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辦〔2015〕24號
(已失效)關于印發《萬江街道社區集體資產
交易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社區、各相關部門單位:
現將《萬江街道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東莞市萬江街道辦事處
萬江街道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萬江街道社區集體資產的交易管理,規范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行為,根據《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試行)》等文件規定,結合本街道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資產交易,是指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含股份經濟聯合社、股份經濟合作社或分社)農用地發包,廠房、商鋪、專業市場出讓、出租、發包,以及其他集體資產資源的出讓、出租、發包等流轉行為。
法律、法規對集體資產交易程序和要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中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統稱為業主單位,進行交易的資產資源統稱為集體資產。
第三條 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循民主、公開、自愿、誠信的原則,不得侵犯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萬江街道社區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社資辦)為社區集體資產交易日常監管機構,具體負責本街道集體資產交易的指導、組織審查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萬江街道集體資產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為街道下屬資產和社區集體資產交易提供服務。交易中心設在街道招標投標所,與招標投標所合署辦公。
交易中心應配備合適的交易管理人員和交易大廳,配置電腦、投影儀、視頻監控等設備方便開展交易工作。
第六條 成立社區集體資產交易會審小組,成員由城建、農林水務、社資、法律服務、環保、國土、房管、規劃等部門機構組成,負責對社區集體資產交易中的復雜事項進行會審。
第七條 社資辦在集體資產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指導業主單位建立健全集體資產和合同臺賬;
(二)對業主單位申請交易的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社區集體資產交易會審小組對交易申請進行會審;
(三)審核變更交易信息的申請,監督招、投標的開展及交易合同的簽訂;
(四)監督集體資產交易信息公開情況;
(五)對集體資產交易的審查資料和合同歸檔備案;
(六)受理交易投訴,調查或協助調查違規交易行為。
第八條 交易中心在集體資產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提供集體資產現場交易的場所;
(二)統一發布資產交易信息;
(三)接受受讓意向人咨詢和報名,審查受讓意向人資質,管理交易保證金;
(四)組織開展公開交易;
(五)保存管理集體資產交易活動記錄、招標文件等資料檔案。
第九條 交易中心運作經費列入街道辦事處財政預算,在集體資產交易的過程中不得收取任何中介服務費用。聘請拍賣師臨時提供服務的,可以約定聘用成本由競得人承擔。
第十條 東莞市萬江街道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平臺網站是交易中心的門戶網站,具備信息發布、結果公示、交易咨詢等功能。
第十一條 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要按規定做好資產交易和交易信息公布工作,建立健全集體資產和經濟合同臺賬,對集體資產實行動態管理,防止資產流失,促進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社區一級成立集體資產交易點(以下簡稱社區交易點),并參照交易中心安排合適人員和場所,配備電腦、投影儀、視頻監控等設備,統一為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交易服務。
第三章 交易主體
第十三條 社資辦要對本街道符合條件的業主單位的組織證明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資料進行備案,建立集體資產交易出讓方的名錄。
第十四條 社資辦應對集體資產受讓人的履約情況等信用信息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將信用情況不良的受讓人列入交易平臺信用風險警示名單,經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匯總后,統一錄入全市集體資產交易平臺并予以公布。對于被錄入全市集體資產交易平臺信用風險警示名單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向業主單位進行交易風險提示。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五條 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實行分級交易,標準以上的由交易中心組織交易,標準以下的由社區交易點組織交易。
社區集體資產交易項目進入交易中心交易的標準:
(一)單宗合同面積30畝以上(含30畝)或出租年限達10年以上(含10年)的耕地、魚塘、荒地、林地、灘涂、河涌等農用地土地承包和發包經營權的交易;
(二)單宗合同首年年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或單宗合同建筑面積
(三)廢品回收站、衛生站牌照等特許經營權的出租出讓交易;
(四)原值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固定資產的轉讓、變賣交易;
(五)集體建設用地出租5年以上(含5年)或單宗合同出租面積在5畝以上(含5畝)的交易。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集體資產需要到相關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的,從其規定。
嚴禁將達到標準的交易項目化整為零、分割交易。
第十六條 原值2萬元以下(含2萬元)的固定資產報廢變賣可免予上平臺交易。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集體資產交易項目,通過相關程序也可免予上平臺交易:
(一)出租給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作非經營性的項目;
(二)周邊鄰近的集體經濟組織間為有利于管理和整合資產資源的項目。
具體程序:
(一)由業主單位向社資辦提出免予上平臺交易申請;
(二)社資辦收到申請后到相關的單位了解情況,重點了解集體資產情況、交易對方情況和免上平臺交易的理據;
(三)社資辦審查同意后由資產所屬集體經濟組織召開股東代表會議表決相關事項,表決通過后才能簽訂合同。
第十七條 社區交易點組織的交易,參照本辦法執行,并接受社資辦的指導、審查和監督。
第十八條 社區集體資產的交易,可采取明標明投、明標暗投等方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必須合理制定交易底價。原值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社區集體資產轉讓應進行評估,評估價作為制定交易底價的參考依據。
社資辦要分類制定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物業的租賃指導價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條 原合同到期前6個月內,業主單位可以向社資辦提出交易意向申請(包括交易方案、合同文本、表決記錄表等初稿資料)。社資辦對交易申請進行審查,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
第二十一條 交易意向申請通過后,業主單位向社資辦提交以下資料進行審核:
(一)交易合同文本和交易方案;
(二)根據管理職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交易方案的表決情況記錄資料;
(三)交易標的物基本情況說明,權屬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按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經社資辦審查并同意進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交易中心按規定受理交易項目,與業主單位簽訂《集體資產交易委托協議》,并將交易項目的信息在東莞市萬江街道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平臺網站和街道辦事處信息網上公開發布,集體經濟組織應同時在當地財務公布欄公布。從交易信息發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交易信息發布后可接受報名。在信息發布期限內,未經社資辦同意,業主單位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發布期間,業主單位需變更交易信息的,應在招標公告截止日3個工作日前向社資辦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才可通知交易中心進行變更。變更信息后需重新發布招標公告,重新發布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發布期內重新接受意向人報名。
招標公告期截止后,業主單位提出變更交易內容的,應終止該項交易,由業主單位按程序重新提出交易申請。
第二十三條 受讓意向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受讓意向人有效身份證明資料、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二)交易保證金;
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出讓項目的保證金按交易底價金額的10%—30%范圍內由業主單位自行確定,出租(發包)的項目按不少于3個月租金金額計交保證金。按以上標準計得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保證金。
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方式: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以銀行轉賬或電匯方式繳納到指定賬戶,并提供繳款憑證核對,繳款憑證的日期需在報名期限內,逾期視為無效報名。社區交易點收取1萬元(含1萬元)以下的保證金,可以在交易日當天競投前現場交納。
交易保證金的處置方式:1、一份保證金只能競投一宗交易。2、交易結束,未成交的競價人在提交退款申請后,交易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無息全額退還。3、競得人在簽訂正式合同和繳交合同履約保證金(押金)后,可向交易中心申請退回交易保證金,交易中心在收到退款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無息全額退還。
社區交易點現金形式收取1萬元(含1萬元)以下的保證金,可以在交易日當天競投后現場全額退還。
集體資產網上交易平臺要求交納的保證金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要求。
(三)按照交易招標公告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集體資產現場公開交易競價時,集體組織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可到場見證監督全過程。業主單位指定專人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相關人員,已通知但不到場的,視為放棄該項資產交易的監督權。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中心應在交易日組織交易。只有1家提出受讓申請的,以不低于底價的報價交易;有2家以上提出受讓申請的,在不低于底價的條件下,采取交易方案定明的競投方式交易,一般按照價高者得原則成交;若價格相同的,則以抽簽形式確定最終競得人;無人提出受讓申請登記的,本次交易程序終止。符合法律法規有關優先權規定的,按相關規定確定競得人。
第二十六條 在流標或無人提出受讓申請登記后,業主單位可重新提出交易申請,或自交易終止之日起3個月內,在不改變原交易方案主要條件的基礎上經社資辦同意后與意向人達成交易,并報交易中心備案和公示結果。超過3個月未能達成交易的,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組織交易。
第二十七條 現場交易達成后,業主單位和競得人應當在交易中心即時簽訂《成交確認書》。交易中心將交易結果在東莞市萬江街道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平臺網站和街道辦事處信息網上公開發布5個工作日。同時,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要在本地財務公開欄公布。競得人不簽訂《成交確認書》的,視為放棄交易,沒收交易保證金,歸業主單位所有。
