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政策解讀:關于《萬江街道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的制定說明(修訂情況解讀)
各社區、各有關部門:
現將《萬江街道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萬江街道辦事處
2018年7月9日
萬江街道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街道社區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集體經濟發展,依照《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和《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街道行政區域內社區集體資產的管理活動。
本細則所稱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原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主要包括股份經濟聯合社(以下簡稱經聯社)、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經濟社)和經聯社下屬分社(以下簡稱分社)。
本細則所稱社區集體資產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屬全體股東所有。
第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和居民委員會的監督下,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自覺接受市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并依法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應作為街道領導班子、居民委員會及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工作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
街道所屬部門開展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經費列入街道辦事處財政預算。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萬江街道辦事處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農社資辦)代表萬江街道辦事處具體指導監督本街道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預決算管理、收益分配統計、財務公開、民主管理以及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界定和產權交易等工作。
街道紀檢監察、審計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審計、集體經濟組織相關重大事項審查等工作。
第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成立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理事會、監事會等管理機構。
第七條 股東大會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股東或戶代表(具有股東身份,下同)組成。股東大會至少每屆召開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下列事項由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決定:
(一)制定、修改組織章程;
(二)選舉、罷免股東代表;
(三)審議、決定本組織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審議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整體土地承包)、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資產產權量化折股以及股權配置等方案、單項原值2000萬元(含)以上長期及固定資產轉讓報廢和重要的產權變更(包括集體土地轉征為國有性質土地、集體持有的國有性質土地轉讓)、單項1000萬元(含)以上借款或者擔保等事項;
(五)其他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股東大會可以直接決定由股東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也可以授權股東代表會議決定前款(一)至(三)項以外的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向股東代表會議授權,可采取召開股東大會限期授權和在組織章程載明長期授權等方式進行。召開股東大會限期授權的,應形成書面表決材料,授權時間不得超過本屆股東代表會議任期。在組織章程載明授權的,授權時間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內。
第九條 股東代表會議代表由股東推選產生。經聯社股東人數在500人以下的,股東代表應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東人數500-1500人的,股東代表應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東人數1500人以上的,股東代表應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經濟社(分社)股東推選產生。
經濟社(分社)股東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數不得少于15人。
第十條 下列事項由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代表會議決定:
(一)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表決通過資產經營和預決算方案、建設用地以及5畝(含)以上或者期限10年以上農用地(含魚塘等)使用權的出租和出讓、1000萬元以下借入款項、5萬元(含)以上借出款項、應收款項減免、壞賬核銷等;
(三)表決出資額50萬元(含)以上的生產性項目投資,原值50萬元(含)以上的長期及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10萬元(含)以上的非生產性項目投資,審批10萬元(含)以上的非生產性開支,表決通過單宗年租金(承包款)收入超過上年集體收入10%的資產交易項目;
(四)表決通過超出理事會決策權限,但達不到股東大會決策權限的事項;
(五)表決通過股東大會授權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章、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常務決策和管理機構,負責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經營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會成員為3-7人,應在社區黨組織的指導下,由股東代表會議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理事長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的決議,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作工作報告;
