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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石排鎮戶外廣告招牌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已失效)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14-06-05 11:11:16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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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排鎮戶外廣告招牌管理實施細則(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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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鎮戶外廣告招牌的管理,規范我鎮戶外廣告招牌的設置和審批程序,促進戶外廣告招牌的健康發展,維護市容市貌整潔美觀。根據省、市各類廣告管理規定及設置標準、《石排鎮戶外廣告招牌管理規定》(石府〔2012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范圍包括在我鎮范圍內(含行政轄區內的公路沿線)發布戶外廣告或者利用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廣告,從事戶外廣告宣傳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石排鎮公用事業服務中心負責各類廣告招牌的審批和過期殘舊廣告的整治;石排城市執法分局負責各類違法、違規廣告招牌的執法處罰管理;石排工商分局負責對違規廣告發布及發布信息不符等進行查處管理。

第四條 ?我鎮各村范圍內戶外廣告招牌管理適用本細則,由石排鎮公用事業服務中心統一審批監管。

第五條 ?本細則中的廣告發布的主體包括鎮轄區內單位及個人,廣告招牌設置的位置地域包括公共或私人場所、構筑物及設施。

第六條 ?本細則中的管理實施內容包括各類臨時性廣告設置及相對固定式的廣告招牌設置。

(一)相對固定式戶外廣告招牌:本細則所指的戶外廣告招牌,是指在戶外獨立或借助建()筑物設置的與其法定單位名稱相符的標牌、門面招牌、指示牌等、或向公眾顯示商業、服務信息的商業廣告或顯示其他內容的公益廣告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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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不在上述廣告限定之列:

1、不另設構架、構筑物的張貼、印刷或手寫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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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體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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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標志、道路指示牌、指引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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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臨時廣告:本細則所指的臨時廣告,是指包括利用公共或自有場地的建()筑物、空間設置具有廣告內容的路牌、實物造型、雨蓬、條幅標語、氣球、拱門、彩旗、舞臺、圍墻等,或利用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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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城市市政及其他公用設施功能正常發揮的;

(三)國家機關、學校、醫院、文物古跡和具有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控制地帶;

(四)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五)占用殘疾人等無障礙設施的;

(六)利用行道樹或者損壞綠地的;

(七)利用危害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設施安全的;

(八)占用沿街建筑物門窗,遮擋居民居住、辦公陽光照射光線和影響消防安全的;

(九)利用透視圍墻、鐵藝護欄圍擋的;

(十)利用玻璃窗簡單黏貼的;

(十一)利用建筑物、構筑物樓頂及外墻立面非廣告設置區域,用于非本單位實際使用者、經營性的廣告設置;

(十二)省、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或者載體。

???第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招牌,含公益性的橫幅設置,必須先到鎮公用事業服務中心申請,審批同意和繳納廣告設置場地占用費后,核發批準文件。

第九條? 向鎮公用事業服務中心提出戶外廣告招牌設置審批申請須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書(需說明申請的原因,具體位置與期限);

(二)《東莞市石排鎮戶外廣告招牌設置申請審批表》;

(三)廣告主工商登記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公章,必要時需提供原件驗證);

(四)廣告發布者工商登記營業執照、廣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須加蓋公章,必要時需提供原件驗證);

(五)設置權屬證明,或者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場地使用協議;

(六)設置位置圖,實景數碼照片、設計效果圖及結構簡圖;

(七)審核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的,還應提交廣告審查機關的審查決定文件;

(八)特殊區域如建筑物樓頂,外墻立面非初始(或現有)設計位置、覆蓋立面上門窗等通風區域安裝廣告設施,須提供該建筑物安裝區域的安全證明材料、立面更改前、后效果圖,報城建、規劃等有關部門審核后,提交申請審批。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九)屬村級道路的廣告招牌需提交所在村的同意設置申請。

第十條? 鎮公用事業服務中心戶外廣告招牌設置審批辦理程序:

??? (一)廣告經營者持廣告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廣告主營業執照復印件、設計圖樣到鎮公用事業服務中心市政廣告組,填寫《東莞市石排鎮戶外廣告招牌設置申請審批表》;

??? (二)由鎮公用事業服務中心市政廣告組工作人員審查經營范圍、廣告設置真實性、場地可行性;

