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對象 | 條件類別 | 基本條件(本欄僅簡述最基本的條件,供市民初步判斷,完整的申請條件在“申請指南”中詳細列明) | 可選保障方式 | 保障標準計算方式 |
本市戶籍家庭 | 第一檔 |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一是申請人配偶及未年滿18周歲的子女非本市戶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二是申請人家庭成員,其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的,可作為共同申請人。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線2倍(即2520元)或以下; 3、家庭人均資產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線年標準20倍(即30.24萬元)或以下; 4、無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領取租賃補貼,未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優惠政策。 | 實物配租 | 租金標準為1元/平方米。 |
租賃補貼 | 補貼標準上限=18元×(家庭人口數×18平方米-自有住房面積),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計算,2人家庭按2.5人計算。 ※1、若保障面積減去自有住房面積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計算補貼; ※2、補貼面積最高不得超過60平方米。 |
房屋修葺 | 分為局部修葺和全面改造兩種形式,其中: 局部修葺標準上限=800元×家庭戶籍人口數×18平方米; 全面改造標準上限=1200元×家庭戶籍人口數×18平方米; 1人家庭按1.5人計算,2人家庭按2.5人計算。 |
第二檔 |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一是申請人配偶及未年滿18周歲的子女非本市戶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二是申請人家庭成員,其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的,可作為共同申請人。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線3倍(即3780元)或以下; 3、家庭人均資產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線年標準20倍(即30.24萬元)或以下; 4、無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領取租賃補貼,未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優惠政策。 | 實物配租 | 租金標準按照不超過項目所在地同區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40%確定。具體租金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發展改革局及市財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
租賃補貼 | 補貼標準上限=18元×(家庭人口數×18平方米-自有住房面積)×0.8,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計算,2人家庭按2.5人計算。 ※1、若保障面積減去自有住房面積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計算補貼; ※2、補貼面積最高不得超過60平方米。 |
第三檔 |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一是申請人配偶及未年滿18周歲的子女非本市戶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二是申請人家庭成員,其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的,可作為共同申請人。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線4倍(即5040元)或以下; 3、家庭人均資產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線年標準20倍(即30.24萬元)或以下; 4、無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領取租賃補貼,未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優惠政策。 | 實物配租 | 租金標準按照不超過項目所在地同區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確定。具體租金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發展改革局及市財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
租賃補貼 | 補貼標準上限=18元×(家庭人口數×18平方米-自有住房面積)×0.4,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計算,2人家庭按2.5人計算。 ※1、若保障面積減去自有住房面積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計算補貼; ※2、補貼面積最高不得超過60平方米。 |
新就業職工 | 1、申請人未滿35周歲,且在莞工作未滿5年(以由本市用人單位繳交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累計時間計算),并在本市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2、申請時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 3、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夫妻雙方和共同生活子女計算)應低于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即5040元),其中,單身不帶子女的人員按1.5人計算平均月收入,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未具備穩定收入來源的子女; 4、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優惠政策。 | 實物配租 | 租金標準按照不超過項目所在地同區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確定。具體租金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發展改革局及市財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
租房補貼 | 租住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公開征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或市屬住房租賃企業房源的,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最長優惠期為3年。 |
外來務工人員 | 1、申請人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證(電子居住證),累計繳交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滿5年(以由本市用人單位繳交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累計時間計算); 2、申請時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 3、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夫妻雙方和共同生活子女計算)應低于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即5040元),其中,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未具備穩定收入來源的子女; 4、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優惠政策。 | 實物配租 | 租金標準按照不超過項目所在地同區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確定。具體租金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發展改革局及市財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
租房補貼 | 租住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公開征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或市屬住房租賃企業房源的,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最長優惠期為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