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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會,鎮機關各辦公室,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
現將《東莞市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石排鎮新能源新材料專區)項目管理及扶持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排鎮人民政府
2023年5月5日
東莞市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石排鎮新能源新材料專區)項目管理及扶持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高質量發展的工作要求,以快干、實干、苦干、不折不扣執行全市高質量發展大會的決策部署,堅持制造業當家,聚焦“科技創新+先進制造”,培育發展壯大新動能,全力推動我鎮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完善科技人才、科技企業培育加速體系,以新能源新材料初創企業聯合加速平臺為核心、以打造制造業創新中心為目標,進一步降低科技成果轉化落地成本,加快構建我鎮全鏈條、全要素、全過程創新創業創富體系,全力打造科研成果轉化和青年人才集聚的“成本洼地、服務高地、政策特區”,根據國家、省、市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東莞市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 (石排鎮新能源新材料專區)(以下簡稱“石排專區”)首期啟動區域(即保力創科園B棟、錦達集團工業總部項目、曾屋工業區“三舊”改造項目)入駐項目,對入駐條件、入駐面積、政策扶持、入駐程序、監督管理等事項進行規范。
第三條 非首期啟動區域的,經石排鎮政府同意后可納入本辦法適用范圍。
第四條 石排專區入駐項目分為科技型企業項目和現代服務業項目。
第五條 石排專區指揮部負責專區建設發展和各項工作的決策和統籌;東莞市科學技術局、石排鎮人民政府、運營主體企業共同負責專區項目的入駐審批;運營主體企業負責對接專區指揮部招商引智組審核通過的項目,簽訂專區入駐項目租賃合同,做好項目入駐場地安排等工作;招商引智組負責開展項目洽談、項目審核等業務,組織專業機構/專家開展項目論證;石排專區指揮部和運營主體企業負責平臺建設和發展專項資金的年度計劃編制,以及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受理、審定上報等工作;石排財政分局負責資金撥付工作;石排財政分局和鎮經濟發展局負責資金監督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入駐條件
第六條 科技型企業項目的入駐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產業發展方向
1. 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和《東莞市重點新興產業發展規劃(2018-2025年)》的產業類型要求(均以最新公布版本為準)。
2. 重點引進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術、醫療器械、數字經濟等領域的項目。
(二)符合相關入駐條件
團隊核心成員持股應在35%以上,研發人員比例不低于10%,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且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
1. 核心成員獲得科創訓練營結業證書。團隊核心成員獲得石排專區認可的科創訓練營結業證書,并獲得社會資本支持。
2. 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工作指引》創新能力評價要求。項目應擁有1件以上Ⅰ類知識產權申請或Ⅱ類知識產權授權,其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1年的企業或團隊項目,須按照《技術專家評價表》評分標準得分在40分以上;注冊成立1年以上的企業,須按照《技術專家評價表》《財務專家評價表》和《專家組綜合評價表》評分標準得分在60分以上。
3. 其他符合石排專區產業發展規劃,經石排專區指揮部“一事一議”審核通過的項目。
(三)符合相關經營要求
1. 項目簽訂租賃合同后,需在三個月內在石排鎮進行工商注冊或變更地址,成立法人主體,完成注冊地、經營地、納稅地“三地”合一;
2. 按要求配合做好統計調查工作,及時上報企業經營統計數據;
3. 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4. 符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要求;
5. 企業和項目核心團隊成員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違約行為;
6. 石排專區指揮部規定的其他經營要求。
第七條 現代服務業項目的入駐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科技中介服務項目入駐條件
1. 符合產業發展方向
(1)符合《國家科技服務業統計分類》(以最新公布版本為準)的項目類型要求。
(2)重點引進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產業技術服務平臺、產業園或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機構、生產力促進機構、綜合科技服務機構(包括法律、會計、審計、人力資源服務、廣告、市場推廣、營銷策劃)等科技中介服務項目,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行業商協會、俱樂部等社會組織項目以及社會組織孵化基地運營機構。
2. 具備開展正常經營業務條件
(1)經石排鎮有關部門注冊、登記或備案,經營合法;
(2)具有科技服務經驗、能力和良好信譽;
(3)具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服務設施;
(4)具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人員。
(二)金融項目入駐條件
1. 符合產業發展方向
