實行“聯審聯簽”審批制度的,村級一般由黨組織書記和理事長聯簽,書記和理事長為同一人的,由另一名理事會成員聯簽;組級一般由理事長和駐組兩委干部聯簽。
第三十四條 接待費開支實行總量控制。上年收益總額超過100萬元的集體經濟組織,接待費應控制在上年收益總額4%以內;上年收益總額不足100萬元的,接待費不得超過4萬元。
第三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事項須報鎮農林水務局及相關機構進行審查,具體包括:
?。ㄒ唬┲贫ê托薷恼鲁?、股權配置、年度預算、收益分配決算方案、村(居)“兩委”及經聯社理事會成員薪酬、超過控制標準的接待費開支、下屬單位的設立和注銷、銀行賬戶的設立、年收入100萬元(含)以上資產的發包或出租等交易事項,由鎮農林水務局審查通過后,再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
?。ǘ┕蓶|分紅、土地款分配、500萬元(含)以上集體資產產權變更,經鎮農林水務局上報鎮政府審查通過,再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
?。ㄈ┙ㄔO工程招投標、新增借款、擔保貸款、資產評估、購買有價證券(理財產品)、面積100畝(含)以上或租期5年(不含)以上的農用地使用權的出租、單筆10萬元(含)以上壞賬核銷或應收款減免、5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不含)以下項目投資、20萬元(含)以上50萬元(不含)以下日常開支、單筆原值100萬元(含)以上長期及固定資產報廢、重要合同簽訂及其重要條款變更的民主決策程序執行、除本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外的借出款項,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后,報鎮農林水務局對民主決策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ㄋ模┙ㄔO用地出租、100萬元以上項目投資、50萬元以上日常開支,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經鎮農林水務局上報鎮政府對民主決策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ㄎ澹┥霞壊块T規定的其他事項。
重要合同是指涉及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的合同。
民主決策程序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設定的決策權限進行層級決策的程序。在理事會決策權限之內的事項,由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超出理事會決策權限的事項,由理事會制定方案,提請股東代表會議或股東大會表決。
對于突發性、應急性的重大事項,鎮政府可優化審查流程,提高審查效率。對于鎮政府以“一事一議”等方式決定的重大事項,鎮農林水務局應及時存檔執行。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對外發生經濟活動,除即時結清外,應以該集體經濟組織名義,由理事長或其書面授權的委托人與對方簽訂書面合同。對已在公開渠道公布的失信單位或個人,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與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十七條 合同條款應當規范、清晰,有合同示范文本的應參照示范文本。合同對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同應加蓋該法人、組織的公章,應有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書面授權人的簽章,并附營業執照復印件;對方為個人的,合同應有其個人簽章、蓋指模印,并附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多頁合同應加蓋合同各方騎縫章。
新續約簽訂的經濟合同,集體經濟組織為收款方的,經濟合同收款單價原則上不低于原經濟合同收款單價。新(續)簽經濟合同應當與付款方簽訂銀行代扣協議,原生效經濟合同應與付款方補簽訂銀行代扣協議。
第三十八條 合同簽訂后需要變更合同的,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內容,理事會應按照民主決策程序要求及時與對方簽訂補充合同,涉及資產交易的補充合同不可對原合同主要條款進行修改。合同期滿需續約的,應簽訂新的合同。
第三十九條 簽訂人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移交檔案室保管,做好移交登記。檔案管理人員應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的復印副本交會計備查和報鎮農林水務局備案。會計應及時做好合同及合同兌現的登記,并定期將合同兌現情況報告理事會。
第四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執行合同有關付款方逾期付款的違約金責任條款,違約金減免應履行民主決策程序。
?。ㄒ唬┘w經濟組織簽訂的收款合同應當按合同條款錄入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平臺。
?。ǘ┘w經濟組織減免經濟合同違約金的應在違約時日起3個月內將減免金額提交股東代表(股東戶代表)會議進行民主決策,表決通過后登錄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平臺申請違約金減免并上傳表決資料,提交違約金平臺審核人員審核確認。經濟合同產生違約金超過3個月的應計提應收款。
第七章 資產和負債管理
第四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每年開展清產核資,加強土地、物業、債權等資產數字化管理。
第四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執行上級有關現金管理規定,集體款項必須存入集體經濟組織開設的銀行賬戶,不得以白條抵庫、坐支、挪用、公款私存,庫存過夜現金不得超過5000元。
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對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支票、印章等應當實行專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記。銀行賬戶不得設立電子銀行轉賬功能,支付款項的印章應當由兩人以上分別保管。不得出租或出借銀行賬戶,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套取銀行信用。
