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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區、各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萬江街道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配套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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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江街道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配套資金
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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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支持我街道中小微外貿企業利用出口信用保險開拓國際市場,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各鎮街(園區)出臺支持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配套政策的通知》(東府辦〔2016〕658號),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萬江街道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配套資金”是指,在省財政和市財政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投?!靶∥⑵髽I專項”及“中型企業專項(新興市場政治及訂單風險項目)”給予90%保費資助的基礎上,由街道財政配套余下10%保費資助的配套資金(以下簡稱“配套資金”)。
第三條 配套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透明。配套資金使用必須公開透明,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二)引導帶動。配套資金的使用必須充分發揮引導和激勵作用,帶動產業高級化,打造創新型經濟強市。
(三)加強監督。確保配套資金的使用公開、公平、公正,廣泛接受監督。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街道商務部門按照市商務局每年制定的各鎮街(園區)企業利用出口信用保險開拓國際市場的任務目標,負責提出配套資金年度預算建議,制定和公布年度配套資金申報指南,檢查監督項目實施情況和完成績效評價。街道財政部門負責審核配套資金年度預算建議,撥付配套資金;檢查監督配套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條 配套資金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項目的具體實施,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等負責。
第三章 資助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申請資助的企業需是在我街道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我街道稅務部門納稅,并按規定向省市財政申報“新興市場政治及訂單風險項目”和“小微企業專項”保費資助的企業。
第七條 申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配套資金不予資助:
1.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2.因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正在接受調查的;
3.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被取消申請資格的;
4.根據《關于印發〈東莞市財政資助(補貼)資金不予資助的具體范圍〉的通知》(東財〔2016〕83號)規定不應予以資助的其它情形。
第八條 對出口企業在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間投保購買“新興市場政治及訂單風險項目”和“小微企業專項”項目的保險費,街道財政按保險費的10%給予支持,由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墊付并統一向街道商務局提出資金申請,投保企業無須申報。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須在收到投保企業蓋章文件后一個工作日內登錄東莞市商務局專項資金申報管理系統(http://121.10.6.221/zxzj),在“中小微出口企業信用保險管理(保險公司專用)”頁面,報備投保企業信息。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九條 項目申報。街道商務部門每年公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組織申報專項資金。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指南的相關規定進行申請,申報資料由保險公司統一匯總并上報街道商務部門。同一企業每年度只能申請一次,街道財政不重復給予資助。保險公司收到投保企業蓋章文件后應及時向街道商務部門報備投保企業信息,防止項目重復申報。如有重復申報的項目,應以保險公司在東莞市商務局專項資金申報管理系統的報備信息為準。
第十條 項目評審和批復。
1.街道商務部門負責審核和組織評審申報單位提出的項目資助申請,擬定項目資助計劃。
2.經審定的資助項目,通過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及項目,由街道商務部門會同街道財政局聯合下達專項資金資助計劃。
3.在公示期間對項目或申報單位有異議的,由街道商務局與街道財政局組織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
第五章 資金撥付和會計處理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采取獎勵的資助方式。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向街道商務部門提出申請資助或獎勵,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街道財政不重復給予資助或獎勵。
第十三條 街道財政部門根據已下達的專項資金資助計劃,按撥付程序撥付資助資金。
第十四條 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收到項目資助資金后,按照現行企業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第十五條 街道商務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街道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財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街道商務部門根據《東莞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東府辦〔2006〕60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街道財政局按照相關規定抽查評價重點項目。
第十七條 各單位嚴禁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可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撤銷資助項目、追繳項目資助資金和3年內取消申請資格的處理,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國務院令第588號)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申請資助有關規定
1.申報單位申報專項資金須對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如果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申報單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即列入不良名單并予通報,三年內取消其申請資助的資格;如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2.申報單位需建立申報資料嚴格審核機制。申報資料需由申報單位就職的現任工作人員報送,申報人員需同時出示身份證及工作證。
3.嚴格項目的費用支出管理。每個納入資助范圍的項目,費用支出超過1萬元的,須通過單位銀行賬戶付款。以貨款抵扣、折讓等方式支付費用的,不予納入資助的范圍。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街道商務部門和街道財政部門負責解釋并落實相關的操作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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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萬江街道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配套資金申報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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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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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江街道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配套資金
申報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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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做好支持我街道中小微外貿企業利用出口信用保險開拓國際市場的工作,根據《萬江街道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配套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按照規范管理、嚴格審批、權責明確、公平公開、強化監督的原則,制定本申報指南。
一、資助對象
申請資助的企業必須是在我街道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我街道稅務部門納稅,并向按規定向省市財政申報“新興市場政治及訂單風險項目”和“小微企業專項” 保費資助的企業。
二、資助標準
對出口企業在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間投保購買“新興市場政治及訂單風險項目”和“小微企業專項”項目的保險費,由街道財政按保險費的10%給予支持?!靶屡d市場政治及訂單風險項目”和“小微企業專項”項目的保險費由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先行墊付。
三、資金申報
街道配套資金申報材料的要求與市級“新興市場政治及訂單風險項目”和“小微企業專項”的資助項目的要求保持一致。申報材料一式兩份,由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匯總填報并報送街道商務局,出口企業無須另行申報。
保險公司須在收到投保企業蓋章文件后一個工作日內登錄東莞市商務局專項資金申報管理系統(http://121.10.6.221/zxzj),在“中小微出口企業信用保險管理(保險公司專用)”頁面,并及時向街道商務部門報備投保企業信息,防止項目重復申報。如有重復申報的項目,應以保險公司在東莞市商務局專項資金申報管理系統的報備信息為準。
當年1月至12月期間的資金申報,最遲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內(3月31日前)提出申請。2016年項目的受理期限適當延遲至2018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配套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每年僅給予一次資助,不得重復申請。
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街道配套資金申報材料,具體如下:
1.購買“新興市場政治及訂單風險” 和“小微企業專項”項目的企業清單;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與保險公司簽署的保險合同復印件;
4.保險公司開具的發票復印件;
四、申報受理部門
萬江街道商務局,聯系電話:22271938
五、爭議解決方式
由街道商務局會同街道財政局共同協調解決。
本申報指南由街道商務局會同街道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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