重點引進銀行、證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服務機構,風險投資基金(VC)、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等股權投資基金,融資路演服務中心、科技金融服務平臺、產權交易平臺等金融服務平臺。
2. 具備開展經營資質條件
(1)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機構須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從事金融服務;
(2)股權投資基金須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備案登記;
(3)科技金融服務平臺須經東莞市政府或石排鎮金融管理部門同意設立;
(4)經專區指揮部審核同意引進的其他金融機構。
(三)其他現代服務業項目
對于提供基礎服務、生產性服務、市場服務等其他服務內容的現代服務業項目,在合法經營、具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服務設施和業務人員的條件下,經專區指揮部“一事一議”審核通過后可入駐石排專區。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八條 入駐租金補貼。對入駐的項目,入駐后第一年給予不超過1000平方米租金全額補貼,第二年和第三年按照我鎮集體廠房資產租賃交易指導價格一半為基準,超出部分給予全額補貼,超面積部分不享受租金補貼政策。租金補貼由入駐單位根據簽訂的租賃合同,全年受理申請,每半年撥付一次,租金補貼優惠期從實際繳納租金之日起計算,房租滯納金、管理費不納入補貼范圍。
第九條 生產廠房租金補貼。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入駐或項目入駐后3年內獲認定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在石排專區內租賃自用生產廠房,給予實際繳納租金(房租滯納金、物業管理費除外)50%的補貼,每家企業每月租金補貼不超過5萬元,補貼時長不超過24個月。入駐石排專區后,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前所產生的租金納入補貼范圍。
第十條 創新創業啟動資金資助。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的科技型企業,引入風險投資資金(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入股,且投資期限不少于2年,或獲得國家和省重大科技計劃專項支持(項目總立項金額不低于500萬元)的,按照到位金額10%給予一次性創新創業啟動資金資助,每家企業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十一條 使用共享儀器設備補貼。每年享受15萬元額度的共享儀器設備補貼,用于支付共享儀器設備、中試車間和公共實驗室的使用費。
第十二條 研發投入獎勵。對研發投入年度增量超過100萬元的企業按照市財政補助金額最高給予1:0.1配套補助。研發投入補助年度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具體遵照石排鎮科技扶持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舉辦活動經費補貼。入駐企業在專區主辦、承辦經指揮部批準支持的新產品發布會、科技成果交流會、行業峰會、論壇、學術會議等活動,對符合要求的活動經費按50%給予補貼,每次活動最高補貼2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獲得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四條 人才綜合補貼。
(一)對入駐企業引進我鎮的符合條件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歷(或境外的學士學位)、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博士學位)的人才,市鎮合共每人分別最高獎勵1.5萬元、9萬元和30萬元。
(二)參加國內外高層學術交流活動往返城市間交通費(飛機票限經濟艙,火車費限硬臥或高鐵二等座以下)、城市內交通費及會議注冊、住宿等費用,每人每年僅享受資助一次。按上級財政資助金額給予市鎮1:0.5配套資助。
(三)出版原創性科技專著資助以出版合同金額為準,按上級財政資助金額給予市鎮1:0.5配套資助,單項最高不超過5萬元,全年資助不超過3項,每名科技人才三年內最多獲得資助一次。
(四)獲得粵港澳工程師、注冊工程師互認資格者、資深工程師互認資格者每人按上級財政資助金額給予市鎮1:0.5配套資助。
(五)青年科技人才培育資助額度不超過3萬元/人,按上級財政資助金額給予市鎮1:0.5配套資助,只用于培育對象學術成長過程中的:短期培訓差旅費、注冊費等相關支出,申請專利、發表論文的相關支出,開展市級以上黨政系統立項的課題研究和技術攻關的相關支出補貼。
第十五條 人才效益貢獻獎補。具有碩士以上學歷或持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具備高級工以上職業技能資格證書或當年度所繳納工薪收入個人所得稅達到2萬元(含)以上的入駐企業員工,按其年度稅收貢獻50%給予獎勵。每人每年效益貢獻獎補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六條 住房租賃支持。入駐企業引進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條件的新入戶人才,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申請6000元/年的租房補貼,保障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選取部分鎮人才公寓、保力創科園公寓打造為“莞寓”青年人才公寓,為入駐企業的骨干人才提供可拎包入住的高品質單套間,給予實際繳納租金(房租滯納金、物業管理費除外)50%的補助,補貼時長不超過24個月,按申請先后順序予以配租,住滿即止。
第十七條 公辦學校學位優待。入駐企業員工子女入學納入到石排鎮統一招生政策體系進行申請。對認定為省級以上研發機構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上規上限、市鎮“倍增計劃”試點企業、上市后備企業、上市企業等項目的入駐企業員工子女可享受學位優待指標。