集體經濟組織應開設財政支農資金銀行專門賬戶用于支農資金收支。財政支農資金應按《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財政支農資金財務管理的意見》(東農農﹝2022﹞28號)文件規定用途使用,并按程序做好審批。計劃使用但未實際開支的財政支農資金不得轉出。
集體經濟組織一般開設1個財政支農資金專用賬戶,確需增設的,支農資金專用賬戶總數不得超過3個。
第四十三條 因工作需要暫時借用公款的,應當由會計填寫借(領)款單,按程序審批后領取。公務終結后應及時清還,出差借用款應在回到單位3日內結清。未清還的因公暫借款須在月底結賬時入賬。
原則上不得以非公原因出借公款。股東確因特殊生活困難需要借用公款20萬元(不含)以內的,必須經過理事會批準。本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與下屬單位之間20萬元(含)以上借款或股東確因特殊生活困難需要借用公款2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股東代表會議通過,所借出款項必須明確歸還日期。
第四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與債務人核對債權數額,確保債權余額準確。對逾期一個季度以上的債權,應每季度向債務人發送催收欠款通知書并取得債務人的書面確認;若債務人拒絕進行書面確認,可以掛號信形式將欠款通知書寄送債務人并保留掛號信的存根,確保訴訟有效;對逾期6個月以上的債權,應采取司法程序開展債權追收。
因債務人死亡、失蹤、破產或較長時間內未履行償債義務,并有足夠證據表明其無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極小的實際已為壞賬的,應及時開展民主決策程序進行壞賬核銷,另冊登記,繼續追討。
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應收款項的減免,因相關責任人的原因造成集體經濟組織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建筑物等不動產的管理。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道路、設施、機器、機械、工具、設備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單位價值達到上級文件要求的列為固定資產。
第四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每年對全部固定資產進行一次盤點,核對賬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十七條 因工作需要由集體經濟組織購買、個人保管使用的物品,應做好登記,落實責任,人員離任時應及時交回。
第四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經營和管理用的固定資產須提取折舊。折舊采用平均年限法,每月按一定折舊率計提折舊計入當年有關費用。動產的折舊率為10%,不動產的折舊率一般為5%,新購建的權證齊備的不動產折舊率為2.5%。
第四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形資產包括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按規定應攤銷購入的無形資產自使用之日起在合同或法律規定的使用年限內按月平均攤銷。
第五十條 集體資產的出讓、出租、發包等資產交易行為,應當遵守公開、公平的原則,實現陽光交易。除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制度規定外,集體資產交易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平臺進行。
第五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負債率一般控制在50%以內。
集體經濟組織不得為除股東助學貸款、農民公寓貸款、本村下屬單位貸款、本村(社區)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有投資關系的關聯企業貸款等之外的貸款提供擔保,并對擔保貸款的實際流向進行跟蹤監控。
第五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集體資產的價值進行評估:
?。ㄒ唬┰?00萬元(含)以上的資產實行參股、聯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
?。ǘ┰?00萬元(含)以上的資產進行拍賣、轉讓、置換等產權變更的;
?。ㄈ┰?00萬元(含)以上的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的;
?。ㄋ模┘w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改制、改組及由其設立或占有份額的企業兼并、分立、破產清算的;
?。ㄎ澹┢渌婪ㄐ枰M行資產價值評估的。
第五十三條 集體資產價值評估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或者股東代表會議決定,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應當向全體股東公布,在財務公布欄張貼,并報鎮農林水務局備案。
第五十四條 股東或監事會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在評估報告公布之日起15日內以監事會名義向評估機構書面提出,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解釋。監事會對解釋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書面解釋之日起10日內提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決定委托其他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復評。未經復評,不得否定初評報告。
