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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崗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謝崗鎮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修訂版)》的通知 (已失效)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4-03-13 16:10:40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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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區),各單位:

  現將《謝崗鎮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謝崗鎮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             

謝崗鎮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

(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鎮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的交易管理,規范集體資產交易行為,促進集體資產優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動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助力拓展與優化農村發展空間,服務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大局,根據《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東府〔2020〕14號),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鎮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集體資產交易,包括以下交易行為:

 ?。ㄒ唬⒓w資產進行發包、出租、出讓、轉讓等;

 ?。ǘ├眉w資產折價入股、合作開發等;

  集體資產交易原則上需經集體資產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性文件對集體資產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集體資產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的交易,統稱為經集體資產交易平臺交易(以下簡稱“平臺交易”)。

  第三條  集體農業用地流轉,包括集體統籌家庭承包農地及未承包農地后統一對外發包,或其他地類以專業承包方式發包的,必須通過平臺交易。

  一級市場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出讓,應當報自然資源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其中流轉出讓用于商業、娛樂、旅游等經營性項目的,應當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

  第四條  對擬作為學校(幼兒園)場所用途招租的集體資產,各村(社區)要加強前置把關,摸清底數,主動統籌,確保學校(幼兒園)的辦學需求,強化公辦教育資源保障。

  第五條  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循民主、公開、自愿、誠信的原則,不得侵犯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不得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第六條  禁止“二手房東”哄抬集體物業價格。對未經農林水務局審查同意、違反合同約定,承租方不得對集體工業廠房進行轉租、分租。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執行市、鎮關于穩定工業廠房租賃市場的政策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穩定集體工業廠房租賃市場秩序。

  第七條  農林水務局、生態環境分局、住建局、應急分局等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集體資產交易的產業準入、主體準入與信用準入標準,嚴格消防安全、建設安全、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約束與監控措施,對違規分租、違規欠租、違規作業、違規改建搭建、偷排偷放、藏污納垢的,從嚴依法依規依約杜絕準入、及時清出、切實追責、聯合懲戒,確保集體資產交易的綜合效益與全面保障。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八條  農林水務局具體負責本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指導、監督和交易事項的審查工作。交易事項涉及多部門職能或難以判斷時,直接提交鎮人民政府審查。

  集體資產擬作為學校(幼兒園)場所的,在進行平臺交易之前須先征求教育部門的意見。

  交易項目審查流程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需進行會審的項目,審查流程可適當延長。

  第九條  農林水務局在集體資產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笇Ъw經濟組織建立健全集體資產和經濟合同臺賬;

 ?。ǘζ脚_交易申請進行審查;

 ?。ㄈ┍O督交易的進程及交易合同的簽訂;

 ?。ㄋ模┍O督平臺交易信息公開情況;

 ?。ㄎ澹ζ脚_交易的審查資料和合同歸檔備案。

  第十條  農林水務局為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提供中介服務。農林水務局必須具備確定的交易場所,配備投影儀,并逐步配備視頻監控設施。農林水務局的主要職責:

 ?。ㄒ唬┨峁┢脚_交易的場所;

 ?。ǘ┙y一發布平臺交易信息;

 ?。ㄈ┙邮芨偼兑庀蛉说淖稍兒蛨竺?,審查競投人資質;

 ?。ㄋ模┙M織開展公開交易;

 ?。ㄎ澹┍4婀芾砑w資產交易文檔和交易活動記錄等資料檔案。

  第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要按規定做好資產交易和交易信息公開工作,將集體資產交易及相關經濟合同情況錄入交易業務系統,建立健全集體資產和經濟合同臺賬,對集體資產實行動態管理,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二條  農林水務局在平臺交易過程中不得收取中介服務費用。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條  平臺交易可采取公開競價交易、續約交易、磋商交易、小額資產交易等方式進行。

  集體經濟組織應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3個月向農林水務局提交資產交易申請。集體資產原承租合同終止后,無特殊原因不得繼續由原承租方占用。