第十八條 主體評定獎勵。對國家級、省級、市級加速器運營單位年度評價為A級的運營主體,一次性最高獎勵30萬元、15萬元、5萬元。具體遵照石排鎮科技扶持政策執行。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設立專項資金,對符合入駐條件的科技型企業項目、現代服務業項目和運營主體給予政策扶持。專項資金實行總量預算規??刂?,若本辦法當年資助總額超出年度預算總額,則企業獲得資助金額按公式計算核撥:經核定的企業當年資助總額×系數(當年財政預算石排專區資金總額/經核定的石排專區企業申報資金總額)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扶持政策受理和實施按照當年度制定的申報指南執行。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已享受市、鎮其他類似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入駐程序
第二十一條 科技型企業和現代服務業項目入駐程序如下:
(一)申請
意向項目依托單位/團隊向招商引智組提出入駐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東莞市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石排鎮新能源新材料專區)科技型企業資格入駐申請表》(詳見附件1,以下簡稱《科技型企業入駐申請表》)或《東莞市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石排鎮新能源新材料專區)現代服務業項目資格入駐申請表》(詳見附件2,以下簡稱《現代服務業項目入駐申請表》);
2. 工商營業執照等工商注冊證明材料;
3. 創新創業計劃書;
4. 申報指南規定需提交的材料。
其中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并驗查原件。
(二)審核
符合第二章入駐條件的項目,招商引智組受理申請材料后,對其合規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對通過審查的項目,招商引智組委托市科學技術協會、市電子計算中心等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可采取通訊評審、網絡評審、會議評審、現場考察等形式。評審通過后,招商引智組在《東莞市國家創新創業社區(石排鎮新能源新材料專區)項目招商申批表》(詳見附件4,以下簡稱《項目招商審批表》)加注審核意見。
(三)審批
通過審核的項目,石排專區指揮部召開辦公會議,對審核通過項目的申報資料進行審議,并在《項目招商審批表》加注審批意見。
(四)合同簽訂
經審批同意入駐石排專區的項目,申請單位憑《項目招商審批表》與運營主體企業簽訂《東莞市國際創新創業社區(石排鎮新能源新材料專區)項目租賃合同》,合同租賃年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章內容適用于科技型企業項目和現代服務業項目。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不得改變租賃場地用途。除產業園、孵化器(眾創空間)、社會組織孵化基地運營機構外,不得轉租租賃場地。如發現違約改變租賃場地用途、轉租租賃場地,依法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場地和已資助的款項,停止正在享受的政策;同時,項目承擔方5年內不得申請石排鎮各類財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 項目需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相關經營要求依法依規經營,如發現不相符情況,或連續一個月無人辦公、生產和不充分利用場地,或未按時繳納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等費用,可依法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場地,并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石排鎮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并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試行期2年。實施期滿后根據實際情況,再行制定相應管理辦法。本辦法所涉及的申報表格以具體申報通知為準。
附件:1. 東莞市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石排鎮新能源新材料專區)科技型企業資格入駐申請表
2. 東莞市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石排鎮新能源新材料專區)現代服務業項目資格入駐申請表
3. 東莞市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石排鎮新能源新材料專區)項目專家評價表
4. 東莞市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石排鎮新能源新材料專區)招商審批表
附件1
東莞市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石排鎮新能源新材料專區)科技型企業資格入駐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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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東莞市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石排鎮新能源新材料專區)現代服務業項目資格入駐申請表
填報人: 填報日期:
附件3
東莞市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石排鎮新能源料專區)項目專家評價表
注:A 檔為得分≥80 分項目;B 檔為得分≥60 分且<80 分項目;
C 檔為得分<60 分項目。
附件4
東莞市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石排鎮新能源新材料專區)招商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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