第八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五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范圍包括:勘察、設計、監理、工程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施工主要包括: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項目和各項基礎設施、村道改造、水利興修、綠化亮化等工程項目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安裝項目等。集體經濟組織涉及財政性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按市、鎮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投資1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工程要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及標準編制預算并進行招標。3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施工按東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上年度同類工程平均中標下浮率的50%進行下浮后設置最高限價。嚴禁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招標結果應當及時公布。
建設工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符合《東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情形經批準可以使用邀請招標方式,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且不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建設工程應按以下情況進行公開招標:
?。ㄒ唬﹩雾椆こ毯贤浪銉r在10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各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組織招投標。招投標時應有監事會、負責工程建設的兩委干部、財經干部參加。要填寫好投標記錄表,招標單位及投標單位的參加人員均應在投標記錄表相應欄目處簽名。
?。ǘ﹩雾椆こ毯贤浪銉r在100萬元以上400萬元(不含)以下的施工工程,在鎮招投標服務所進行招投標;
?。ㄈ﹩雾椆こ毯贤浪銉r在400萬元(含)以上的施工工程、100萬元(含)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工程前期服務、200萬元(含)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工程有關貨物,在東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投標。
?。ㄋ模]有達到招標限額的建設工程由各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內控制度,組織公開采購。其中配套服務,優先通過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選取服務單位;若中介服務超市無法提供所需服務類型的,可由集體經濟組織進行三方比價后,選取服務單位。
第五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原則上將附屬工程與主體工程合并招標,確實不能合并招標的附屬工程,參照本細則第五十六條實施。
第五十八條 建設工程因工程量計算有誤、設計變更、人工或材料成本調價等原因變更工程投資金額,應按以下情況組織實施:
?。ㄒ唬﹩雾椆こ套兏顿Y金額估算在20萬元(不含)以下的,理事會依權限表決后實施;單項工程變更投資金額估算在20萬元以上30萬元(不含)以下的,經民主決策程序通過及鎮駐村領導同意后,報鎮農林水務局審查;單項工程變更投資金額估算在30萬元以上的,由民主決策程序通過及鎮駐村領導同意,經鎮農林水務局審查后,報鎮政府審批。
?。ǘ┩还こ贪l生變更時,有編制概算的變更后工程總額不得超概算,沒有編制概算的變更總額不得超工程招標控制價的10%。
?。ㄈ┖贤瑑鹊耐粏雾椆こ逃上嗤蛞鸬脑O計變更應按一個單項變更工程計價,嚴禁拆分設計變更規避審批程序。
?。ㄋ模┦┕ぶ薪ㄔO工程需變更設計的,需填寫工程變更審批表等相關變更資料,經審查同意后才能實施變更。
第五十九條 在建工程應當有專人監管,依照合同嚴格監督施工質量。支付工程款時,負責工程建設的兩委干部根據招標資料、合同約定付款進度及驗收資料等,填寫付款呈批表,注明應付、已付、本次將付金額和付款原因等,然后交會計主管復核,按審批權限經審批后,出納員憑付款呈批表和承建商開具的發票付款。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完工應當及時組織驗收并進行工程結算,驗收工作由理事會、監事會、工程主管等人員參加。驗收通過后將有關資料交會計進行結轉固定資產等賬務處理。
第六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投資1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工程,應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根據施工合同、竣工圖紙、驗收報告等資料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及標準進行建設工程完工結算價審定。涉及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按鎮財審中心要求提供有關資料進行工程完工結算價審定。鎮財審中心應于60日內對集體經濟組織送審的建設工程項目,出具工程結算的《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審定表》,集體經濟組織以財審中心審定的工程結算價為依據結算工程款。
第六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確定工程中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不能以預算書、報價單、結算書等代替合同,合同中應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期限不得超過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每個招標工程項目應獨立建檔,存檔期一般不少于20年。
第九章 土地款管理
第六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由土地資源產生的以下收入,必須納入土地款專戶管理:
?。ㄒ唬┘w所有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補償費,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給村(居)民的補償費除外;