(二)制訂本組織的預決算方案;
(三)代表本組織聘任和解雇下屬經營機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簽訂經濟合同,監督承(發)包者履行合同;
(四)負責集體資產產權的登記申報,管理本組織集體資產,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提出本組織重大經濟事項的處理方案;
(五)表決出資額50萬元(不含)以下的生產性項目投資,原值50萬元(不含)以下的長期及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10萬元(不含)以下的非生產性項目投資,審批10萬元(不含)以下的非生產性開支,表決通過單宗年租金收入不超過上年集體收入10%的物業交易項目,農用地(含魚塘等)5畝(不含)以下并且期限10年(不含)以內的出租項目,5萬元(不含)以下借出款等;
(六)制定和執行集體資產管理的各項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職責。
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授權,并報街道辦事處審查同意,可提高理事會在項目投資、資產交易、土地款使用、長期及固定資產報廢、非生產性開支等事項的決策權限。授權可采取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限期授權、在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載明長期授權等方式進行。授權期限結束后,應重新授權。
經聯社下屬分社的日常集體資產管理可采用委托的方式,由經聯社理事會委托分社助理管理。分社助理向經聯社理事會負責,協助經聯社理事會管理運營分社集體資產,組織開展民主決策程序等事務。
分社助理的管理和產生方式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由經聯社理事會研究決定,管理和產生方式報農社資辦備案。
第十二條 監事會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監督機構,成員不少于3人,在社區黨組織的指導下,由股東代表會議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居民委員會成員、理事會成員、財會人員及與上述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與姻親關系的近親屬應當回避,不得參加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監事會。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監督規程,對理事會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以及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參與制定本組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三)檢查本組織及下屬單位集體資產的管理和財務狀況,有權要求理事會對重大承包、轉讓、經營合同及執行情況作出說明,對大額或敏感開支作出解釋。發現疑問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釋時,可逐級向農社資辦反映;
(四)享有預決算初審權、財務開支監督權和對不合規開支否決權;
(五)參與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驗收及土地面積丈量,對土地流轉、集體資產發包、出租、變賣、出讓等交易、大額固定資產購建、對外投資、大額財產報廢等經營管理事項進行民主監督;
(六)列席有關會議,向理事會反映股東意見,提出改進工作建議;
(七)做好活動記錄,每年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提交工作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章、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對監事會反映的問題,理事會和農社資辦應及時作出回復。
 第十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有本組織有選舉權的股東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本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出決定必須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參加會議,并獲得到會股東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作決定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對于復雜事項的表決,可采取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集中表決、分組表決等形式進行。
召開社區班子聯席會議和黨群聯席會議討論集體經濟事項的,應當由理事會、股東代表會議或股東大會按上述議事規則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換屆可與居民委員會同步進行,可與居民委員會錯開選舉,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戶代表聯名,可以提請理事會在60日內組織召開股東大會或者股東代表會議,表決罷免不稱職的理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
第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參照章程范本訂立本組織章程,明確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管理人員的產生與罷免程序,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及議事、辦事、表決規則,收益分配和資產評估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項。
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范本由市農業局另行制定。集體經濟組織訂立的章程應報街道辦事處審核和備案。
第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刻制公章,在啟用前必須到農社資辦備案。公章由集體經濟組織指定專人保管,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不能保管公章,公章保管人由所在社區黨組織提名,并經社區班子聯席會議通過。公章管理要嚴格執行先審批后使用的制度,保管人要對使用情況進行登記存檔,登記內容應包括用章事由、批準人、經辦人等信息。
第三章 財會人員
第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經濟規模和業務量設置財會機構,分別配備會計和出納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實行委派制,出納實行委派制或聘任制,條件成熟的由街道辦事處委派會計主管。會計與出納人員各司其職,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人員應接受市、街道辦事處集體資產管理機構的管理、培訓和考核。