交易雙方在簽訂《成交確認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要在交易中心簽訂正式合同,正式合同要留存一份給社資辦備案。若在《成交確認書》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競得人沒有與業主單位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交易,沒收交易保證金,歸業主單位所有。競得人與合同簽訂名稱不相符的(委托他人簽訂合同并出具委托證明的除外),也視為競得人放棄交易,沒收其交易保證金,歸業主單位所有。
競投人競得交易標的后因自身原因棄標,第2次重新組織交易時,若該競投人繼續報名,其須繳納交易保證金至少提高至該交易項目設定交易保證金的2倍。同一競投人對同一交易標的競得后2次棄標的,第3次重新組織交易時,不再接受其交易報名。
第二十八條 集體資產交易合同到期前6個月內,可按條件進行續約交易。若原受讓方已連續租用交易合同標的8年以上(含8年),或原交易合同年租金收入占上年總收入10%以上(含10%)的,續約辦理期可放寬至原合同到期前2年內。
原受讓方提出續約,經業主單位理事會同意后,由業主單位制定續約方案并向社資辦提交續約申請,社資辦負責組織審查原合同履行情況和續約方案,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批復同意的,通過民主決策程序后才能辦理續約。
續約項目一般由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符合以下條件,且續約年限在5年以下(不含5年)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續約項目可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一)年租金額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廠房宿舍租賃項目;
(二)年租金額不超過8萬元(含8萬元)的辦公樓、商鋪等租賃項目。
續約合同不設免租期,合同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原受讓方在申請續約前必須按原合同繳清約定的款項,否則社資辦不受理該項續約申請。
續約租金月單價不得低于原租賃期最后一個月的租金,且不得明顯低于周邊同類型物業的租金水平。
續約交易結果要在東莞市萬江街道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平臺網站上公開發布5個工作日。同時,業主單位要在本地財務公開欄公布7日。
第二十九條 社區交易點組織資產交易的,應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整理好相關資料,并將交易方案等信息錄入東莞市集體資產交易平臺網絡軟件系統,經社資辦在交易系統上審查同意后才可進行交易,交易信息要在東莞市萬江街道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平臺網站和當地財務公布欄發布,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交易結束后將交易資料報送社資辦備案。
社區交易點組織的交易,除需重大事項備案審查、設置行業要求和競投人準入條件的項目應按相關要求向社資辦提交書面審批資料外,其余項目可直接采用網上審查的方式,經社資辦在網上審查同意后社區交易點組織交易。
社資辦每年對交易點組織的交易項目抽取10%—15%進行審查。
第三十條 對意向人設定準入門檻要慎重設置,除行業要求和信用要求外,不宜設定特定的準入條件。設定信用要求的,必須有明確標準。
屬農用地發包出租的,其交易對象可優先設定為本社區戶籍居民或股東。
第三十一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受讓方提出轉租要求的,須遵循以下五個原則:(一)原交易合同沒有禁止轉租的明確條款;(二)轉租合同期限不能超過原合同剩余期限;(三)租金不低于原交易合同約定的租金;(四)轉租合同應保留原合同受讓方應承擔的義務;(五)當年租金占上年經營收入10%以上的轉租項目,應由股東代表表決通過后才能辦理。
第三十二條 業主單位要加強資產經營管理,及時掌握集體資產的使用情況。對處于閑置狀態又符合交易條件的資產,應積極籌劃通過交易平臺交易。業主單位可以通過各種渠道招引鼓勵有實力的意向人參加交易平臺公開競投集體資產項目,或者充分利用交易平臺的公告功能,將閑置資產先行在“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平臺”網站上作待交易資產公告,發布交易資產概況信息,擴大宣傳,招引交易意向人。
第三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對經營合同的登記管理,督促相關人員將經營收入項目的合同錄入網上交易系統中,通過設置合同登記提醒功能,及時掌握合同到期情況,按規定在合同到期前與原受讓方溝通協商,符合續約條件的辦理續約,應公開交易的迅速組織交易,做好新舊合同期的銜接工作。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集體資產交易的,按《東莞市違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行為責任追究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造成集體經濟損失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組織或參與集體資產交易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標底、圍標、串標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責任;造成業主單位和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集體資產除按規定在交易中心或社區交易點交易外,經股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報社資辦審查同意后可在東莞市拍賣行等有公物拍賣資質的市內拍賣機構進行交易。
第三十七條 集體資產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向交易日常監管機構或者地方相關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經調解無法解決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萬江街道下屬資產交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街道辦事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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