?。ǘ┘w所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的收入;
?。ㄈ┩恋厥諆w集體所有的基礎補償和增值共享分成;
?。ㄋ模┖贤s定在2年內收齊、租賃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
?。ㄒ唬┲粒ㄈ┛稍诩w和個人之間分配,歸集體所有的一般不少于70%。
第六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款專戶資金主要用于發展生產、社會保障和公共福利事業,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ㄒ唬┱咭幎☉斞a償給被征地村(居)民的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償費等;
?。ǘ┌匆幎☉斢杉w承擔的養老保險、計劃生育養老保險、特困人員供養等農民社會保障、救濟和優撫費用支出;
?。ㄈ┩恋剞k證稅費;
?。ㄋ模┩恋亻_發費用;
?。ㄎ澹ν馔顿Y和1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的購建;
?。﹥斶€借款、利息;
?。ㄆ撸┲伟?、環衛、教育、防疫、鄉村振興等政策性公益支出。
第六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土地款專戶資金的,應由理事會提出使用意見。屬于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跨行辦理土地款轉存定期、支取土地款專戶利息和理財收益的,使用前應持有關項目證明資料報鎮政府審查;屬于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至第(七)項的,應先將用款方案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將表決證明材料和有關項目證明資料一并報鎮政府審查。
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土地款專戶資金用于建設工程項目的,需提供工程預算、財審造價、招投標資料、工程合同、工程發票、項目進度證明等工程相關資料。
項目所需使用的土地款資金總額經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同一項目需要多次申請土地款專戶資金的,不需再提請股東代表大會表決。
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款專戶資金轉存定期存款或購買金融理財產品期滿后,應立即將本金劃回土地款專戶。在期滿前已完成續存或續投民主表決和審查流程,資金可直接續存或續投。
集體經濟組織之間使用土地款代付相關款項的,收回時應立即將款項劃回土地款專戶。
第六十五條 鎮政府應與銀行簽訂土地款專戶管理協議,確保經鎮政府審查通過后集體經濟組織才能支取或劃撥土地款。鎮農林水務局應加強對土地款專戶資金使用的后續跟蹤,對每單資金的使用均應有支出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存檔。批出使用的款項有結余的,應督促集體經濟組織將其重新納入土地款專戶。
第十章 財務公開和民主監督
第六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資料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15日內公布,及時公開的事項,應當在公開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公布。按照公布地點公眾化、公布專欄櫥窗化、公布版式標準化、公布內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規范化、熱點問題專項化的要求及時上墻公布財務資料。
財務公布欄旁應設立意見箱,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統一的版式上墻公布財務資料。公布表應有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監事會成員及有關財會人員簽名。
上墻公布的財務資料應當及時做好保存工作,保存期限為10年。股東查閱財務公開資料,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拒絕。
集體經濟組織應通過“東莞村財”移動應用系統在網絡上公布財務資料,并每年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公布本組織年度預決算情況,聽取股東意見。
第六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監督、檢查本組織的財務經濟活動,并向理事會反映股東的意見和建議。
監事會成員可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或按當地情況實行誤工補貼。農村干部兼任同級監事會成員的,不得領取誤工補貼。
第六十九條 鎮農林水務局應當建立健全監事會集中活動和學習交流制度,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集中活動,加強對監事會的指導培訓,提高監事會成員的政治業務素質。理事會應當積極支持配合監事會履行其職責。
第七十條 監事會應當自覺接受上級管理部門的指導、協調和村(社區)黨組織的領導,根據職權和程序開展民主監督活動。不得擅自影印或帶走財務資料;不得借審查財務之機,隱匿、刪改、毀損財務資料;不得散布未經證實的財務信息。
監事會在行使監督權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由村(社區)黨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將爭議事項書面報請鎮農林水務局協調處理。如有必要,鎮農林水務局可建議提交股東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十一條 股東認為集體經濟組織違反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的,應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調查處理。集體經濟組織不處理或對集體經濟組織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向鎮政府申請核查,鎮政府應在接受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查處理,并將相關情況反饋申請人。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時間。