(三)經審查符合條件予以審批并開具設置號,廣告經營申請者交納相關費用;

(四)持費用繳交憑證原件,到鎮公用事業服務中心,由該中心發放《城市廣告招牌設置許可證》;

(五)廣告經營者按批準的內容、規格、地點、朝向、時間設置;

(六)不準予設置的,全部申請材料退還給申請人;

(七)屬村級道路的廣告招牌要先向所在村提出設置申請。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招牌使用面積占用計算標準:

(一)封閉版面的廣告招牌,按照上下、左右的最外延邊線為計算點,按平行四邊行計算面積;

(二)漢字、英文字體等通透式,附著在建筑立面的廣告招牌,水平或豎直安裝的設施按照字體的外延連線的邊框計算面積;

(三)附著在建筑立面的漢字、英文字體等通透式以非水平或垂直形式安裝的,按照各字體外總邊框的外延平行線計算面積;

(四)廣告面積包括該廣告設立后相關的字體、標識、底圖、背景、邊框;

(五)附著式廣告招牌不計算該廣告固定所需的支架面積,樓頂或落地式廣告設施除廣告主體外,設立所需的支架等均計算面積。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招牌資源使用費收取標準:

(一)店鋪自用的首塊門面招牌,面積在6 m2以下免收廣告資源占用費;6 m2以上的,按該廣告面積總額以每年30/m2收??;除門頭位置外的第二塊招牌按每年45/m2收??;

(二)非店鋪自用或建筑物業主、店鋪經營者用于第三方租賃使用的廣告招牌,按每年100/ m2,每處每次最低不少于2000/年的標準收取。租賃內容變更須重新申請;

(三)各類房地產項目紅線范圍內所發布的關于本項目的房地產廣告,按照30/ m2的標準收??;各類建筑工地只能設置公益宣傳標語,不收取費用;

(四)企業在我鎮地域范圍內經批準單獨設立的道路指示標牌,每個標牌按每年2000元收取。指示標牌規格須按規范設立;

(五)條幅標語按每條每周80元收取,保證金為每條80元;

(六)廣告欄內張貼廣告按每張每周10元收??;

(七)彩旗按每面每周3元收取,保證金為每面3元;

(八)路燈桿廣告按每支每月30元收取,保證金為每支30元;

(九)氣球按每個每周80元收取,保證金為每個80元;

(十)拱門按每個每天300元收取,保證金為每個300元;

(十一)舞臺按每個每天500元收取,保證金為每個500元;

(十二)店鋪開業主體建筑上懸掛的臨時標語及大幅布制宣傳海報,按每項次3天內1000元收取,超過時限按各類別分類收??;

(十三)宣傳欄設置按每個每年3000元收取,保證金為每個1000元,增設宣傳欄費用由申報者承擔,質量、位置等要求按我中心提供圖紙施工;

(十四)各臨時性廣告招牌設置須收取的保證金。保證金待自行拆除后退回;

(十五)各單獨設立的鋼結構獨立式三面T或兩面T牌及圍牌,按照各廣告設施牌所處的地段位置不同而收取費用;

(十六)鎮屬相關單位做公益宣傳廣告的,無須繳交資源管理費;

第十三條 凡在我鎮設立各類落地式廣告設施和樓宇附著式廣告設施、門面招牌設施,均應按照《石排鎮固定式戶外廣告招牌設置技術規范》(石府辦〔201219)對應的標準要求設置。

第十四條? 設置標語和宣傳品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道路兩側掛旗。掛旗規格:長度(高度)最多不超過2、寬度最多不超過0.7,旗面要留通風孔,通風孔直徑不小于5厘米,掛旗的垂直投影不得延伸到路面以內。掛旗的安裝要牢固可靠,不得隨風擺動,不得損壞路燈桿、電力桿等設施的防腐層。整條道路設置的掛旗應當整齊、平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旗幟底邊距路面高度在4.0以上, 在路口兩側距路口的50內不得插設彩旗或其他沿路廣告設施,每兩件設施間必須相隔至少10米,且不得外延至路面上。

(二)升空氣球條幅。條幅規格:不超過10×1,氣球以及氣球條幅必須固定于地面,且總體高度不得超過15米。不得設置可移動升空氣球條幅。升空氣球的大小以及所充氣體,必須符合空中飄浮物相關規定要求。

