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笑蘭:
你(單位)違反了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因無法以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催告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催告書》(東城綜限拆違催字〔2025〕第5 -0001號)。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催告書內容如下:
本執法機關于2024年6月28日向你(單位)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東城綜限拆違字〔2024〕第5 - 0001號),決定限你(單位)在七日內自行拆除位于石碣鎮王洲灣1號花園4號樓1單元304平臺的違法建(構)筑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行政決定規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現依法向你(單位)催告,請你(單位)自收到本催告書七日內內自行拆除該違法建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你(單位)催告履行限期內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本執法機關將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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