股東對集體經濟組織公開事項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監事會提出核實申請。監事會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核實,核實情況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并予以公布。股東對監事會答復情況有異議或監事會未按期答復的,可向鎮農林水務局申請核查。鎮農林水務局應當在接受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核查,并將結果告知提出申請的股東。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時間。
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聯名提出申請委托中介機構審計集體經濟組織賬目的,監事會應當提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十一章 會計核算和財會檔案管理
第七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國家、省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和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的有關要求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通過東莞市“三資”監管網絡軟件平臺進行會計核算。
第七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每項經濟業務均應取得有效的原始票據。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票據包括財政部門監制的財政票據、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频呢攧諏S檬論蚍县敹愔贫纫幎ǖ囊幏缎云睋?。支出票據應當注明開支用途,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核人簽名,并經指定審批人簽名后方可報銷。其中屬購物的應有驗收人簽名及購物清單,屬接待費或誤餐費的應符合相關制度。收入票據應建立健全票據領用、使用、核銷和稽查制度。
第七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報銷單張外來支出票據的,應加蓋背書章,同時報銷多張外來支出票據的,可使用鎮統一印制的報銷匯總單匯總,由相關人員在報銷匯總單上簽章確認??刂坪驼_使用自制支出票據,確實無法取得外來支出票據時才能使用自制票據。支出證明單、支出憑單、借(領)款單等自制票據應由會計填制,注明款項用途和未能取得外來票據的原因,并由經手人或收款人、證明人、審核人和指定的審批人簽章確認。不符合審批手續的開支,出納不得報銷入賬。
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票據應由會計填制,交出納收款。開出的收入票據當月無法收到款項的,出納應將未收款的收入票據交回會計作廢并辦理核銷。會計每月應填報收入票據的領用、使用和核銷情況,交鎮農林水務局稽核。
第七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出納每月初應結清上月賬目,編制一式兩聯的現金、存款報告單,并連同分類整理好的上月收支單據、庫存現金、借(領)款單及復印件、銀行對賬單及其他相關資料向會計報賬。
第七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檔案包括各種資產權屬證明、合同、合同兌現登記簿、預決算方案、重大事項審查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財會人員交接清冊、財會檔案銷毀清單、財會電算化數據、審計報告及資產交易資料等。
第七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權屬證明等各種財會檔案的原件,應在取得后及時移交檔案室保管,財會人員須留存復印件備查。
當年形成的預決算方案、重大事項審查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財會人員交接清冊、財會檔案銷毀清單等檔案,平時可暫由財會人員保管,但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1年內,移交檔案室保管,移交時應編制移交清冊。
第七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保存的財會檔案資料一般不得外借。如有正當理由,經理事長批準或理事會同意,并履行登記手續,股東可申請在陪同下查閱,但不得在財會檔案上涂劃、拆封和抽換。
第七十九條 財會檔案按照以下期限保存:月度和季度會計報表、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預決算方案、重大事項審查資料、合同兌現登記簿及資產交易資料保存10年;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會電算化數據保存30年;資產權屬證明、合同、年度會計報表、財會人員交接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財會檔案銷毀清單、審計報告永久保存。
第八十條 各種財會檔案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由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開列檔案銷毀清單,報鎮農林水務局批準并派人逐項清點核對,監督銷毀,由監督人在清單上簽名(蓋章)后歸檔。
第十二章 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
第八十一條 鎮農林水務局每年組織對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財務檢查。財務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況,執行財經法規、制度的情況,財務公開民主管理情況,上一次財務檢查整改情況以及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第八十二條 鎮農林水務局按規定建立健全對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檢查報告和整改制度。財務檢查結束后,應將檢查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等向被檢查單位反饋,并及時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報送全鎮檢查總結。被檢查單位應根據整改意見進行整改,并及時向鎮農林水務局報告整改情況。