(三)活動宣傳展板。宣傳主題背板最大高度不超過3,展板最大高度不超過1.5,長度一般不超過5。設置A字型的展板,其兩展板底邊跨度不得小于0.7米。安裝宣傳展板必須牢固、牢靠。

(四)充氣式拱門??缍炔怀^10,高度應當在5米以下,安裝設置安全、牢靠,不得影響行人通行和安全。

(五)路邊彩旗。設置路邊彩旗的總高度不超過2。三角形彩旗,其立邊長度(高度)不超過0.5,底邊長度(寬度)不超過0.5;方形彩旗,其立邊長度(高度)不超過0.7,底邊長度(寬度)不超過0.5米。

(六)海報、張貼畫的規格一般為不超過A10.6×0.85米)紙的規格。海報、宣傳畫應在張貼張掛在指定的宣傳欄、宣傳櫥窗內。

(七)在各類臨時性廣告設置中涉及電源安裝的,須按戶外安裝規范標準使用相關材料及安裝。

第十五條? 利用路燈桿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根路燈桿上只準設置一個燈箱廣告;

(二)同一路段的路燈桿燈箱廣告應做到內容、色彩協調,形狀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三)燈箱廣告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3,面積不得大于2平方米,外伸不得超過1;

(四)依附的廣告招牌必須符合燈桿的承載要求。

第十六條 ?任何原因導致正在發布的廣告內容嚴重失實、造成重大誤解的或形成不良誤導的,發布者應當在5天內拆除,待完成必要的修改后,按照本細則第十條規定重新設置,拒不修改的,工商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修改、拆除并處以罰款。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招牌設施設置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鎮公用事業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招牌設施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設置;逾期未設置的,該審批即行失效。

第十九條? 門面招牌的設置,原則上應當適應街區文化特點,與主體建筑風格和周邊市容景觀相協調。

第二十條? 設置公益性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凡空置一個月以上的廣告設施均應當按要求設置公益性廣告;

(二)不得將經批準設置的公益性戶外廣告擅自更改為商業性廣告。

第二十一條???戶外廣告招牌發布者應當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及時維護、油飾、更新,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強風、汛期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戶外廣告招牌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建筑結構荷載規范、鋼結構設計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建筑防火規范等國家相關規范。對提供虛假材料以騙取審批的,一經發現將在3年內取消廣告設置及發布主體的資格。

(二)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招牌,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定期負責修飾,保持整潔、美觀,對殘缺不亮的霓虹燈廣告和破損、陳舊、過期的其他戶外廣告應當及時維修、翻新或者拆除;由鎮公用事業服務中心通知其責令整改,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自接到整改通知后10天內完成整改。

(三)戶外廣告招牌設施的設置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對戶外廣告招牌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定期對戶外廣告招牌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未及時維護、修整戶外廣告招牌設施,致使設施倒塌、墜落等,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招牌的設置期限一次性申請一般不超過3,電子顯示屏一般不超過6年。設置期內須按要求進行年審。設置期限屆滿的,設置人應當在10天內拆除。設置期限屆滿而需要延長的,應在屆滿之日前3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登記機關重新申請。彩旗橫幅等臨時性廣告設置期限一般情況下為7天,最長時限不得超過15天,不得同一事項連續性設置。

在批準設置的期限內,因城市建設或社會公共利益等需要,需拆除戶外廣告的,由有關部門提請鎮公用事業服務中心書面通知設置單位,限期自行無條件拆除。

拆除期限或責令整改期限屆滿后拒不拆除或整改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及財產損失由廣告設置者承擔。

第二十三條?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品交易、展銷及公益活動,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必須按批準的模式、地點設置,最多可提前2天開始設置標語和宣傳品。

因舉辦設置的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之日起24小時內予以拆除。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死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以證明是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是對《石排鎮戶外廣告招牌管理規定》(石府〔201216號)的補充和解釋。本細則未詳盡說明內容,按《石排鎮固定式戶外廣告招牌設置技術規范》(石府辦〔2012 19)執行。

第二十?本細則由鎮公用事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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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戶外廣告? 管理 ?細則? 通知

石排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320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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