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文件:石排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石排鎮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音頻解讀、圖片解讀:關于《石排鎮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的圖片解讀、音頻解讀
一、制定背景
《石排鎮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石府〔2018〕31號)(以下簡稱鎮舊辦法)需要進行修訂,根據《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東府〔2023〕21號,以下簡稱市新辦法),結合我鎮工作實際,制定《石排鎮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制定依據
《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東府〔2023〕21號,以下稱市新辦法)
三、主要制定內容
市新辦法共有十三章、共90條規定?!秾嵤┘殑t》在市新辦法的基礎上,對其中需要由鎮街確定的標準進行細化和明確,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財會人員、預決算和收益分配、開支審批和重大事項審查、合同管理、資產和負債管理、資產評估、土地款管理、財務公開和民主監督、會計核算和財會檔案管理、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責任追究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對照市新辦法和鎮舊辦法,《實施細則》主要變動之處包括:
(一)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理事會表決事項變動
一是資產和產權變更(產權變更總體方案)、借款或者擔保,原規定2000萬元以下由股東代表會議表決,2000萬元(含)以上由股東大會表決,現修改為5000萬元以下由股東代表會議表決,5000萬元(含)以上由股東大會表決;
二是對外投資,原規定50萬元以下由理事會表決,50萬元(含)以上2000萬元以下由股東代表會議表決,2000萬元(含)以上由股東大會表決,現修改為50萬元以下由理事會表決,5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由股東代表表決,5000萬元(含)以上由股東大會表決;
三是明確土地所有權變更及使用權出讓等事項,30畝以下由股東代表表決、30畝(含)以上由股東大會表決;
四是壞賬核銷,原規定所有壞賬核銷均由股東代表表決,現修改為10萬元以下由理事會表決,10萬元(含)以上由股東代表表決。
(二)監事會的職責變動
根據市新實施辦法進行修改監事會的職責,刪除原第四點“享有預決算初審權、財務開支監督權和對不合規開支否決權”。
(三)明晰股東、股東代表、戶代表、黨員、農村干部參加會議領取誤工補貼事宜
增加“股東、股東代表和戶代表參加相關會議,可按上級有關規定領取補助,或按當地情況領取誤工補貼。黨員、農村干部參加民主決策相關會議的,不得領取誤工補貼?!?,進一步明晰農村領取誤工補貼的范圍。
(四)股東分紅制度變動
農村增加分紅,原規定需同時符合人均股東分紅額增加幅度不超過當年純收入增加的幅度、擬分紅總額不超過當年純收入比例(村級為40%、分社為80%)、足額提取公積公益金、資產負債率低于50%、不屬市次發達村等5個條件,現修改為“符合當年經營純收入增長且足額提取公積公益金的(村提20%、組提10%),可適度增加股東分紅,當年股東分紅增加的限額為當年經營純收入增加額。上年股東分紅基數在 3000 元/年(含3000元)以下的,一般擬調增股東分紅不能超過上年股東分紅基數的50%;上年股東分紅基數在3000元/年至5000元/年(含5000元)的,一般擬調增股東分紅不能超過上年股東分紅基數的30%;上年股東分紅基數在 5000元/年以上的,一般擬調增股東分紅不能超過上年股東分紅基數的20%?!?/span>
(五)報鎮審查重大事項民主決策程序的標準變動
一是原規定為所有壞賬核銷均要報鎮審查民主決策程序(即審查農村集體召開股東代表會議及股東大會的程序是否合規),現修改為“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才呈審;
二是原規定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借出款項,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固定資產購建、對外投資、長期及固定資產報廢、非生產性單項開支、資產評估、建設工程招投標等要報鎮審查,現統一修改為“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才呈審。
(六)合同管理變動
原合同管理相關規定沒有寫入鎮實施辦法文件,現擬將《石排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同管理工作流程》內容融入到本實施細則中,并適當進行優化,將原規定農用地使用權出租由10畝以上(含10畝)報鎮審查修改為“30畝以上(含30畝)”。
(七)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規定變動
原規定“預算5萬元以上(含5萬元)、30萬元以下的零星建設工程,可在本村指定場所自行組織公開招標;預算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100萬元以下的零星建設工程,在鎮建設工程交易場所進行公開招標”,現修改為“預算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50萬元以下的零星建設工程,可在本村指定場所自行組織公開招標;預算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400萬元以下的零星建設工程,在鎮建設工程交易場所進行公開招標”。
增加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工程應做好預算編制和結算管理內容。
(八)采購管理的變動
原規定“預算5萬元以上(含5萬元)、30萬元以下的項目采購,在本村指定場所自行組織公開招標;預算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項目采購,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公開招標”,現修改為“單項合同預算價1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的貨物類、服務類等項目采購,在本村指定場所自行組織公開招標投標;單項合同預算50萬元及以上的其他貨物、服務類項目采購,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或公開招標。
但以下兩種建設工程相關情況需在鎮指定場所進行招標:
1、單項合同預算價200萬元及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
2、100萬元及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
(九)土地款使用管理方面變動
按照市新實施辦法規定,進一步放寬土地款使用范圍,一是增加可用于“計劃生育養老保險、特困人員供養等農民社會保障、救濟和優撫費用以及防疫、鄉村振興等政策性公益支出”;二是原規定“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非生產性固定資產購建”才能使用土地款修改為“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
四、《實施細則》解讀機關和聯系方式
《實施細則》由石排鎮農林水務局負責解讀,聯系電話:0769-8655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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