委派會計應列席集體經濟組織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會議,對資產管理事項提供意見。委派會計每3-5年進行輪崗。
第二十條 街道辦事處和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應當支持財會人員履行工作職責。對于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并取得顯著成績的財會人員要給予獎勵和表揚。
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依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核算,實行財務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偽造、變造憑證、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提供虛假財務報告。
第二十一條 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應當由農社資辦派人會同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進行監交,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應當簽字蓋章,報農社資辦存檔。未辦妥交接手續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 預決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聯社每年應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則編制年度預算。
第二十三條 年度預算內容包括資金流轉、經營收支、管理費、人員報酬、公益福利費、收益分配、土地款收支、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購置、借還款和投資等。集體經濟組織年度和專項預算實施后,應及時做好決算。
第二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年度預算方案執行過程中發生重大調整的,須報農社資辦審查,并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方能實施。
第二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收益總額=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應堅持“效益決定分配,盈利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當年收益應當先彌補上年虧損,經聯社在提取不少于20%、經濟社(分社)在提取不少于10%的公積公益金后,再根據不同的股權設置形式進行分配。歷年累積公積公益金較多、負債率較低的集體經濟組織,經街道辦事處審查同意后,可適當調低提取公積公益金的比例。
集體經濟組織提取的公積公益金,用于發展生產和集體公益設施建設,可轉增股本和彌補虧損,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第二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本可劃分為集體股和個人股,也可根據需要擴股,用于解決特定人員享受股份權益或募集發展資金等問題。
具體的擴股方案先報街道辦事處審查,通過審查后由理事會組織召開股東大會表決,表決通過后才能實施。
第二十八條 股東分紅是股東從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收益中分得的現金或實物。嚴禁通過分配物業資產、直接分配物業租金、 承擔個人應繳社保費用等形式進行變相分紅,嚴禁借款分紅。
第二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合理控制股東分紅。以上年分紅為基數,同時符合當期收益增長、足額提取公積公益金、資產負債率低于50%、不屬市次發達村等條件的,可適度增加股東分紅。當年收益降幅較大的,應減少股東分紅。
第三十條 社區干部薪酬堅持與集體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當地居民收入水平相聯系、與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相掛鉤的原則,具體按照市村(社區)“兩委”成員及經聯社理事會成員薪酬管理和街道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未經街道辦事處批準,社區“兩委”、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居民(股東)及黨員代表等不得使用公款到國外、省外參觀考察。
集體經濟組織購置公務車,理事會先整理購置理由、車型、預算、日常管理等情況并形成表決資料按民主決策權限設置進行表決,通過后報送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才能實施。
第三十二條 農社資辦應當加強對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執行和收益分配情況的跟蹤和監督。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將經濟運行情況統計報表及分析報告報農社資辦,經農社資辦匯總后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
第五章 開支審批和重大事項審查
第三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開支由理事會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負責審批,并確定其開支審批權限。在審批權限內的開支,由指定的審批人審批;超過審批權限的,在理事會、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做好會議記錄和表決簽名的基礎上,由指定的審批人簽字后執行。財務審批應當堅持回避原則,指定審批人經手的開支應選定另一名理事審批,不得自用自批。
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支出單據應注明開支用途,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核人簽名,屬購物的還要有驗收人簽名,經指定審批人審批后方可報銷。外來支出憑證應當統一使用和加蓋背書章。對不符合審批手續的開支,出納不得報銷入賬。
(一) 經聯社
經聯社審批人的審批權限為1萬元,在審批權限內,審批人審批后,財務執行開支。超過審批權限的按以下程序執行:
生產性開支,金額在50萬元(含)以上的,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指定的審批人簽字審批;1萬元(含)-50萬元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由指定的審批人簽字審批。
非生產性開支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指定的審批人審批;1萬元(含)-10萬元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由指定的審批人審批。
(二)經濟社
