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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萬江街道(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收支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已失效)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15-12-08 16:01:54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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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府辦〔2015132

關于印發《萬江街道(社區)集體經濟組織

收支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已失效)

 

各社區、各部門單位:

現將《萬江街道(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收支預算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東莞市萬江街道辦事處辦公室

2015115

 

 

萬江街道(社區)集體經濟組織

收支預算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街道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收支預算管理,規范收支管理行為,強化預算編制和執行監督,根據《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關于全面推行農村(社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制度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街道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收支預算編制與執行、鎮街主管部門審核與監督等預算管理活動。預算編制單位為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經濟聯合社)。

第三條  年度收支預算管理包括經營性收支、非經營性收入、公益福利開支、建設工程、固定資產購置、人員報酬、借還款和股東分紅等經濟事項。

 

第二章  編制與審核原則

第四條  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以“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總原則編制年度預算;按照“量入為出、保障運轉、促進發展”的總要求,以去年收支為依據,結合實際,嚴肅認真、全面細致地將日常經濟活動全部納入預算編制和管理。

第五條  會計核算中心以“集體收支合規性、資金安排合理性、資產負債優化性、集體資產效益性、集體資產安全性”五大原則嚴格審核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預算方案。

 

第三章  編制內容與編制要求

第六條  預算編制的內容。包括經營性收入、非經營性收入、經營性支出、其他支出、管理費用、公益福利費用、股東分紅、基建項目支出及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的預算外收支、超預算開支等經濟項目。

第七條  收入預算編制。包括經營性收入、非經營性收入。經營性收入預算要以增收提效為目的,以合同為基礎,結合可預測變動情況編制。非經營性收入預算按照歷年收入情況,結合可預測變動情況編制。

第八條  支出預算編制。集體支出預算要量入為出,厲行節約。經營性支出要注意預算廠房維修費、即將完工工程結轉固定資產后的折舊費、稅金等開支。管理費用和其他支出一般情況下應比上年減少或持平,其中接待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機動車費原則上要比上年減少,接待費必須控制在市、街道規定標準內。公益福利費用要按上年標準開支,如無特殊、合理原因,不可隨意增加。股東分紅增加必須符合市、街道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重大項目。土地款收支預算須估算出讓(被征)土地當年可實現的收支,土地款的使用要符合規定用途。10萬元以上非生產性基建工程、固定資產購建,以及30萬元以上生產性基建工程、固定資產購建、對外投資等重大經濟事項,須按項目分別單獨編制專項預算,預算前須進行可行性分析,預計項目效益,做好資金方案。

第十條  人員報酬。原則上預算年度內不可新增人員,社區確因工作需要新增人員的,必須按要求和程序經理事會表決通過,需要重新調整預算費用的,須報會計核算中心審批。因市、街道出臺政策或文件規定需增配人員,必須按要求和程序經理事會表決通過,需要重新調整預算費用的,須提交相關輔助文件,報會計核算中心備案。

第十一條  借還款。借款,嚴禁新增借款用于投資非生產性項目和低效益生產性項目。還款,要統籌計劃好各種還款資金來源,折舊資金、房地產開發項目收入、土地流轉收入、變賣資產收入、追回債權款、經營積累等資金要優先用于還債。

第十二條  市、街道、村聯動項目及市、街道需要社區配合完成的工作任務,要明確社區負擔款項,控制負擔總額,并及時向社區提供預算年度對社區補助和需社區完成工作任務所需要負擔款項的相關預算收支數據;委托社區開展年度預算之外工作的,相應工作經費不得向社區轉嫁負擔。

第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每季度需對年初預算方案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和大金額公益福利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如預測該項目需要調整預算的,應及時分析原因,并將調整事項相關資料報會計核算中心審核,否則該預算項目將不列入下一年度的預算編制項目。

 

第四章  編制與審核程序

第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成立預算編制領導小組,社區書記擔任組長,社區兩委干部、財務人員為成員,要明確各成員的職責和任務,按步驟流程做好預算編制、審核、上報工作。

第十五條  預算編制流程:財務人員打印出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明細表——社區書記召集領導小組成員召開預算編制工作會議——社區兩委干部根據分管工作范圍擬定好當年工作計劃及資金安排,并對當年預算內容進行補充、修訂——財務人員對修訂后的預算內容進行匯總——社區書記召集領導小組成員對預算進行討論、審核、修訂——上報會計核算中心初審——根據初審意見,召集領導小組成員對預算進行修訂——上報會計核算中心復審——召開股東代表大會表決——上交會計核算中心備案。

