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關于《石排鎮體育競賽和人才輸送獎勵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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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會,鎮機關各辦公室,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
現將《石排鎮體育競賽和人才輸送獎勵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排鎮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3日
石排鎮體育競賽和人才輸送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石排鎮體育事業發展,充分調動運動員、教練員、各帶訓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促使運動員在體育比賽中頑強拼搏、爭創佳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及《關于印發〈東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競技體育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東文廣旅體通〔2021〕218號)等文件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
(一)在省級、市級(東莞市)體育比賽中成績突出的運動員和作出突出貢獻的教練員(含輸送教練)給予獎勵。
(二)在省運會(含省殘運會)上獲得相應名次(分數)的運動員、教練員和相應項目的工作人員。
(三)在省青少年年度錦標賽上獲得相應名次(分數)的運動員、教練員和相應項目的工作人員。
(四)在市運會(含市殘運會)獲得相應名次(分數)的運動員、教練員和相應項目的工作人員。
(五)在市青少年年度錦標賽上獲得相應名次(分數)的運動員、教練員和相應項目的工作人員。
(六)在全市籃球(含公務員籃球聯賽)聯賽上獲得相應名次(分數)的運動員、教練員和項目集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運動員是指代表石排鎮參加省、市級體育比賽的運動員;參賽運動員必須由鎮文化中心指派或認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教練員是指鎮文化中心從事訓練的教練人員和由鎮文化中心明確指派的承擔業余體育項目訓練任務的其他教練員。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人員是指鎮組隊參賽的運動隊領隊、科醫、后勤等組隊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 獎勵標準按照運動員在省、市級體育比賽所獲名次和榮譽,根據所獲成績對照標準實施獎勵機制,具體按《石排鎮競技體育獎勵標準一覽表》(詳見附件)進行獎勵。
第七條 所有獎項獎金均為稅前獎金。
第八條 各比賽項目應當確保所提交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不得弄虛作假。提交虛假材料的一經核實,由鎮文化中心依法追回所發放的獎勵。
第九條 運動員、教練員因思想品德、違紀違法受到處分,或因失職造成誤賽、停賽或影響運動員爭創優異成績的,依據相關規定處理,并減少或取消獎金。
第十條 凡因興奮劑問題或其它違反賽會規定而被競賽組委會取消成績的,一經核實,由鎮文化中心根據職責權限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或者報告上級部門進行處理,并追回所發放的獎金。
第十一條 獎勵經費納入鎮財政預算,由鎮文化中心核實后據實列支,報石排財政分局執行發放。
第二章 獎勵辦法
第十二條 運動員比賽成績獎
(一)代表石排鎮參加省、市級比賽獲得前八名成績,按本辦法獎勵標準予以獎勵。獲得多項錄取名次的,按獲獎名次累計獎勵,由鎮文化中心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二)在省、市級比賽破紀錄,按該項目第一名獎金的60%予以獎勵;破多次紀錄的,其余按第一次的50%予以獎勵。
(三)石排鎮運動員對外交流代表其他鎮參賽的,不在此列。
第十三條 教練員輸送人才獎勵及獲獎獎勵
(一)引進人才
1. 對引進的優秀教練員、優秀運動員給予一次性補助20000元;
2. 向我鎮專業運動隊輸送專項體育人才的有關人員,輸送的體育人才成功在廣東省青少年體育競賽信息系統注冊,并代表東莞市或石排鎮參加一次省級以上比賽后,按每輸送一名體育人才對引薦人一次性獎勵10000元。
(二)人才輸送獎
運動員:被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確認為我鎮輸送到省隊的運動員一次性獎勵20000元;被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確認為我鎮輸送到國家隊的運動員一次性獎勵30000元。
教練員:向市專業隊輸送運動員并被正式錄取的,每輸送一名運動員一次性獎勵3000元;向省隊輸送運動員并成功轉正的,每輸送一名運動員一次性獎勵5000元;向國家隊輸送運動員的,每輸送一名運動員一次性獎勵10000元。
(三)教練員在帶隊參加比賽中,個人項目的獎勵標準按照運動員所獲取獎金的總金額的50%進行計量,團體項目的獎勵仍按個人項目標準,不再單獨設立獎項。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協助帶隊獲獎獎勵,參照《關于印發〈東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競技體育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東文廣旅體通〔2021〕218號),參加省運會、省青少年年度錦標賽的運動隊領隊、科醫、后勤等省運會組隊單位的工作人員(財政供養的工作人員除外),按照運動員和教練員獎勵總額的5%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石排鎮運動員參加本辦法所述項目外的由省體育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正式發文舉辦的正式體育比賽,所獲成績參照省、市錦標賽的獎勵標準的50%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執行之日起,每年由鎮文化中心對我鎮體育成績統計申報,具體申報標準以運動員所獲成績的榮譽證書、成績冊為準,然后按照本辦法的獎勵制度標準,向石排財政分局統一申請獎勵經費。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屬鎮文化中心。
第十八條 該辦法適用于2021年至2022年期間參加省、市級比賽獲得的獎項進行獎勵。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3日。
附件:石排鎮體育競賽獎勵標準一覽表
附件
石排鎮體育競賽獎勵標準一覽表
一、省運會(含省殘運會)
二、省青少年錦標賽
三、市運會(含市殘運會)(團體項目)多于6人(含6人)
注:市運會集體項目:參加人數多于2人(含2人)少于6人的,運動員獎勵獎金按個人項目的標準金牌加獎3000元(由參加 運動員平分,以下如此類推),銀牌加獎2000元,銅牌加獎1000元,第四名加800元,第五名加600元,第六名加500元 第七名加400元,第八名加300元。
四、市運會(含市殘運會)(個人項目)
五、市青少年錦標賽(團體項目)
六、全市籃球聯賽集體獎勵(甲組保級成功)
七、全市籃球聯賽集體獎勵(乙組升級甲組)
八、全市籃球聯賽集體獎勵(丙組升級乙組)
九、全市足球、羽毛球聯賽集體升級獎勵
注:集體項目獎勵由我鎮文化中心商議后進行2次分配。
十、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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