經濟社審批人的審批權限為5000元,在審批權限內,經審批人審批后,財務執行開支;超過審批權限的支出按如下程序執行:生產性開支金額在50萬元(含)以上的,先經經聯社理事會和社區書記審核,通過后提交經濟社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表決,表決通過后由指定的審批人審批;5000元(含)-50萬元的,經濟社理事會討論表決后提交經聯社理事會和社區書記審核,審核通過后由指定的審批人審批。非生產性開支,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先經經聯社理事會和社區書記審核,通過后提交經濟社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表決,表決通過后由指定的審批人審批;5000元(含)-10萬元的,經濟社理事會討論表決后提交經聯社理事會和社區書記審核,通過后由指定的審批人審批。
分社的開支審批權限設置,可參照經濟社的開支權限或者由經聯社根據實際制定方案,提交并通過農社資辦審查備案后執行。
分社開支權限不能較經濟社的開支審批權限寬松。
第三十四條 接待費開支實行總量控制,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開支有關規定。上年收益總額超過100萬元的集體經濟組織,接待費應嚴格控制在上年收益總額4%以內;上年收益總額不足100萬元的集體經濟組織,接待費不得超過4萬元。
第三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事項須報農社資辦進行審查,具體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年度預算和收益分配決算方案;
(三)集體土地款的使用及土地款分配方案;
(四)變更集體土地產權的事項(包括集體土地征轉為國有土地、集體持有的國有土地二次轉讓等);
(五)建設用地和5畝(含)以上或者期限10年(含)以上農用地(含魚塘等)使用權的出租和出讓、新增借款和擔保貸款、壞賬核銷、1萬元(含)以上應收款減免、50萬元(含)以上項目投資以及固定資產購置、50萬元(含)以上非生產性日常開支、原值50萬元(含)以上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5萬元(含)以上借出款項、資產評估相關事項、重要合同簽訂和變更的民主決策程序;
(六)“兩委”及經聯社理事會成員薪酬;
(七)超過控制標準的接待費開支;
(八)其他要求審查的事項。
重要合同是指涉及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的合同。
民主決策程序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設定的決策權限進行層級決策的程序。在理事會決策權限之內的事項,由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超出理事會決策權限的事項,由理事會制定方案,提請股東代表會議或股東大會表決。經聯社下屬分社的民主決策事項必須由經聯社理事會組織召開股東代表會議或股東大會表決。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對外發生經濟活動,除即時結清外,應以該集體經濟組織名義,由理事長或其書面授權的委托人與對方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有完整合同文本,不能以預算書,報價單、結算書等代替合同。
第三十七條 合同起草應征求會計人員意見,有必要的還應征詢法律及有關專業人士意見,并經理事會討論。合同簽訂前應按民主決策程序做好表決,有關集體重大事項的重要合同還應報農社資辦對其民主決策程序實施重大事項審查,通過后方能簽訂。
第三十八條 下列的經濟合同文本,必須按要求提交農社資辦審查后才能進入民主決策程序表決:
(一) 單項年租金10萬元(含)以上的廠房宿舍租賃合同;
(二)單項年租金8萬元(含)以上的寫字樓和商鋪租賃合同;
(三) 單項年租金(承包款)5萬元(含)以上魚塘租賃合同;
(四) 單項合同金額1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工程合同;
(五) 土地出租和出讓、項目合作(投資)、資產處置、借入借出款項、10萬元(含)以上購置(采購)合同;
(六) 其他要求審查的經濟合同。
合同文本的審查主要由農社資辦和街道法律服務部門負責,必要時可以征求相關部門單位的意見。農社資辦負責收取集體經濟組織上報的合同審查資料,統籌合同審查工作,對合同文本條款的一般合理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并提出修改意見。
法律服務部門負責對合同文本條款進行法律的層面審查并提出修改意見。
第三十九條 合同條款應當規范、清晰。對已有指導性示范文本的合同,應參照使用示范文本。
合同對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同應加蓋該法人、組織的公章,應有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書面授權人的簽章,并附營業執照復印件;對方為個人的,合同應有其個人簽章、蓋指模印,并附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多頁合同應加蓋合同各方騎縫章。
第四十條 合同簽訂后需要變更合同的,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內容,理事會應按照民主決策程序要求及時與對方簽訂補充合同,涉及資產交易的補充合同不可對原合同主要條款進行修改。合同期滿需續約的,應重新簽訂合同。
第四十一條 簽訂人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移交檔案室保管,并做好移交登記。檔案管理人員應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的復印副本交會計備查。會計應及時做好合同及合同兌現的登記,并定期將合同兌現情況報告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要將重要合同和通過集體資產交易平臺產生的交易合同及以上兩類合同后續補充合同向農社資辦提交原件進行備案。備案的合同主要包括:
(一) 交易平臺交易(轉讓、出租集體資產)產生的合同及其補充合同;
(二) 借入和借出款、擔保貸款合同及以上合同的補充合同;
(三) 50萬元(含)以上項目投資(工程建設)及50萬元(含)以上固定資產購置(置換)合同及其補充合同;
(四) 項目合作開發合同及其補充合同。
第七章 資產和負債管理
第四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執行上級有關現金管理規定,集體款項必須存入集體經濟組織開設的銀行賬戶,不得以白條抵庫、坐支、挪用、公款私存,庫存過夜現金不得超過5000元。
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對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支票、印章等應當實行專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記。銀行賬戶不得設立電子銀行轉賬功能,支付款項的印章應當由兩人以上分別保管。不得出租或出借銀行賬戶,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套取銀行信用。集體經濟組織銀行賬戶的開設和撤銷應當經農社資辦審查。
集體經濟組織應開設銀行專戶對財政支農資金進行管理。收到財政支農資金應即時轉入銀行專戶,轉出財政支農資金應按程序做好審批。計劃使用但未實際開支的財政支農資金不得轉出。
第四十四條 因工作需要暫時借用公款的,應當由會計填寫借(領)款單,按程序審批后領取。公務終結后應及時清還,出差借用款應在回到單位3日內結清。未清還的因公暫借款須在月底結賬時入賬。
原則上不得以非公原因出借公款。股東確因特殊生活困難需要借用公款的,必須經過理事會批準。本街道內集體經濟組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與下屬單位之間、集體經濟組織與街道辦事處下屬單位之間的借款或股東確因特殊生活困難需要借用的5萬元(含)以上借款,必須經股東代表會議通過,所借出款項必須明確歸還日期。