  第十四條  平臺交易一般由農林水務局完成,不設置村級交易點。

  組織現場公開競價交易的場所要配備工作人員以及網絡、投影儀、視頻音頻監控等設備,對交易過程進行監控。

  第十五條  平臺交易應以農林水務局制定的謝崗鎮集體工業廠房租金指導價作為平臺交易底價基礎,各集體經濟組織結合廠房物業的地理區域、構建年限、廠房層高、建筑結構等因素,擬定廠房實際出租價格。

第四章  公開競價交易

  第十六條  集體資產公開競價交易,是指集體資產通過競投人競爭性報價的形式達成的交易。公開競價交易是平臺交易的一般方式。

  公開競價交易含現場競價交易和網上競價交易兩種形式。其中,現場競價交易可采取舉牌競價或書面報價方式進行競投。

  第十七條  集體資產需進行公開競價交易的,由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林水務局提交申請。交易申請資料包括:

 ?。ㄒ唬M定的交易合同和集體資產交易方案;

 ?。ǘ┮罊嘞抻杉w經濟組織理事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交易方案的表決情況記錄表;

 ?。ㄈ僦卮笫马椀?,按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審查制度規定應提交的材料;

 ?。ㄋ模┌从嘘P要求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經農林水務局審查同意進入資產交易平臺的項目,農林水務局按規定受理交易項目,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平臺交易委托協議,并將交易項目的交易公告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公開發布,集體經濟組織同時要在其財務公開欄公布。從交易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報名截止日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復雜或重大交易項目,應適當延長公告時間。交易公告發布后,可接受意向競投人報名。

  集體經濟組織應對集體資產權證合規性等方面存在的瑕疵在交易公告或交易合同中作適當披露,并公布交易底價。

  交易公告一般應附帶交易合同文本,交易公告和交易合同文本等附件構成交易項目的一般性要求。

  第十九條  交易公告可對意向競投人適當設置條件要求,條件要求須清晰合理。其他交易條件一般在交易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條  在交易公告公布期內,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經農林水務局審查同意,可對交易公告內容進行調整,并發布調整公告。交易公告公布期按公布時間要求重新計算。

  第二十一條  在交易過程中,因出現以下特殊情況之一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經農林水務局審查同意,可終止該交易項目,并發布終止公告。

 ?。ㄒ唬┙灰醉椖壳闆r出現重大變化的;

 ?。ǘ┑谌綄Ρ敬谓灰滋岢鲋匾愖h,且確有依據的;

 ?。ㄈ└偼度擞信撟骷?、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嫌疑,且有初步證據的;

 ?。ㄋ模┮虿豢煽沽蚱渌厥馇闆r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第二十二條  屬現場競價交易的,意向競投人應在正式競投前規定時間內向農林水務局提交交易公告要求提供的資料進行競投資格審核。通過資格審核和按交易公告要求繳納交易保證金后,意向競投人即獲得參加現場競價交易資格。

  屬網上競價交易的,實行競投資格后置審核制度。意向競投人須按交易公告要求繳納交易保證金,獲得網上競價交易報價資格。網上競投項目報價階段產生初步競得人后,初步競得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農林水務局提交有關資料進行競投資格審核。特殊情況經農林水務局同意,可適當延長初步競得人提交資料時間。初步競得人未通過資格審核或超過資格審核規定時間要求提交審核資料的,取消競得資格,按交易公告或網上交易服務協議對交易保證金進行處置,本次交易程序終止。

  第二十三條  集體資產現場競價交易時,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應到場見證監督全過程。集體經濟組織應指定專人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通知相關人員,不到場的視為自動放棄該項資產交易的監督權。

  第二十四條  現場競價交易具體競價時間應由農林水務局至少提前36小時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上公告;網上競價交易時間應在交易公告中確定。

  采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的交易,報價不得低于交易底價,按照價高者得方式成交。采取書面報價方式進行的交易,多名報價人的出價相同且同為最高出價的,以抽簽形式確定最終競得人。符合法律法規有關優先權規定的,按相關規定確定競得人。

  交易報價以交易方案設定的方式進行。無人競投的,本次交易程序終止,集體經濟組織可重新提出交易申請,或可在自交易終止之日起6個月內,在不改變原交易方案主要條件的基礎上與交易意向人達成交易,并報農林水務局備案,超過6個月未能達成交易的,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組織交易。網上競投項目初步競得人被取消競得資格的,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組織交易。