第十六條  會計核算中心在每年第四季度召開下一年度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收支預算工作會議,布置預算相關工作。集體經濟組織在預算工作會議后10個工作日內上交下年度的預算編制初步方案。

第十七條  會計核算中心在收到預算方案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初步方案的審核,并下達預算初審意見書。集體經濟組織在會計核算中心出具初審意見書后5個工作日內,將調整后的預算方案報會計核算中心復審。

第十八條  會計核算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并將預算方案下發至各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須將復審同意的預算方案提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方可實施。若預算方案未能通過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表決同意的,集體經濟組織須調整預算方案,并重新啟動預算審核程序。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關于預算方案的民主決策書面資料須報會計核算中心備案。

 

第五章    預算調整

第二十條  預算內調整。即不超出預算總開支的支出內部調整事項。這類調整僅為預算總開支內部有關項目間的調劑,如取消某項目,用另一項目代替,或者不同項目之間開支額的互補調劑等,這類調整事項最終不會引起預算總支出的超支。

預算內調整事項中,凡非生產性開支涉及10萬元以上,生產性開支涉及金額30萬元以上的,須填列《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內重大調整事項審核表》,詳述項目調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報會計核算中心審核,并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才能實施;低于此標準的預算內調整事項,可經理事會集體討論后,由理事長審批,上報會計核算中心備案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預算外調整。即超出預算總開支的預算外開支事項。具體包括兩種:一是超預算事項,即在預算方案中已列,但實際支出超出預算的經濟事項;二是新增事項,即未在年度預算方案中列明,但實際將發生的經濟事項。

預算外調整事項要嚴格控制,凡收益分配預算總表中所列明細開支超過所屬類別開支1%的超預算(如管理費用中的辦公費超出管理費用總預算支出的1%)事項,以及凡屬土地款支出、資產購建或對外投資等重大開支中發生的超預算或新增事項開支超過10萬元的,須填列《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外調整事項審核表》,詳述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資金來源,報會計核算中心審核,并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才能實施;低于此標準的超預算或新增事項,可經理事會集體討論通過,上報會計核算中心備案后,由理事長審批實施。集體經濟組織有關收入的預算調整事項,按照收入實際情況調整。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二條  預算方案一經批準通過,集體經濟組織必須認真執行,確保預算目標如期實現;嚴格控制預算支出,不得突破預算指標,常規性支出必須嚴格控制在預算之內,維護預算嚴肅性。

第二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須于每月15日前向會計核算中心上報上月的預算執行情況表。每年715日和下一年115日前向會計核算中心上報上半年和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并召集“兩委”干部、理事會、監事會和財務人員召開預算執行情況通報會,實時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總結分析存在問題,及時整改執行偏差,確保預算目標實現。

第二十四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農村開支審批制度的規定,做到“無預算不開支,預算外(超預算)未經審批不辦報銷手續”;財務人員要嚴格做好預算管理監督工作,費用支出必須經會計人員制單、審核及查核預算額度后才能報銷,未經會計審核的單據,出納人員不得報銷。

第二十五條  會計核算中心負責對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控,并于每年715日和下一年115日前,對上半年和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通報;對各村預算執行存在問題,會計核算中心要及時、針對性地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實。

第二十六條  對需要報預算外(超預算)項目的經濟事項,集體經濟組織須按相關程序和要求進行預算外(超預算)項目呈審,嚴禁擅自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的,會計核算中心將責令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改正,情節較重的由街道辦事處在街道范圍內通報批評,并報街道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的建議提交股東(代表)大會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同時又規避招投標及相關開支審批制度的,一經發現,按《東莞市違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行為責任追究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應同步編列需社區配合完成的工作任務,明確社區負擔款項,控制負擔總額,及時向社區提供預算年度對社區補助項目需各社區完成工作任務的相關預算收支數據;委托社區開展年度預算之外工作的,要安排相應工作經費,不得向社區轉嫁負擔。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支預算管理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會計核算中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實施,試行期限至20161231。試行期間,如與市出臺的相關文件規定相抵觸的以市規定為準,與街道辦事處已出臺的文件規定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萬江街道黨政辦公室                     2015115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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