第四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債權管理,降低債權風險。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與債務人核對債權數額,確保債權余額準確。對逾期一個季度以上的債權,應每季度向債務人發送催收欠款通知書并取得債務人的書面確認;若債務人拒絕進行書面確認,可以掛號信形式將欠款通知書寄送債務人并保留掛號信的存根。對于追收風險大的債權,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結合法律意見完善并落實相應措施,確保債權的有效性。必要時考慮通過司法程序追討。對違規出借公款、未采取有效措施追收致使應收款上升或形成壞帳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應收款項的減免。因相關責任人的原因造成集體經濟組織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建筑物等不動產的管理。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道路、設施、機器、機械、工具、設備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
第四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每年對全部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實地盤點,核對賬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十八條 因工作需要由集體購買、干部個人保管使用的物品,應當做好登記,落實責任,核定費用標準,定額使用。干部離任時應當及時將所使用的集體物品交回集體處理。
第四十九條 預算1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東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嚴禁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招標結果應當及時公布。變更和增加工程也應按相關規定管理。
在建工程應當有專人監管,付款時應當填寫付款呈批表,根據招標資料、合同約定付款進度及工程驗收資料等支付工程款。建設工程完工應當及時組織驗收并進行工程決算,驗收工作由理事會、監事會、工程主管等人員參加。驗收通過后將有關資料交會計進行結轉固定資產等賬務處理。
第五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固定資產須提取折舊。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動產5%、動產10%的綜合折舊率每月計提折舊,計入當年的有關費用。
第五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自有土地作價入賬、購入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支付的水電報裝增容費、聯合辦學、自用土地辦證和開發費等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列為無形資產。按規定應攤銷購入的無形資產自取得的次月起在合同或法律規定的使用年限內按月平均攤銷。
第五十二條 集體資產的出讓、出租、發包等資產交易行為,應當遵守公開、公平的原則,實現陽光交易。應建立健全(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平臺,完善交易規則和相關制度,規范集體資產交易活動。除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制度規定外,集體資產交易應當按照市、街道制定的有關規定通過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平臺進行。
第五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負債率應當控制在50%以內。對于資產負債率超出該控制標準的,農社資辦要進行風險提示。
有負債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在每年積累或土地轉讓收益中提留一定比例用于還債,逐步減少集體債務。
集體經濟組織不得為除股東助學貸款、農民公寓貸款、本村下屬單位貸款、街道辦事處下屬單位貸款或本社區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有投資關系的關聯企業貸款等之外的貸款提供擔保,并對擔保貸款的實際流向進行跟蹤監控。
第五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新增借款的,必須按表決權限設置組織表決,通過后再提交街道辦事處審批,審批同意后才能實施。新增借款原則上只能用于生產經營用,不得用于樓堂建設、分紅、公益福利、社保、文體活動等開支。
第五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開展評估工作,評估事項中的評估方式、評估結果的公示及異議處理、評估事項審查等操作要按相關規定執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集體資產的價值進行評估:
(一)土地和原值50萬元(含)以上資產實行參股、聯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
(二)土地和原值50萬元(含)以上資產進行拍賣、轉讓、置換等產權變更的;
(三)土地和原值50萬元(含)以上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的;
(四)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改制、改組及由其設立或占有份額的企業兼并、分立、破產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依規需要進行資產價值評估的。
第五十六條 集體資產價值評估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或者股東代表會議決定,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應當向全體股東公布,在財務公布欄張貼,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5日,評估結果公示期內未收到任何異議的,評估結果視為有效,無須再報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集體經濟股東大會或者股東代表會議決定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的,應在會上同時決定選擇評估機構的方式或者直接選定評估機構。理事會按會議決定方式選擇的評估機構視為有效,無須再報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
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決定不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應在會上同時決定該資產價值評估的具體方式或金額。
第五十七條 股東或監事會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在評估報告公布之日起15日內以監事會名義向評估機構書面提出,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解釋。監事會對解釋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之日起10日內提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決定是否委托其他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復評。未經復評,不得否定初評結果。一旦復評,重新啟動相關程序。