  第二十五條  在價格相同的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依約定享有優先權的原承租人參與競投時,享有優先競得權。

  參與現場競價交易項目的競投人,須在報名參與競投時主動向農林水務局主張優先權,否則視為放棄優先權?,F場報價前,農林水務局須向參與競投各方明示優先權人參與競投的情況。

  網上競價交易項目優先權人采取自動匹配方式進行確定。匹配不成功時,競投人可向農林水務局申訴修正,因競投人錯誤登記等自身原因導致匹配不成功的,相關交易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優先權人須按交易公告的要求正式報名參與競投并明確出價或應價后才能行使優先權。在交易確認最后成交前,非優先權人可以在優先權人報出或接受當前最高價的基礎上繼續出價。

  第二十六條  現場交易達成后,交易雙方應當在農林水務局即時簽訂集體資產成交確認書。農林水務局將交易結果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公開發布;同時,集體經濟組織應在本地財務公開欄公布交易結果,時間不少于5日。

  經交易報價確定競得人的,集體經濟組織不可單方面終止交易。經交易雙方協商同意終止交易的,應由雙方共同出具終止交易的書面聲明報農林水務局備案。

  交易過程中,如因集體經濟組織責任或雙方爭議出現交易終止情況,依權限經股東代表會議同意,可減免沒收競得人的交易保證金。其中,由農林水務局組織交易的,集體經濟組織須向農林水務局出具減免沒收保證金的書面聲明和股東代表會議依權限表決的材料。

  因集體經濟組織責任導致交易終止造成競得人損失的,競得人可與集體經濟組織協商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的,由交易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交易雙方原則上應在交易報價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場所簽訂正式交易合同,因雙方爭議或一方責任未能按時簽訂合同的,可由農林水務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交易合同簽訂后,原件或復印件應報農林水務局備案。

第五章  續約交易

  第二十七條  對于符合誠信經營和鎮所定其他續約標準的集體資產承租項目,原交易合同到期前1年內,原承租人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續約申請并經理事會初審通過的,依權限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并經農林水務局審查同意,可按要求進行續約交易。原承租人由于增資擴產、升級改造需提前1年以上申請續約的,須經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集體資產原交易合同已到期超過30日,原承租方提出續約書面申請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經農林水務局同意,股東代表會議的續約表決權可依權限向理事會授權,授權范圍須明晰,授權期限結束或換屆后,須重新授權。

  第二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林水務局申請集體資產承租項目續約須提交的資料如下:

 ?。ㄒ唬┯屑w經濟組織負責人簽章的續約申請書;

 ?。ǘ┕蓶|代表會議表決材料;

 ?。ㄈM簽訂的續約合同文本;

 ?。ㄋ模┰凶夥揭呀积R所有應繳納租金的材料。

  續約交易租金單價一般不低于此前租賃期內最后一個計租期租金單價,同時應符合謝崗鎮集體工業廠房租金指導價相關規定。續約交易合同簽訂后,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交易結果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公開發布。

第六章  磋商交易

  第二十九條  集體資產交易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由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與特定意向人磋商達成交易:

 ?。ㄒ唬┓细骷壵a業規劃導向政策或連片開發的項目;

 ?。ǘ┨囟ㄒ庀蛉藢儆谑?、鎮劃定的重點企業;

 ?。ㄈ┘w經濟組織與各級政府或其代表機構(含市屬、鎮屬企業)的交易項目,本村(社區)范圍內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間的交易項目;

 ?。ㄋ模┥婕肮怖婊蛎裆捻椖?;

 ?。ㄎ澹┳庥眉w經濟組織資產進行經營的企業需要配套的專用設施,或企業利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擴大生產規模;

 ?。┘w非貨幣資產置換或利用集體資產折價入股;

 ?。ㄆ撸┙浭腥嗣裾饪砂创枭探灰追绞酱_定合作方的城市更新改造項目;

 ?。ò耍┢渌_需采用磋商交易方式的特殊項目。

  第三十條  磋商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ㄒ唬┯杉w經濟組織理事會與特定意向人進行磋商,初步達成交易方案。