第八十三條 鎮審計辦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實際管理需要,確定審計任務,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對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以及熱點問題專項審計,審查和評價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蹤督促集體經濟組織落實審計整改工作,協助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內部監控制度。根據監督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依法依規協助開展審計。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自覺接受上級的審計監督,根據審計意見進行整改,按要求及時向鎮審計辦報告整改情況和證明材料,并抄送給鎮農林水務局。
第十三章 責任追究
第八十四條 村(社區)“兩委”成員、經濟聯合社理事會成員、村(居)民小組正副組長(聯絡員)、經濟合作社理事會成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應責令改正,情況較重的通報、扣減補貼獎金,情況嚴重的建議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處理。實施責任追究的,由發現違規行為的有關管理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通報的方式包括:由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印發文件全市通報;由鎮政府印發文件全鎮通報;在被通報人任職村(組)的財務公開欄張貼通報文件,張貼時間不少于一個月。
扣減補貼獎金的,由鎮政府監督落實,具體情況主要包括:未經審查通過擅自實施重大事項或未按審查通過的重大事項內容執行的,每宗事項扣減違規農村干部當年薪酬績效工資的10%;薪酬結構未按《東莞市村(社區)“兩委”成員及股份經濟聯合社理事會成員薪酬管理指導意見》執行的農村干部,每宗扣減薪酬總額的5%。接待費超過控制總額且未按規定經鎮政府審查通過的,扣減全體農村干部的薪酬,扣減標準為全體農村干部按薪酬比例分攤超額部分的50%。
建議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處理的,由鎮政府提出處理建議,主要包括:罷免理事會成員、變更或撤銷農村干部經濟管理職權、賠償集體經濟損失等。
農村干部受到除責令改正以外的責任追究處理的,取消其個人當年經濟管理類評先推優的資格;屢犯不改或情節嚴重的,由鎮政府按程序撤銷或建議罷免其農村干部職務,并不列入下一屆農村干部建議人選。主要負責人受到除責令改正以外的責任追究處理的,取消所在單位當年經濟管理類評先推優的資格。
第八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成員存在以下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情形之一的,由鎮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或建議集體經濟組織罷免;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谌罕娭猩⒉疾徽鎸嵉呢攧?、合同情況造成群體性上訪的;
?。ǘ┏綄徍?、監督權限造成財務管理秩序混亂的;
?。ㄈo正當理由不履行監督職責的;
?。ㄋ模w合理性開支拒不簽名的;
?。ㄎ澹o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股東核實集體經濟組織公開事項申請,或無正當理由逾期答復申請人的;
?。﹪乐厥氁鹑罕姴粷M的;
?。ㄆ撸┢渌`法違規行為。
第八十六條 財會人員玩忽職守、疏于監督,以及有其他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由所在單位、鎮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限期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調離財務工作崗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中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八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平調、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攤派,強迫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造成集體經濟組織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十九條 對檢舉揭發侵占、損害農村(社區)集體資產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依法執行生效的法院判決、行政決定、仲裁裁決等法律文書。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全資所有、股權50%以上和股權雖低于50%但集體有實際控制權的下屬單位,屬出租(發包)和公共服務類的參照《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東府〔2023〕21 號)及本細則管理;屬實業投資類的可參照《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東府〔2023〕21 號)及本細則管理,也可由鎮政府明晰監管權責,按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管理。
第九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居)民自治組織分賬核算的村(居)民委員會和村(居)民小組,村(居)民自治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可參照適用本細則。
第九十三條 本細則由鎮農林水務局負責解釋,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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