第五十八條 無論最終采取何種評估方式,集體經濟組織均應在評估結果公示無異議后,將相關資料報農社資辦審查。
委托資產評估機構的,集體經濟組織呈審資料包括:決定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民主表決資料、評估機構法定資質證明相關資料、評估結果及其公示資料、評估結果書面異議、監事會書面解釋、評估機構解釋回復、對評估機構回復仍存異議時委托其他評估機構的民主表決資料、其他評估機構評估結果、復評結果公示等系列相關資料等。
不委托資產評估機構的,集體經濟組織呈審資料包括: 決定不委托評估機構評估和決定采取其他評估方式(金額)的民主表決資料、評估結果公示資料、評估結果書面異議、監事會書面解釋、股東或監事會有異議時決定采取其他方式評估的民主表決資料、采取其他方式評估的后續相關資料等。
第八章 土地款管理
第五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由土地資源產生的以下收入,必須納入土地款專戶管理:
(一)集體所有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補償費,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給村(居)民的補償費除外;
(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的收入;
(三)合同約定在2年內收齊、租賃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
集體經濟組織在新增被征收土地及出讓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應明確土地收益在集體和個人之間的分配辦法,歸集體所有的一般不少于70%。
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款時,須將土地款(包括分配給個人部分在內)存入集體土地款銀行專戶。只有實際收到土地款后,才能分配給個人。
第六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款專戶資金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和社會保障,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一)政策規定應當補償給被征地居民的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償費等;
(二)按規定應當由集體承擔的養老保險、計劃生育養老保險、特困人員供養等農民社會保障、救濟和優撫費用支出;
(三)土地辦證稅費;
(四)土地開發費用;
(五)對外投資和1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的購建;
(六)償還借款本金或一次性償還借款本金與利息,但不得專門用于償還借款利息;
(七)治安、環衛、教育三項政策性公益支出。
第六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土地款專戶資金的,應由理事會提出使用意見。屬于第六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將土地款轉存定期存款和支取土地款專戶利息的,使用前應持有關項目證明資料報農社資辦審查;屬于第(四)項至第(七)項的,應先將用款方案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將表決證明材料和有關項目證明資料一并報農社資辦審查。
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款專戶資金轉存定期存款或購買金融理財產品期滿后,應立即將本金劃回土地款專戶,需要續存或再次購買的,應當重新啟動審批程序。
第六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應與銀行簽訂土地款專戶管理協議,確保經街道相關部門審查同意后集體經濟組織才能支取或劃撥土地款。應加強對土地款專戶資金使用的后續跟蹤,對每單資金的使用均應有支出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存檔。批出使用的款項有結余的,應督促集體經濟組織將其重新納入土地款專戶。
第九章 財務公開和民主監督
第六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法規、制度的規定,按照公布地點公眾化、公布專欄櫥窗化、公布版式標準化、公布內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規范化、熱點問題專項化的要求及時上墻公布財務資料。
財務公布欄旁應設立意見箱,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統一的版式上墻公布財務資料。公布表應有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監事會成員及有關財會人員簽名。
上墻公布的財務資料應當及時做好保存工作,保存期限為10年。股東查閱財務公開資料,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拒絕。
集體經濟組織還應通過“東莞村財”移動應用系統在網絡上公布財務資料,并每年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公布本組織年度預決算情況,聽取股東意見。
第六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監督、檢查本組織的財務經濟活動,并向理事會反映股東的意見和建議。
監事會成員可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或按當地情況實行誤工補貼。
第六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監事會集中活動和學習交流制度,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集中活動,加強對監事會的指導培訓,提高監事會成員的政治業務素質。理事會應當積極支持配合監事會履行其職責。
第六十七條 監事會應當自覺接受上級管理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社區黨組織的領導,根據職權和程序開展民主監督活動。不得擅自影印或帶走財務資料;不得借審查財務之機,隱匿、刪改、毀損財務資料;不得散布未經證實的財務信息。
監事會在行使監督權、否決權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由社區黨組織調解;調解不了的,可將爭議事項書面報請農社資辦等管理機構協調處理。如有必要,農社資辦可建議提交股東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股東認為集體經濟組織違反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的,應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調查處理。集體經濟組織不處理或對集體經濟組織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所在街道辦事處申請核查,街道辦事處應在接受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查處理,并將相關情況反饋申請人。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時間。