 ?。ǘ┯杉w經濟組織向鎮人民政府提交磋商交易申請(含磋商交易方案和交易合同草案),經審查同意且依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屬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按磋商交易方式確定合作方的城市更新改造項目的,交易方案(包括磋商交易方案、交易合同草案、投入收益評估報告、拆遷安置方案等)應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公示后,提交鎮人民政府審批并征求市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司法、軌道交通等部門意見后實施。集體經濟組織缺乏相應法律審查人員的,應將交易方案委托法律顧問或法律服務機構審查。鎮人民政府向市相關職能部門征求意見時,除出具相應函件說明有關情況外,應附帶提交交易方案、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表決資料、鎮集體資產交易中心審查意見、鎮黨委會議或政府會議紀要、用地紅線圖、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圖、權屬地類調查情況表等材料。

 ?。ㄈ┘w資源、100萬元以上的集體資產置換或作價投資須經有資質的第三方對資源、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ㄋ模┐枭探灰缀贤炗喓?,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交易結果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公開發布。

  磋商交易租金單價應符合謝崗鎮集體工業廠房租金指導價相關規定。對于標的額較大或影響重大的磋商交易項目,可對交易合同進行公證。

第七章  小額資產交易

  第三十一條  對于小額集體資產,可簡化交易程序。小額資產交易的適用范圍如下:

 ?。ㄒ唬┰贤詈笠粋€月單宗月租金2000元以下,且出租期限為3年以內的商鋪、簡易房、出租房、市場攤位、果樹等;

 ?。ǘ┟娣e2畝以內的非建設用地使用權,且出租期限為3年以內;

 ?。ㄈ┩ㄓ嵒?、充電樁或變電站等小型公共設施場地出租;

 ?。ㄋ模?年內易手出租超過3次或租期不超過3個月的臨時攤位;

 ?。ㄎ澹┰瓋r值5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所有權轉讓;

 ?。┮蚴芗{入城市更新改造項目范圍影響處于空檔期的需短期出租(不超過1年)的土地、廠房等集體資產。

  嚴禁將超出上述標準的集體資產化整為零、分拆交易。除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情況形外,首次通過平臺交易的集體資產不得采用小額資產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第三十二條  對符合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小額資產交易事項,集體經濟組織應提交如下資料報農林水務局進行審查:

 ?。ㄒ唬┌疵裰鞅頉Q權限進行表決的情況記錄表;

 ?。ǘM簽訂的合同和原合同;

 ?。ㄈ┵Y產價值證明(轉讓固定資產時提供)。

  第三十三條  經農林水務局審查同意后,集體經濟組織可與特定意向人簽訂交易合同。小額資產交易合同簽訂后,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交易結果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公開發布。

第八章  信用警示制度

  第三十四條  平臺交易推行信用警示制度。單位或個人被納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的,按照《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的通知》(東府〔2020〕14號)的第四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農林水務局應及時收集、審查所轄區域內交易相關人的信用情況,根據初步審查結果,將信用記錄不良的單位或個人列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統一歸集、審查后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上予以發布。對接市信用聯合獎懲管理系統,按國家要求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六條  納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的情形包括:

 ?。ㄒ唬﹩挝换騻€人對同一交易標的競得后2次棄標的,從第2次棄標之日起3年內納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在全市范圍內,單位或個人對不同交易標的競得后3次棄標的,從第3次棄標之日起3年內納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

 ?。ǘ┰谌蟹秶鷥?,單位或個人參加平臺交易,報名交易累計10次以上不進行有效報價的,從累計10次不報價之日起3年內納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

 ?。ㄈ┏凶馊诉`反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交易合同約定轉租、分租物業,或違反市、鎮關于遏制“二手房東”哄抬工業廠房租賃價格的政策規定的,從審查確認之日起3年內納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

 ?。ㄋ模┘w經濟組織已在交易公告或合同中履行瑕疵披露責任,競得人仍以集體資產存在已披露的瑕疵為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ㄎ澹﹩挝换騻€人在交易活動中經查實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干擾正常交易秩序情形的。