股東對集體經濟組織公開事項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監事會提出核實申請。監事會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核實,核實情況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并予以公布。股東對監事會答復情況有異議或監事會未按期答復的,可向農社資辦申請核查。農社資辦應當在接受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核查,并將結果告知提出申請的股東。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時間。
10人以上(含10人)的股東聯名提出申請委托中介機構審計集體經濟組織賬目的,監事會應當提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表決的內容應包括選定中介機構的方式或具體機構名稱、審計范圍和所需費用負擔等。
第十章 會計核算和財會檔案管理
第六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按照國家、省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和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的有關要求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通過東莞市“三資”監管網絡軟件平臺進行會計核算。
第七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每項經濟業務均應當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應嚴格控制自制原始憑證的使用范圍,在確實無法取得外來憑證時才能自制憑證。支出證明單、借(領)款單、發放款項的簽收單等自制原始憑證應當由會計填制,注明款項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來憑證的原因,并由經辦人或收款人、證明人、審核人和指定的審批人簽章確認。
第七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實現資金收入時,應當使用發票或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并建立健全票據領用、使用、核銷和稽查制度。
收入票據必須由會計或指定人員填制,交出納或指定人員收款。開出的收入票據當月無法收到款項的,出納應將未收款的收入票據交回會計作廢并辦理核銷。會計每月應填報收入票據的領用、使用和核銷情況,交農社資辦稽核。
第七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出納每月初應結清上月賬目,編制一式兩聯的現金、存款報告單,并連同分類整理好的上月收支單據、庫存現金、借(領)款單及復印件、銀行對賬單及其他相關資料向會計報賬。
第七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檔案包括各種資產權屬證明、合同、合同兌現登記簿、預決算方案、重大事項審查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財會人員交接清冊、財會檔案銷毀清單、財會電算化數據、審計報告及資產交易資料等。
第七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權屬證明等各種財會檔案的原件,應在取得后及時移交檔案室保管,財會人員須留存復印件備查。
當年形成的預決算方案、重大事項審查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財會人員交接清冊、財會檔案銷毀清單等檔案,平時可暫由財會人員保管,但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1年內,移交檔案室保管,移交時應編制移交清冊。
第七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保存的財會檔案資料一般不得外借。如有正當理由,經理事長批準或理事會同意,并履行登記手續,股東可申請查閱、復制,但不得在財會檔案上涂劃、拆封和抽換。
第七十六條 財會檔案按照以下期限保存:月度和季度會計報表、預決算方案、重大事項審查資料、合同兌現登記簿及資產交易資料保存10年;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會電算化數據保存30年;資產權屬證明、合同、年度會計報表、財會人員交接清冊、財會檔案銷毀清單、審計報告永久保存。
第七十七條 各種財會檔案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由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開列檔案銷毀清單,報農社資辦批準,由農社資辦派人逐項清點核對,監督銷毀,由監督人在清單上簽名(蓋章)后歸檔。
第十一章 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
第七十八條 農社資辦應每年組織對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財務檢查。財務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況,執行財經法規、制度的情況,財務公開民主管理情況,上一次財務檢查整改情況以及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第七十九條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健全對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檢查報告和整改制度。財務檢查結束后,應將檢查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等向被檢查單位反饋,并及時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報送檢查總結。被檢查單位應根據整改意見進行整改,并及時向農社資辦報告整改情況。
第八十條 街道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實際管理需要,確定審計任務,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對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以及熱點問題專項審計,審查和評價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督促集體經濟組織完成審計整改工作,協助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內部監控制度。被審計單位應根據審計意見進行整改,按要求及時向審計機構報告整改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八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自覺接受上級的審計監督。經聯社一級要配備一名兼職的審計人員,配合街道審計機構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二章 責任追究
第八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參與社區集體資產管理的社區“兩委”成員(以下簡稱社區干部)違反本細則相關規定的,應責令改正,情況較重的通報批評、扣減薪酬,情況嚴重的建議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分社助理視同社區干部接受監督,并根據實際情況負有相應責任,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參照社區干部追究責任處理。
通報批評的方式包括:由市農業局、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印發文件全市通報;由街道辦事處印發文件全街道通報;在被通報批評人任職單位的財務公開欄張貼通報文件,張貼時間不少于一個月。
扣減薪酬的,由街道辦事處實施,具體情況主要包括:未經街道審查通過擅自實施重大事項或未按審查通過的重大事項內容執行的,每宗事項扣減違規農村干部當年薪酬績效工資的10%-20%;接待費超過控制總額且未按規定經街道辦事處審查同意的,扣減全體干部的薪酬,扣減標準為全體社區干部按薪酬比例分攤超額部分的50%。
建議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處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提出處理建議,主要包括:罷免理事會成員(包括解聘分社助理)、變更或撤銷社區干部經濟管理職權、賠償集體經濟損失等。
社區干部受到除責令改正以外的責任追究處理的,取消其個人當年經濟管理類評先推優的資格;屢犯不改或情節嚴重的,由街道按程序撤銷或建議罷免其社區干部職務,并不列入下一屆社區干部建議人選。主要負責人受到除責令改正以外的責任追究處理的,取消所在單位當年經濟管理類評先推優的資格。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的社區干部,按照其工作職責及職責履行情況分為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
(一)直接責任人是指在其具體工作職責范圍內,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當事人;
(二)主管責任人是指在主管理領導工作職責范圍內,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主管工作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承擔領導責任的當事人。
第八十四條 集體決策導致違反本細則的,參與決策的社區干部均為直接責任人,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從重處理。經會議記錄證明決策量持反對意見或棄權的除外。
第八十五條 社區干部執行單位主管領導或集體決策時,認為決策違反本細則的可以向單位主管領導或集體提出意見。單位主管領導或集體不改變決策的,執行后果由單位主管領導或共同作出決策的社區干部負責。
第八十六條 被責任追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 一年內受到兩次(含)以上責任追究的;
(二) 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的;
(三) 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第八十七條 社區干部主動、及時糾正過錯,未造成集體經濟損失和重大不良后果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責任追究。
第八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成員存在以下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情形之一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建議集體經濟組織罷免;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群眾中散布不真實的財務、合同情況造成群體性上訪的;
(二)超越審核、監督權限造成財務管理秩序混亂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監督職責的;
(四)對集體合理性開支拒不簽名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股東核實集體經濟組織公開事項申請,或無正當理由逾期答復申請人的;
(六)嚴重失職引起群眾不滿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十九條 農社資辦和審計機構根據舉報開展調查或實施審計、檢查等發現違規行為的,由發現違規行為的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街道辦事處審定并實施處理,處理結果報送農社資辦備案。
第九十條 建議股東、股東代表大會處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指導理事會組織實施。
第九十一條 社區干部被追究責令改正的,要在限定的時間內向處理部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處理部門應將整改報告作為追究文書的附屬資料進行歸檔。
第九十二條 對處理決定不服的,被處理人可向作出決定的機構或上級部門申訴。
第九十三條 財會人員玩忽職守、疏于監督,以及有其他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由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或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調離財務工作崗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社區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中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社區集體資產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平調、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攤派,強迫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造成集體經濟組織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對檢舉揭發侵占、損害社區集體資產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依法執行生效的法院判決、行政決定、仲裁裁決等法律文書。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與居民自治組織分賬核算的居民委員會和居民小組,居民自治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可參照適用本細則。
集體經濟組織下屬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參照本細則進行管理。
第九十九條 本細則由農林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條 本細則自發文日起實施。2012年6月13日印發的《關于加強社區、居民小組合同管理的通知》(萬府辦〔2012〕64號)、2012年9月26日印發的《關于加快社區、居民小組合同審核的通知》(萬府辦〔2012〕96號)和2012年12月7日印發的《萬江街道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萬辦〔2012〕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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