 ?。┘w資產的承租人拖欠應繳租金超過6個月,或其他欠款超過6個月(從第一筆欠款起算)且累計欠款金額超過1萬元的。

 ?。ㄆ撸﹩挝换騻€人因違規參與平臺交易、放棄交易、不符合條件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等原因,按規則應被沒收交易保證金而拒不履行的。

 ?。ò耍┮虺凶馊嗽诤贤s定的租賃期滿后不撤出原租用的集體資產或其他不良履約情況造成租賃合同雙方仲裁、訴訟等糾紛,承租人尚未依法承擔其應承擔的全部違約責任的。

 ?。ň牛﹩挝换騻€人經平臺交易簽訂集體土地使用合同但未按約定使用土地,造成違法用地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ㄊ┮驯患{入各級國家機關或授權單位依法公布的其他信用警示名單的。

 ?。ㄊ唬┮梨傟P于信用警示的制度規則應予以信用警示的。

  第三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注冊后可查詢其在東莞市參加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活動的信用情況。因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至第(十一)項原因被列入信用警示名單的單位或個人,履行相應責任或被國家機關(授權單位)移出警示名單后可向將其列入名單的農林水務局申請解除信用警示。被納入信用警示名單的單位或個人認為不存在第三十六條所列情形的,可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在申請或申訴受理期間,信用警示記錄繼續生效。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的執行情況作為農村財務檢查、農村審計的必查必審項目。村組會計人員每月檢查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同和賬目,發現違規交易情況的,應及時書面報告農林水務局。違規交易項目合同到期后,禁止執行續約交易程序。

  第三十九條  競投參與人在集體資產交易活動中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情形的,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將其列入交易信用警示名單外,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相關行為的,按照《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的通知》(東府〔2020〕14號)的第四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農林水務局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競投人信息、泄露競投文件或交易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等行為的,按照《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的通知》(東府〔2020〕14號)的第四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經鎮相關職能部門審查違反相關政策的交易項目,不得進行平臺交易。

  村(居)委會一年度內本轄區范圍新增違法用地、在建違法建筑情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鎮人民政府暫停該村(居)委會所屬集體經濟組織除民生工程外的所有平臺交易業務,直至整改任務完成;

 ?。ㄒ唬┬略銮椅凑牡轿坏倪`法占用農用地面積累計5畝(含5畝)或其他土地10畝(含10畝)以上的;

 ?。ǘ┬略銮椅凑牡轿坏脑诮ㄟ`法建筑面積累計5000 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

 ?。ㄈ┌l現新增違法用地、在建違法建筑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經鎮人民政府約談或督辦后仍未按要求落實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且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情節嚴重的。

  村(居)民小組一年度內本轄區范圍新增違法用地、在建違法建筑情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鎮人民政府暫停該村(居)民小組所屬集體經濟組織除民生工程外的所有平臺交易業務,直至整改任務完成:

 ?。ㄒ唬┬略銮椅凑牡轿坏倪`法占用農用地面積累計3畝(含3畝)或其他土地5畝(含5畝)以上的;

 ?。ǘ┬略銮椅凑牡轿坏脑诮ㄟ`法建筑面積累計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的。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屬于資產交易事項審查范圍的,可通過資產交易事項審查資料合并報送。資產交易項目交易前不屬于重大事項審查范圍、交易后達到重大事項審查標準的,無需另行補充重大事項審查程序。

  第四十四條  平臺交易報價完成后未簽訂合同前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向農林水務局或相關部門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簽訂集體資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由合同各方依據合同約定途徑解決;沒有約定或不履行約定的,由合同各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全資所有、控股50%以上或股權比例雖低于50%但實際控制的下屬獨立核算單位,其物業、土地等出租、出讓時,適用本辦法。

  鎮屬資產可選擇在集體資產交易平臺進行公開競價交易或發布交易信息。鎮屬資產選擇在集體資產交易平臺進行公開競價交易的,應明確交易監管機構和鎮交易服務機構,有關流程參照本辦法相關程序執行。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本地戶籍村民要求將個人資產進行平臺交易的,須簽訂交易委托授權書,報農林水務局同意后,農林水務局可為其提供交易信息發布或其他交易服務。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林水務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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